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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需多措并舉

時間:2024-10-28 02:34:04

自《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43号文)出台後,财政部于2017年5月5日和5月28日又分别出台了《關于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财預〔2017〕50号)和《關于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财預〔2017〕87号),以負面清單的方式從地方融資平台、PPP和産業基金、政府購買服務、融資擔保等方面對當前地方政府舉債融資出現的種種亂象進行了全方位的覆蓋,對這些違法違規融資亂象進行封堵,以化解地方政府或有負債風險。在全國政協十三屆一次會議上,全國政協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政協副主席周漢民和全國政協常委、全國政協副秘書長宋海提出了各自的建議

全國政協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政協副主席周漢民:

在平台公司面臨償債高峰和轉型發展的關鍵時期,需穩妥處理平台公司債務風險,政策宜以扶持鼓勵為主,同時,平台公司應積極向市場化方向轉型發展以提升平台公司市場競争力

在大力推進供給側改革背景下,周漢民委員認為,新的經濟環境和監管政策使地方融資平台公司面臨自身風險高和發展轉型雙重壓力,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是長期負債産生的風險。地方融資平台公司多是代當地政府融資,主要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和民生項目。因地方财政普遍吃緊,償還主要靠平台公司“借新還舊”暫時解決,地方财政以各種形式擔保。2015年1月新《預算法》施行後,平台公司舉借的債務,地方政府不再負責兜底償還,但平台公司依然繼續承擔地方公益設施建設和政府投資項目,還債方式不變。存量債務和新增債務不斷累積,有的地方已出現剛性兌付事件,随着時間推移,大量違約風險急劇增加。全國政協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政協副主席周漢民二是監管政策帶來連鎖反應。近期,财政部出台50号文件和87号文件,對地方政府融資舉債進一步嚴格監管,明确要求對地方政府、金融機構和平台公司違規舉債進行問責。市場對此反應劇烈,金融機構普遍收緊政策,對信用評級較低的平台公司不再融資或放貸審批,緻使後者資金更加吃緊。2015年股市的大量避險資金湧入平台公司,2018、2019兩年是償債高峰期,政策一旦堵死償還渠道,新的違約風險增加,地方政府信用将受到影響。對中西部地方政府而言,融資不能落地,進一步加重了投資拉動經濟的壓力,甚至會出現因工程款延遲支付所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等問題。

三是平台公司轉型發展缺少核心競争力。平台公司資産以對政府應收款為主,以土地和房産等固定資産為輔,地方政府财力不足以與平台公司進行結算。而随着房地産市場調控政策不斷趨緊,固定資産盤活難度較大。地方政府不再注入公益性資産和儲備土地,平台公司資産結構單一,現金流來源極為有限,市場化運營面臨一定的現實困難。

為此,周漢民委員建議如下:

第一,穩妥處理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在“守住不出現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的前提下,應多措并舉。一是清理平台公司對地方政府形成的債權,将其納入财政預算,并據實撥付。二是合理處理違法違規債務。因地制宜,區别對待平台公司違規擔保、沒有專款專用等行為,慎重追責,尤其避免因處理違規債務導緻的信用降級。三是争取不出現償債違約。通過債務置換、貸款展期、擔保人代償等方式,及時處理到期債務,嚴防債務違約。四是相關信息不宜向社會公開。平台公司債務與地方政府債務的關聯度較高,市場對平台公司負債相關信息十分敏感,過度公開不利于平台公司償債,甚至會引發金融恐慌。

第二,政策宜以扶持鼓勵為主。在平台公司面臨償債高峰和轉型發展的關鍵時期,要樹立“金融活、經濟活”的理念。一是監管應奉行中性原則。主管部門對發行企業債、公司債、海外債等市場化融資,奉行中性監管原則,簡化審批手續,以時間換“償債空間”。二是政策需因地制宜。對欠發達地區的平台公司,如果适用相同嚴格的監管标準,可能導緻資不抵債,地方政府迫于經濟發展會進行“保護”,從而出現更多問題。三是督促地方政府加快與社會資本合作。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PPP、撥改租等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遲遲未能落地,需要加強政策對落實的督查,減輕平台公司承擔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建設任務。

第三,提升平台公司市場競争力。平台公司應積極向市場化方向轉型發展。一是優化股權結構。引入戰略投資者參股,壯大公司資本和資産,有條件的可以組建集團公司,合理配置下屬公司資産,探索員工持股。二是改變參與政府投資建設的模式。在PPP項目和政府購買服務中,平台公司作為委托代管人,與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應建立清晰的合同關系,努力創造收益。三是經營盤活國有資産。改變平台公司“屬地化”曆史定位,有序參與其它地區投資經營活動。四是與社會資本合作創業。通過設立産業投資基金、科技孵化、風險投資等創新途徑,增加持續經營收入。

全國政協常委、全國政協副秘書長宋海全國政協常委、全國政協副秘書長宋海:

地方政府債務帶來的财政金融風險已經成為當前經濟運行中最主要的風險之一。亟需通過推動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法治化,有效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宋海委員指出,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呈現出這樣幾個特征:一是舉債規模較大。根據2016年數據,中國地方政府債務率雖低于國際警戒線,但一些地方在法定限額外違法違規或變相舉債,導緻實際債務負擔較重。二是舉債主體多樣,隐蔽性強。地方政府舉債主體除了政府部門和機構,還包括融資平台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等。同時,基礎設施建設債務占比高,舉債手法多樣,隐蔽性強,監管難度大。三是通過城投債和政府項目形成新的債務。2016年數據表明,城投債總發行量、總償還量、淨融資額均很高。特别是越來越多的城投公司選擇在境外發債,形成新的政府隐性債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PPP模式)、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基金等通過額外附加條款等變相舉債,可能形成新的政府隐性債務。

為此,宋海委員建議:

第一,嚴格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落實國務院43号文規定,嚴格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嚴厲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設立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機構,将地方政府債務納入統一的管理體系,合理調節資金流向。加強預算管理,強化預算規則,科學制定債務規劃,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第二,規範地方政府融資行為。按規定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和設立政府引導基金。加快推進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轉型為市場化的國有企業,依法合規開展市場融資。嚴格禁止政府違規擔保行為。硬化預算約束,決不允許在法定程序批準的限額外違法違規或變相舉債搞建設,決不允許隻考慮花錢、不考慮還錢,決不允許把“政績”留給自己,把風險推給上面或留給後人。

第三,科學界定地方政府事權。按照财力與事權匹配原則,合理劃分地方政府事權和支出責任。研究推進資本預算管理,規範政府長期支出安排,強化法律約束。

第四,規範發展政府項目。科學發展PPP模式,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打通二級市場并拓寬退出渠道,實現政府和社會資本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嚴禁回購、承諾最低收益、承擔社會資本的投資損失、對有限合夥制基金等額外附加條款的變相舉債。對于隻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或運營的融資平台公司,嚴禁以财政性資金、國有資産抵(質)押或作為償債來源進行融資等行為;嚴禁将儲備土地、公益性資産注入融資平台公司,承諾将預期出讓收入作為償債資金來源,或以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文件、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形式要求或決定企業變相舉債。

第五,強化監督問責。将地方政府債務納入預算,由地方人大審查批準。完善地方政府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會公衆通報債務的借、用、償還情況。整合各方面監督力量,實施地方政府債務精準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問責一起”。

(攝影杜秋陳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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