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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共識,卻害了公司

時間:2024-10-27 10:37:49

在做重大決定時,決策團隊往往希望能達成一緻意見,但這樣真的好嗎?

管理的根本在于決策。在組織中,關鍵決定往往不是由個人,而是集體做出,如董事會、高管團隊、财務委員會等。因此,決策團隊領導人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集思廣益,成為決策管理人。我們發現,決策的方式會對結果産生重大影響。因此,本文中的觀點适用于需要“确定決策方式”的任何情況。為簡明起見,我們将以董事會為例進行讨論。

插圖:全景圖片董事會負責一家公司最重要的決定。董事長的關鍵責任是領導董事會,集體做出盡可能最佳的決定。董事長指導董事之間的讨論,并讓他們充分發揮專長。

假設你是董事長,關于是否收購一家競争對手,讨論了數小時後,三名成員強烈反對收購,而你和四名董事及CEO則支持收購。你需要董事會現在做出決定,若不盡快行動,其他公司很可能會下手。如何綜合九名董事的意見,達成最佳決定?

你至少有三個選擇。

●表示:“成敗在此一舉,隻有一緻同意,我們才會繼續行動。”鑒于沒達成一緻同意,所以放棄收購。

●說:“看來我們已經讨論得很透徹,并且已經産生了明顯的多數意見,所以服從多數。”由于九名董事中六位贊成,因而決定收購。

●嘗試将決定授權給CEO,稱:“CEO和他的團隊已經為此忙了幾個月。他們是專家。我們不應該幹涉他們的工作,所以我建議委托他們做出決定。”這最後也會導緻收購。

因此,通過利用決策規則,即一緻同意、服從多數或授權,可以顯著影響決策結果。那麼,應當采取哪種規則?畢竟三種論點都有道理,沒人能預知收購能否行得通。

實際上,有一個鮮為人知但非常重要的統計結果,可以說明哪種決策規則最有可能産生最佳決定。本文的目标就是解釋如何從這一統計結果中受益。

兩類錯誤

在統計學領域,有兩類錯誤:“胡作非為”(commission)和“當為不為”(omission)(又稱1類錯誤和2類錯誤)。在企業中,當為不為指的是錯過好項目,而胡作非為則是追逐壞項目。例如,一個董事會雇用的CEO後來表現很糟糕,就是胡作非為之錯。另一方面,錯過好機會則是當為不為之錯。例如,三星電子(SamsungElectronics)在2004年就犯下當為不為之錯,當時董事會決定不收購安卓公司(Android),該公司後來被谷歌(Google)收購,安卓操作系統亦成為最流行的智能手機操作系統,谷歌遂成為手機軟件的霸主。

理解了這兩種錯誤後,董事長就能有相當把握,提高董事會做出正确決定的可能性。這是因為,犯下胡作非為和當為不為之錯的概率,取決于批準決定所需要的共識度。而董事長在某種程度上能夠影響這種共識度。因此,他能夠降低公司犯下成本高昂錯誤的概率。

以具體數字為例,可以更清楚地說明這一點。例如,有一個五人董事會,需要做出對十家公司的收購決定。假設其中隻有五家公司将會是成功投資,但決策者無法确定哪幾筆收購能成事。假設每個董事都有60%正确選擇的可能。

如果董事會隻批準一緻同意的決定,那麼收購每家公司的概率約為8%(=60%×60%×60%×60%×60%),即每家公司有92%的概率不會被收購。因此,一緻同意會産生許多當為不為之錯(最壞情況是,五家好公司都未被收購),但是極少有胡作非為之錯。如果不采用一緻同意,隻要有任何一名董事贊成,董事會都會收購一家公司,概率就截然相反:每家公司有92%的機會被收購,8%的機會被放棄。這将導緻極少有當為不為之錯(多數公司都将被收購),但是會出現許多胡作非為之錯(許多糟糕的公司将被收購)。

簡而言之,一緻同意的決策規則将使胡作非為之錯最少,而一票通過的決策規則使當為不為之錯最少。類似的分析顯示,服從多數規則所導緻的兩類決策錯誤水平将介于兩者(完全一緻和一票通過)之間。

這種共識度和決策錯誤之間的關系經過實際驗證。最近,筆者之一研究了共同基金30多個月内超過10萬次選股決定。共同基金提供了檢驗決策規則和兩類錯誤關系的理想條件:既可以觀察決策規則(換言之,某些基金采用一緻同意原則,某些基金則授權給基金經理個人),又可以看到錯誤類型(當為不為之錯即錯過好投資,胡作非為則是做出表現糟糕的投資)。此外,還可以全面檢驗關系,因為有數千隻共同基金,每個基金一般每月都會做出幾十個投資決定。

對共同基金的研究确認了本文的邏輯:基金經理采用一緻同意的基金中,錯誤一般是錯過好的投資機會;而獨立行動的基金經理,錯誤一般是買入日後表現不佳的股票。

共識度影響錯誤類型的事實自然會引發這樣一個問題:“最佳共識度是怎樣的?”傳統觀念,特别是在董事會流行的看法是,高度一緻總是好的。許多董事會自豪地表示:“我們的所有決定都是一緻通過的。”但科學證據并不支持這一點。

觀點概要

在組織中,關鍵決定往往不是由個人,而是集體做出,如董事會、高管團隊、财務委員會等。不同的決策規則——服從多數、一緻同意還是授權他人——會對結果産生重大影響。哪種決策規則最有可能産生最佳決定呢?

●企業中的決策錯誤分為兩類:一類是“當為不為”,即錯過好項目;另一類是“胡作非為”,即追逐壞項目。

●一緻同意會産生許多當為不為之錯,但是極少有胡作非為之錯。一票通過将極少導緻當為不為之錯,但是會出現許多胡作非為之錯。服從多數規則所導緻的兩類決策錯誤水平将介于兩者(完全一緻和一票通過)之間。

●最佳共識度取決于錯誤的相對成本。例如,對于谷歌、微軟或柯達這樣的公司,錯過下一個技術突破可能是緻命的,應當使用低共識度,盡量減少當為不為之錯;而對于嘗試新構想可能會付出巨大代價的公司,例如寶潔、可口可樂或強生,應當使用高共識度,盡量減少胡作非為之錯。

在現實中,由于共識度以可預見的方式改變了兩類錯誤的發生概率,最佳共識度取決于錯誤的相對成本。(參見副欄“共識度與兩類錯誤的關系”)例如,對于谷歌、微軟(Microsoft)或柯達(Kodak)這樣的公司,錯過下一個技術突破可能是緻命的,應當使用低共識度,盡量減少當為不為之錯;而對于嘗試新構想可能會付出巨大代價的公司,例如寶潔(Procter&Gamble)、可口可樂(Coca-Cola)或強生(Johnson&Johnson),應當使用高共識度,盡量減少胡作非為之錯。

公司可能需要對不同的決策使用不同的共識度。當為不為的代價高于胡作非為的典型商業決策包括研發投資,為遵守法規而投資,投資建立舉報渠道;胡作非為的代價高于當為不為的典型商業決策包括招聘新CEO,批準大額貸款或決定并購。

共識度與兩類錯誤的關系

在五人集體中,要求決定達到較高的共識度,會減少胡作非為之錯,但增加當為不為之錯。

實際應用

如果董事會的人數和構成是固定的,董事長就面臨一個無法避免的取舍:減少一個類型的錯誤就會增加另一類型的錯誤。因此,董事長必須判斷,哪類錯誤傷害最大,并采用能盡量減少這類錯誤的決策規則。當然,董事長往往對此沒有直接發言權。這可能寫入了公司章程細則中,但這并不意味着他不能發揮影響。

為運用本文讨論的觀點,董事長可以首先與董事會開誠布公地讨論共識度和兩類錯誤(胡作非為和當為不為)概率的關系,因為董事會可能并不清楚個中聯系。然後,董事會可以分析當前的決定,确定兩類錯誤的相對成本,共同敲定對各個決定的最佳決策規則。如果董事長預見到改變決策規則會遭遇阻力,可使用以下策略,優化決策過程。

如果胡作非為之錯的代價明顯高于當為不為之錯,我們看到,最佳選擇是使用一緻同意規則,換言之,給予任何反對者一票否決權。為使董事會基于一緻同意做出決定,董事長可嘗試:(1)鼓勵有異議的成員充分表達意見;(2)建議設立委員會,深入研究反對論點;(3)建議推遲決定,給予異議成員足夠時間更好地支持其立場。

為了避免當為不為之錯,董事長可推動董事會授權部分決定。例如,在容易犯當為不為之錯的領域,董事長可促使董事會将決定授權給CEO,即便董事會中沒有多數同意。為幫助董事會避免當為不為之錯,董事長可采用以下策略:(1)讨論董事會和CEO決定範圍的差異,分析這一具體決定是否可授權給CEO;(2)在會前确認擔心的問題,讓準備充分的支持者有機會首先發言(為讨論定調),并給予更長發言時間;(3)建議把決定授權給一個有着最堅定支持者的董事會委員會。

如果兩類錯誤的成本看上去同等高昂,董事長可推動董事會采用服從多數規則。由于這是許多情況下的默認規則,所以讓董事會接受這個規則不難。為此,董事長可以:(1)強調時間是關鍵,花大量時間達成完全一緻可能造成巨大的機會成本;(2)了解個人的立場,然後暗示,如果投票的話,會有赢家和輸家。這可能迫使少數派妥協以保住面子。

按需求換決策規則

在過去十年間,公司醜聞不斷爆發,因此,許多建議的重點都在于強化董事會遵守法規和信托義務,這些無疑都是重要和必要之舉。但我們認為,人們忽視了一個關鍵問題,即董事會和其他集體決策的方式,以及如何改進這些決定。雖然本文使用董事會以證明這些觀點,但其中的見解也可以用在其他決策環境中。

和汽車司機一樣,決策群體也需要根據情況換擋。我們的研究表明,這些群體現在可較少依賴于直覺和傳統,而以決策科學為依據,達到必要的共識度,産生期望的結果,避免大多數成本高昂的決策錯誤。盡管我們的方法不能保證每個具體決定都是最優的,但可以改進集體決策的總體水平,僅此一點,效用也不可小觑。

翻譯: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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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費利佩·恰薩爾,密歇根大學羅斯商學院(RossSchoolofBusiness,UniversityofMichigan)戰略學助理教授。阿爾弗雷多·恩裡昂,智利安第斯大學ESE商學院(ESEBusinessSchool,UniversidaddelosAndes)普華永道公司治理教席教授,斯坦福大學商學院(GraduateSchoolofBusiness,StanfordUniversity)和洛克公司治理研究中心(RockCenterforCorporateGovernance)訪問教授(2014~2015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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