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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避免矯枉過正

時間:2024-10-24 08:35:41

文|董少鵬

近一段時期,金融政策方向出現了“過度調整”之感,好像前期做的都要調整一下。

如有人主張加強銀行理财産品的監管,隻許其投資貨币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不可以直接或間接投資除此之外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可以直接或間接投資于境内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權,不可以直接或間接投資于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還有人主張停止分級基金業務。

而筆者認為,上述籠統的限定是不科學、不恰當的。在當前分業監管模式下,銀行理财産品本質上是一種基金産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這類産品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公開上市股票、非上市股票,是十分正常的出路。

基金分級和“資金池”,都是現代金融的技術手段,适應不同的風險及期限偏好,符合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的方向,不應該行政性叫停。

根據目前理财産品市場暴露的問題,調整和完善監管規則,提升風險防範級别,是應該的和必須的。但是,一刀切地禁止這類投資模式,是一種倒退。而且會産生一系列新的問題:已經投資于股票的理财産品,是否要抛售已持有的标的?新老理财産品如何實現新老劃斷、哪一天劃斷?是否會造成股票市場不穩定?

同時,大量儲蓄資金沉睡于商業銀行,銀行支付的成本居高不下,而通過貸款渠道投資實體經濟的效率低下。同時,各種融資平台通過與銀行“合作”提高放款成本,搞“錢生錢”遊戲。長期下去,既不斷累積銀行的經營風險,又不利于實體經濟去杠杆,使擴大直接融資市場成為空談。

就我國金融市場的現實而言,“監管”二字不能虛置,不能脫離經濟發展的大局。既要念好“監管經”,也要念好“發展經”,不能生硬地談加強監管。

前不久公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提出,試點金融機構依法持有企業股權,更好地使金融和實體經濟有機結合起來,互相推動、良性發展。既然金融機構持有企業股權都可以試點,為何叫停理财産品投資企業股權?

截至2015年底,我國銀行理财産品餘額為23.5萬億元,這是一個不算大也不算小的數目,将其引向積極健康的發展軌道,為實體經濟發展助力才是方向,而斷其“管網”、“割據一方”并不可取。

但同時,可以采取一些更有效的監管措施。從銀行方面來說,可以優化準入機制,比如為發行理财産品的銀行設立門檻,要求其具備一定的資産條件、風控機制;為理财産品客戶設立門檻,要求其具備一定資産規模和投資資曆。

據了解,《商業銀行理财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已在這兩個方面做出規定,值得充分肯定。該征求意見稿還規定,禁止商業銀行發行分級理财産品,銀行需提取理财産品風險準備金,商業銀行每隻理财産品的總資産,不得超過該理财産品淨資産的140%等。這些風險防控措施基于既往實踐,有針對性,同時為下一步跨業發展留出了空間。

筆者認為,化解銀行理财業務潛在風險,關鍵是落實風險承擔主體,強化發行主體的自我約束機制。銀行要主動防控風險,完善機制,監管者則應把工作重心放在事中、事後監管上。完善監管機制十分重要,但需要重申的是,調整監管規則一定要做好預期管理。

作者系經濟日報集團證券日報副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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