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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擺射擊攤獲刑的大媽上訴獲受理 怕花錢曾想放棄

時間:2024-10-22 12:40:35

因所擺射擊攤上的6支槍形物被鑒定為槍支,天津市51歲大媽趙春華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趙春華在看守所表示,不服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河北區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趙春華的上訴案。

射擊攤上6支槍形物被鑒定為槍支

天津市河北區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2016年8月至10月12日間,趙春華在天津市河北區李公祠大街親水平台附近,擺設射擊攤位進行營利活動。

趙春華被抓是在2016年10月12日22時左右。判決書顯示,公安機關在巡查過程中将趙春華抓獲歸案,當場查獲涉案槍形物9支及相關槍支配件、塑料彈。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涉案9支槍形物中的6支為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

據趙春華案相關鑒定書顯示,其涉案的6支槍形物能正常發射與之相匹配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BB彈,比動能為2.17焦耳/平方厘米至3.14焦耳/平方厘米不等。而公安部制定的槍支認定标準為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

2016年12月27日,河北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趙春華違反國家對槍支的管制制度,非法持有槍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趙春華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趙春華的女兒王豔玲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一再表示,對于擺攤時用的“涉案槍支”,母親并不知道是法律意義上的槍,如果知道是槍根本不會去碰。

律師提交刑事上訴狀已獲法院受理

2017年1月3日,該案二審代理律師徐昕向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提交趙春華案的“刑事上訴狀”,法院已經受理。

上訴狀提出,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準遠沒有緻人傷亡的可能性,将玩具槍認定為槍支是錯誤的。另外,“上訴人根本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上訴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

另據記者了解,趙春華被抓當天,共9家攤位因經營“槍形物”被警方查獲,13位攤主被警方抓獲,趙春華是其中之一。

知情人士介紹,趙春華一直沒有取保候審成功。10月底左右,其一審辯護律師曾向河北區檢察院申請取保候審,但是得到的答複是“超過5支槍,情節嚴重,不能取保候審”。

徐昕向河北區人民法院申請趙春華取保候審,法院表示一審已經結案,不受理趙春華取保候審。如果想要取保候審,需要向二審法院申請。不過,目前上訴狀還未到達二審法院。

講述趙春華怕花錢曾想放棄上訴

2017年1月3日,在河北區看守所,趙春華在得知徐昕身份之後的第一句話是問:“北京的律師收多少錢。”

通過與趙春華對話,徐昕得知,趙春華此前一直沒有決定上訴。

“首先就是怕花錢。”徐昕說,趙春華最初一直追問徐昕上訴代理費,在确定徐昕為其提供的是法律援助之後才放心。

“她一直以來都非常省吃儉用,很少舍得為自己花錢。”趙春華親屬告訴記者,進入看守所之前,趙居住在天津河北區一間臨時搭建的七八平米的出租屋内,月租金300多元,屋内隻有一張床、一個桌子和一台老式電視機。

據其親屬介紹,趙春華來自内蒙古,3年前來到天津,最初在一家工廠做飯。去年8月份剛以2000多元的價格從别人手中接過氣球射擊攤,這成為趙春華的唯一營生。經營兩個月,趙春華每個月能獲得2000多元的收入。

進入看守所兩個多月以來,其親屬共給她打過3800元錢,但是趙春華告訴徐昕,她直到現在才花了800多元。

“她說不想花錢了,小孩掙錢難。”徐昕說。

“怕沒有結果”是趙春華告訴徐昕最初不想上訴的第二個原因。進入看守所以來,曾有人對趙春華說“上訴可能性很低”,導緻趙春華一直覺得自己的案子沒希望了。

“她最怕的是花錢上訴後,依然沒有結果。”徐昕表示。

在徐昕的幫助下,趙春華決定上訴。當日下午,河北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趙春華的上訴案。

焦點11.8焦耳/平方厘米有多大威力?專家稱不會對皮膚有破損性傷害,乒乓球選手發球都比其威力大

按照公安部2010年出台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1.8焦耳/平方厘米的槍口比動能有多大的威力?軍事專家朱江明向記者解釋,這一标準的槍形物打到人身上,皮膚不會有破損性傷害,隻有打到眼球上才會有傷害,“如果閉着眼睛也不會有傷害,眼皮是可以防彈的,基本上專業乒乓球選手發球都比這一标準威力大,業餘選手扣球也會比該标準威力大。”

一位業内人士告訴記者,1.8焦耳/平方厘米是彈丸擊中人體最脆弱部位即眼睛受傷的臨界值。

公安部2001年發布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曾明确,對于不能發射制式(含軍用、民用)槍支子彈的非制式槍支,按下列标準鑒定:将槍口置于距厚度為25.4mm的幹燥松木闆1米處射擊,彈頭穿透該松木闆時,即可認為足以緻人死亡;彈頭或彈片卡在松木闆上的,即可認為足以緻人傷害。具有以上兩種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槍支。

曾有研究稱,根據涉及幹燥松木闆的方法,認定具有緻傷力而鑒定為槍支的臨界點為16焦耳/平方厘米。朱江明稱,16焦耳/平方厘米意味着在射擊人體時能傷到皮膚以下的組織,造成所謂的皮外傷。

2010年出台的規定将标準收緊,16焦耳/平方厘米降低為1.8焦耳/平方厘米。

焦點2目前槍支鑒定标準是否過低?專家認為标準太低,給孩子買把玩具槍都可能變成買賣槍械

近年來,仿真槍、玩具槍被鑒定為真槍的案件頻出,在趙春華案之前,福建少年劉大蔚因購買20支仿真槍被判處無期徒刑,引發社會對槍支鑒定标準的關注。

朱江明認為,當前标準确實太低,導緻的問題是模糊了大威力玩具槍和真槍的界限,基本上槍狀物體都可以被鑒定為槍,“如果把真槍的界限定得太低,普通人會太容易犯罪,給小孩買把玩具槍都可能變成買賣槍械。”

上述業内人士告訴記者,之所以制定這一标準,主要是為了加強對槍支的管理,其實管理仿真槍的目的不在于它能實際産生多大的殺傷力,而是因為我國是全面禁槍的國家,防止利用仿真槍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如犯罪分子拿着跟真槍相近的仿真槍實施搶劫等行為,老百姓槍支知識很少,不容易識别。

不過該人士也表示,目前規定的槍支鑒定标準确實較低,有修改的必要,同時要加強法律宣傳,讓更多民衆知道涉槍的相關規定,以免實踐中頻繁出現因不知情而購買玩具槍或仿真槍,最終獲刑的案例。

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餘超認為,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僅相當于軍用槍支動能标準1/154。相應的,我國香港地區的“槍械”認定标準是内地的4倍,台灣地區與日本的認定标準為内地的10多倍。

聲音

近年來因玩具槍或仿真槍獲刑的案件頻出,關于槍支鑒定标準的争議很大,但有關部門并未修改标準,雖然判決合法,但是在合理性方面值得考慮。

未來該案的判決應該引起槍支鑒定标準制定者的重視,重新審視、修改标準或者采取相關措施,如果現在執行相關标準沒有問題,對标準不進行修改,應該把相關理由解釋清楚,這是政府說明理由的責任,相關部門應該重視,對标準進行再思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楊建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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