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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排污緣何失監管

時間:2024-10-20 07:04:51

“幹了10個月的瑪瑙加工,産生污水10多噸,不知道這東西還會導緻犯罪”

遼甯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的工作人員在撫順市東洲河支流營城子河的排水管道旁采集水樣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多起污染環境犯罪典型案件。本刊記者追蹤調查發現,一些地方的小作坊、廢品站等竟成污染源,不時排出重金屬濃度嚴重超标的污水。

相關人士呼籲,目前環境資源類犯罪入罪方式單一,刑罰整體偏輕,應完善法律法規,提高環境刑事司法的專門化程度,并進一步加強監管,堵住基層排污通道。

污水檢出六價鉻

“含有多種嚴重超标重金屬的廢水,直接排放到滲井中。”遼甯高院通報的一起制造環境污染案揭開了小作坊涉污染環境犯罪的黑幕。

2013年11月起,遼陽市個體業主趙丹東在租用的位于鞍山市鐵東區一場地内,進行電鍍氧化加工。在生産過程中,将未經處理的含有重金屬的廢水直接排放到滲井中,嚴重污染環境。

經鞍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趙丹東排放的廢水中,銅、鋅、六價鉻均大幅度超标。法院認定,趙丹東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本刊記者走訪了解到,從近期各地相關部門查處或法院宣判的涉污染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看,一些涉案小企業、小作坊或自然人制造的污染物危害性越來越嚴重,超标的情況觸目驚心。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錦州市黑山縣法院宣判了3起污染環境犯罪案件,3名被告均是在加工瑪瑙染色時排放毒水。

環保部門對這3起案件涉及排出的污水進行檢測,發現水樣中均含有六價鉻成分。六價鉻屬于國家規定的第一類污染物,涉案3家小作坊的滲水坑中,六價鉻濃度大幅度超過國家标準。被告人劉某某說:“幹了10個月的瑪瑙加工,産生污水10多噸,不知道這東西還會導緻犯罪。”

打擊遇困難

一些小企業及私人作坊大多私設暗管或偷排,隐蔽性強,給監管部門執法帶來一定困難。

“有人在廢品收購站的大坑裡加工垃圾油。”沈陽市公安局環境保護分局曾接到舉報,稱在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大清鄉餘糧村有人非法生産,污染環境。經查,在這個廢品收購站内有一長7米、寬2米、深2.5米的大坑,坑内有黑色油狀帶有刺激性氣味的液體。

環保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坑内黑色油狀液體為一種危險廢物,共12.74噸。執法人員說,該深坑存在已久,如果不是群衆發現并舉報,很難端掉。

辦案人員透露,當前對小企業追究環境刑事責任較為困難,隻能查辦個别人員,威懾力不足。在環境行政處罰案中,絕大多數的處罰對象都是單位,但在追究刑事責任時,絕大多數的處罰對象都是自然人,而刑事追究單位的責任經常出現證據匮乏的情況。

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大多數污染環境罪的犯罪主體都是小作坊(電鍍、皮革、冶煉、酸洗等),這種小作坊沒有工商執照,打一槍換一個地方,隻能作為自然人犯罪來處理。

需完善法律堵死角

根據《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15-2017)》披露的情況:重金屬超标3倍以上是當前最主要的污染環境犯罪入罪方式,達到1631件,占到将近70%。如今,重金屬超标成為污染環境犯罪的主要方式,已是環境刑事司法的重要特征。

受訪的司法人員表示,總體上看,環境資源類犯罪發案率不均衡、入罪方式單一、刑罰整體偏輕。應該有針對性地完善刑事立法,提高環境刑事司法的專門化程度,同時進一步優化環境資源的行政管理。

中國法學會會員孫長江等認為,在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時,環保部門和司法機關面臨的最大障礙是“鑒定難”。一方面缺少綜合性的環境污染鑒定機構,另一方面鑒定檢驗周期長、收費高,與有限的辦案時限與辦案經費形成矛盾。為此有必要出台制度,明确鑒定機構、鑒定費用的負擔機制及經費來源。

另外,建議細化污染環境犯罪的立法規定,将一些新型生态犯罪列入刑法調整範圍。同時,重點加強對小作坊、涉污企業的檢查,防止走過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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