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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紅色憲法的誕生

時間:2024-10-21 12:10:20

圖/《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1931年11月,在瑞金葉坪召開的第一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一蘇大會”)上起草、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以下簡稱《憲法大綱》),是中國共産黨領導工農勞苦大衆制定的第一部紅色憲法。它的誕生經曆了一個曲折的過程。

土地革命開始後,中國革命形勢得到恢複和發展,各根據地紛紛建立起蘇維埃政權。根據新的革命形勢,共産國際多次指示中共中央要籌備“一蘇大會”,建立蘇維埃臨時中央政府,以統一各紅色區域的領導。按照共産國際的指示,從1930年3月起,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就開始了包括政策、法令等各項文件的準備工作。1930年5月20日,全國蘇維埃區域代表大會在上海召開,讨論并通過了由籌委會起草的《暫行土地法》《蘇維埃組織法》和《勞動法》。1930年9月12日,在上海又召開了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中央準備委員會(以下簡稱“中準會”),在“中準會”上讨論通過了一份由中共中央提出的重要文件——《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根本法(憲法)大綱草案》。這份文件共九條,主要闡述了制定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根本法的若幹重要原則問題。對于起草“一蘇大會”憲法文件這一重要工作,共産國際遠東局也非常重視,曾代為起草了一份由100多個條文組成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草案》。

在“一蘇大會”召開前夕,上述文件大多通過秘密渠道,陸續從上海傳送到贛南的蘇區中央局。然而,令人着急的是蘇區中央局一直都未曾收到《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根本法(憲法)大綱草案》及遠東局起草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草案》。1931年10月11日,蘇區中央局電告中央:“全蘇大會在十一月七日開……蘇維埃組織法及憲法大綱,請電告或寄來。”10月中旬末期,蘇區中央局再次電告中央:“中央全蘇大會十一月七日開,閩西贛東南代表可按期到會……蘇維埃組織法及憲法大綱,請中央起草電拍。”

1931年11月5日,中共臨時中央給蘇區中央局發出第七号電報,鄭重電告了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起草的《憲法大綱》原則要點,一共17條。電報中特别強調:“望提此原則要點在蘇大會通過。全文即補送上。”

蘇區中央局接到臨時中央電拍來的《憲法大綱》原則要點後,經大會主席團決定,成立《憲法大綱》起草委員會,加緊起草定稿工作。11月18日,在“一蘇大會”上,由起草委員會起草的《憲法大綱》獲得全國蘇維埃代表的讨論通過。

《憲法大綱》的誕生,是中國共産黨領導人民制憲的最初嘗試,是偉大的創舉。它對新中國人民民主憲政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突出體現在制憲過程始終堅持黨的領導。

一方面,《憲法大綱》按照中共臨時中央所确立的工農民主專政的政權性質和權力來自人民的蘇維埃代表大會制度,以及反帝反封建民主革命任務等“原則要點”進行起草制定,它具體化了黨的民主革命綱領,體現了黨的政治主張。1931年11月15日,蘇區中央局電告臨時中央彙報“一蘇大會”進展情況時說:“憲法此間根據中央來電原則……正讨論中。”另一方面,《憲法大綱》起草、定稿的具體工作,是在以毛澤東為代理書記的蘇區中央局(黨在中央蘇區的最高領導機關)的指導下進行,始終堅持了黨的領導。

《憲法大綱》對新中國人民民主憲政的啟示意義還體現在制定過程嚴格履行了蘇維埃代表大會的立法程序。

“一蘇大會”主席團在見到臨時中央的“原則要點”後,即于11月13日召開會議讨論。主席團會議認為,按“望提此原則要點在蘇大會通過。全文即補送上”的要求行事,不符合蘇維埃代表大會的立法程序,因而不予采納。後經大會主席團決定,由毛澤東、任弼時、王稼祥等17人組成《憲法大綱》起草委員會。起草委員會當即指定幾位委員,要求盡快寫出《憲法大綱》的初稿。在蘇聯接受過系統的馬列主義教育,對紅色法律有深入研究,又有司法工作實踐經驗的梁柏台擔任了初稿的執筆人。初稿完成後,在11月16、17日兩天上午舉行了起草委員會全體會議,讨論并修改了初稿,從而形成了提交“一蘇大會”審議的“憲法大綱草案”。11月18日,在“一蘇大會”全體代表大會上,聽取并讨論了關于憲法問題的報告,《憲法大綱》最終獲得全體代表的一緻通過。

《憲法大綱》的起草緊密地聯系了蘇區的革命實踐經驗,代表了最廣大工農群衆的根本利益。

中共臨時中央的“原則要點”才600餘字,而成文《憲法大綱》大概2600多字(字數以刊登在《紅色中華》上的《憲法大綱》作為參照——作者注),多出的2000多字就是各根據地民主實踐經驗的總結,集中體現了工農群衆的意願。比如,《憲法大綱》依據中央“原則要點”第6點“消滅封建剝削及徹底改善農民生活,并以實現土地國有為目的”,結合蘇區群衆的意願和民主鬥争經驗,具體化為:“中國蘇維埃政權以消滅封建制度及徹底的改善農民生活為目的,頒布土地法,主張沒收一切地主階級的土地,分配給貧農、中農,并以實現土地國有為目的。”又如,把中央“原則要點”第11點“保證徹底實行婦女解放”,結合蘇區婦女飽受壓迫又渴望翻身解放的現狀,寫成具有實質性内容的條文:“中國蘇維埃政權以保證徹底的實行婦女解放為目的,承認婚姻自由,實行各種保護女性的辦法,使婦女能夠從事實上逐漸得到脫離家務束縛的物質基礎,而參加全社會經濟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

總而言之,《憲法大綱》17個條文都是在臨時中央确立的“原則要點”基礎上,結合根據地工農群衆的意志,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和保障工農勞苦大衆應享有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基本權利與義務,代表了最廣大工農群衆的利益。

1934年1月底,在瑞金沙洲壩召開的“二蘇大會”上,對《憲法大綱》作了一些必要的修改和補充。除了對一些文字表述進行修改之外,主要針對在查田運動中發現有侵犯中農利益的問題,在《憲法大綱》第一條内增補了“同中農鞏固的聯合”的條文,這是在總結蘇維埃建設和土地革命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對“左”傾錯誤的一個重要糾正。

由于認識的不足、經驗的缺乏、形勢的複雜,這部首開先河的《憲法大綱》難免有不完善的地方,從而表現出曆史的局限性。正因如此,作為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大法理應根據實際形勢而作相應修改,做到與時俱進。這既是《憲法大綱》自身完善發展的内在要求,又是維持憲法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維護憲法權威性的必由之路。

《憲法大綱》的誕生是黨依憲治國理政的起點,是新中國人民民主憲政的重要曆史淵源,在中國憲政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它的誕生對于今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依憲治國仍然具有重要的曆史意義。

編輯/穆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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