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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進一步維護好公共利益的新思考

時間:2024-10-19 09:06:44

【摘要】本文從公益檢察的理論基礎與邏輯起點、權力設置與權力運行、組織保障與職能整合等方面進行思考,提出檢察機關内部單獨設立公益檢察部門并與其他權能重新整合的觀點,以期提升公益檢察工作的實際效果。

【關鍵詞】公共利益;公益檢察

習近平總書記提出檢察機關是公共利益代表的科學論斷,正是因為檢察機關維護公共利益的獨特性,檢察機關才能被稱為公益利益的代表,這是新時代檢察機關進一步維護好公共利益的邏輯起點。

一、檢察機關維護公共利益的特殊性即公益檢察的提出

(一)由憲法定位的特殊性所決定

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與人大監督、政協監督等相比,都是通過正确行使自身權力來推動其他權力的正确行使,并以此來維護公共利益,但監督方式各有不同。

(二)由職權配置的特殊性所決定

檢察機關職權配置上具有雙重性,即除了具有作用于其他權力的監督權之外,檢察機關還具有直接作用于公民或同時作用于公民和其他公權力的權力,如公訴權、決定逮捕權等。

(三)由曆史時期的特殊性所決定

新時期,社會主要矛盾已經發生了變化。檢察機關維護公共利益可以案件辦理的優越性和檢察權配置的雙重性,推動這些被隐匿、被擱置的公共利益問題在司法環節得到有效解決。

二、檢察機關開展公益檢察的權力設置與權力運行

(一)檢察機關公益檢察應當包括訴權及與其有關的調查權

檢察機關要行使好法定的公益訴權,就必須有相應的調查權作支撐。檢察機關有權對“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問題提起公益訴訟,其中包含着檢察調查權,而調查權的行使必然要運用各種必要的調查措施和手段。目前,這些權能不明确、不規範的問題十分突出,必須盡快予以明确。

(二)檢察機關履行民事公益訴訟的訴前程序必須充分到位

檢察機關履行訴前程序不充分問題在民事公益訴訟過程中比較突出。相關組織如何找、如何審查,法律規定也不明确,因此,在下一步的民事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應當完善訴前程序。

(三)檢察機關履行行政公益訴訟的訴前程序必須協調各方

在實踐中,檢察機關為了與行政機關合力解決有關公共利益問題,各地在實踐中創新了很多行之有效的訴前督促方式。總之,檢察機關雖有訴權作保障和後盾,但能通過充分履行訴前程序、協調各方、督促行政機關履行職責來維護公共利益的,就不輕易使用行政公益訴權。

三、檢察機關開展公益檢察的組織保障與職能整合

(一)檢察機關内部單獨設立公益檢察部門的必要性

公益檢察與以往的民事、行政訴訟監督完全不同,不是傳統的民行檢察監督所能涵蓋的。另外,一個公益訴訟的工作量不比一個普通犯罪案件的公訴工作量少。因此,公益檢察工作有必要與民事訴訟監督和行政訴訟監督相剝離,設立單獨的公益檢察部門,以推進公益檢察工作更好地開展。

(二)與公益檢察有關的刑事檢察權能應當進行重新整合

公益檢察除了以上公益調查、訴前檢察、公益訴訟等核心權能外,還涉及民事、行政、刑事三個領域,涉及訴前、訴中、訴後三個環節,涉及發現、調查、起訴三個階段,所以要充分發揮公益檢察職能,突出公益檢察的作用。刑事檢察職能包括偵查監督和提起公訴等職能,将這些職能整合到公益檢察部門,既有利于刑事公益檢察案件的辦理,又有利于民事公益檢察案件和行政公益檢察案件的辦理。

(三)與公益檢察有關的其他檢察權能應當進行重新整合

針對公益保護中在法律制定、行政執法等方面出現的制度性、系統性、體制性問題,應進行充分調研,協調推進公共利益保護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多層面進行完善,公益檢察需要整合融入部分檢察調研的職能。融入方式,可以是因某調研事項而抽調研究人才參加的松散式融入,也可以是直接将個别調研人才調入公益檢察部門辦理個案、類案和對系統性問題進行調研。

綜上,專門性公益檢察辦案機構的設立,有利于公益檢察相關職能的剝離和整合,有利于公益檢察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在檢察機關内部形成維護公共利益的強大合力,從而在更大範圍、更高層面上維護公共利益,進而提升公益檢察工作的實際效果。

參考文獻:

[1]劉家璞,孔德雨.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職能定位.《人民檢察》,2017年19期.

[2]劉本榮.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與行政執法的潛在角色沖突及化解.《南海法學》,2017年第5期.

(作者單位: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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