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2013年以來,我國在國家層面出台了一系列有關化解醫療糾紛、維護醫療秩序的文件、措施,一些地方也注重醫療糾紛的預防、人民調解,出台了地方性法規或相關政策,取得了實效。2013年到2017年,我國醫療糾紛數量實現了五年小幅遞減,但糾紛總量仍處于高位水平。
此次《條例》明确規定,開展診療活動應以患者為中心;醫療機構應落實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醫療風險的識别、評估和防控;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醫療機構落實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監管。
對于醫療服務中的醫患溝通,《條例》規定,患者有權查閱、複制全部病曆資料;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所提咨詢、意見進行解釋說明并按規定進行處理,對患者所提疑問進行核實、自查并予以溝通;醫療機構應建立健全投訴接待制度,方便患者投訴或咨詢。
中國工程院院士、北京大學第三醫院院長喬傑指出,病曆公開是加強醫患溝通的重要措施。“讓病人更多地參與到醫療決策過程———知情同意,而不是知情不同意或者是不知情不同意,更多地理解醫療過程的風險。”
據介紹,《條例》明确了處理醫療糾紛的原則、途徑和程序。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自行協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訴訟等途徑解決,并具體規範了醫療糾紛自行協商、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的程序,明确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中的專家咨詢、鑒定等制度,并與司法訴訟作了銜接。
另一方面,《條例》規範了醫療糾紛發生後的即時處置。《條例》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方病曆資料複制、實物封存等規定;同時,明确了實物封存和啟封以及屍體處理和屍檢的要求,以方便雙方固定證據、解決糾紛。此外,《條例》還對維護醫療秩序、處置違法犯罪行為作了規定。
據司法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幾年的醫療糾紛處理實踐表明,人民調解是化解矛盾、定紛止争的一個有效途徑,具有快捷便利、不收取費用、公信力較高以及專業性較強等優勢,已逐漸成為醫療糾紛多元解決機制中的主渠道。
此次公布的《條例》将這一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律規範,通過具體制度進一步引導醫患雙方通過人民調解解決醫療糾紛,規定:對分歧較大或者索賠數額較高的糾紛,鼓勵醫患雙方通過人民調解的途徑解決;一方申請人民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征得另一方同意後進行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得收取費用。
□9月1日和訊網于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