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規定,個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等平台(以下簡稱“平台”)發布求助信息的,信息發布個人對求助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平台事先應對其發布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必要的審核并在發布信息時進行風險防範提示,平台接收到舉報、投訴後及時采取合理措施的,可不承擔法律責任。
平台可有序引導個人與慈善組織合作,個人不得以個人求助名義變相開展公開募捐。
對于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行為,草案規定,捐贈人應明确受贈主體及履行時限,按協議履行義務。捐贈人承諾時未明确履行時限的,應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承諾。
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财産且不存在慈善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例外情形的,慈善組織或其他受捐人可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可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提起訴訟。
□9月1日《法制晚報》周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