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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糾紛能否在原告所在地起訴

時間:2024-11-08 05:35:09

外地朋友向我借了5萬元錢,打了欠條并約定10個月後如數歸還。10個月後,他始終沒有還我。現在,我想起訴他,但他是外地的,如果我到外地起訴各方面都不方便。請問,我能否在本地進行起訴?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争議标的為給付貨币的,接收貨币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産的,不動産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确定的,以接收貨币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綜上相關規定,債權人和借款人争議的标的為給付貨币,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因此,債權人可在自己住所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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