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争議标的為給付貨币的,接收貨币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産的,不動産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确定的,以接收貨币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綜上相關規定,債權人和借款人争議的标的為給付貨币,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因此,債權人可在自己住所地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