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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局與精神病人簽拆遷協議被判無效

時間:2024-11-08 05:33:38

2017年7月30日,江西省尋烏縣啟動棚戶區改造,尋烏縣國土資源局、尋烏縣文峰鄉政府與黃先生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及棄房聲明、搬遷棄房确認表,之後給了他補償款149萬餘元。

2017年9月,黃先生的家人幫黃先生将尋烏縣國土資源局和尋烏縣文峰鄉政府起訴到法院。黃先生表示,自己确實與兩被告簽了補償安置協議,但自己有多年嚴重精神病史,簽訂協議時正處于病發期,因此請求法院确認協議無效。

根據《廣東省醫療機構門(急)診通用病例》《診斷證明書》等證明,2017年6月6日至2017年8月23日期間,黃先生被确診為精神分裂症。

尋烏縣國土資源局、尋烏縣文峰鄉政府共同答辯,堅持認為補償安置協議合法有效。其認為黃先生簽訂協議時邏輯思維清晰、表達流暢,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簽訂協議是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導緻合同無效情形。

2017年10月,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為黃先生進行了精神病鑒定。鑒定意見書顯示,黃先生的外祖母就有精神病史,他初中時因神經衰弱休學兩次,之後每隔一兩年就有一段時間狂躁或抑郁,2017年4月開始有暴力傾向,家人勸時他則手持菜刀或鐮刀威脅家人,家人計劃帶他去廣東梅州市第三人民醫院治療。

鑒定意見書還顯示,黃先生的妻子反映說,黃先生經常無緣無故發脾氣,多疑、妄想、幻想,發病的時候就逼着自己去信用社貸款給他花,還曾三次持刀試圖自殺,幸虧求救于鄰居才得以幸免。同村6名居民也證實,黃先生經常惹事,2017年清明節至暑期狂躁症再次發作,無論是掃墓還是宴會,隻要在場就會無事生非、胡言亂語,摔杯砸碗甚至打人。

為此,鑒定機構認為,2017年6月6日至2017年8月23日期間黃先生為患病期,其間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被告與原告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原告的房屋并未納入尋烏縣2017年縣城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集體土地征收報批範圍,被告對原告的土地房屋實施征收并與之簽訂協議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

同時,原告與被告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土地房屋征收涉及原告的重大利益,原告簽訂協議時處于精神分裂症患病期,簽訂協議的行為與其精神健康狀況顯然不相适應。現原告主張與被告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無效,具有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江西省龍南縣法院判決确認協議無效,黃先生返還拆遷補償安置款149萬餘元。黃先生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經生效,目前當地政府部門正在力求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黃先生家的拆遷事宜。

□9月22日《法制晚報》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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