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進入一家公司,成為一名業務拓展主任。公司出具《聘用通知》,上面最後一行以大寫字體強調:工資屬于高度機密,員工之間不得彼此交流工資信息。
讓周某沒想到的是,就是這一行字,以及社交軟件上一張來路詭異的工資單截圖,讓月收入超過兩萬元的他與公司分道揚镳,雙方最終在法庭上相見。
網上出現一張工資單截圖
周某與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約定周某如不履行保密義務,公司有權解除勞動關系并無須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解約補償。公司手冊也規定了,未經授權披露員工個人信息屬于嚴重違紀行為,可以嚴肅處理至解除勞合同。
2014年12月,某社交軟件朋友圈中出現了一張工資單局部截圖,主要包括三個具體數字:社保繳納數額493元,個人公積金繳納數額368元,月工資5300.64元,無人員姓名及單位名稱。
公司發現後,對此事進行了調查,認為該工資單為周某2014年11月的工資單。公司認定洩露薪資的行為系周某所為,于2014年12月29日向周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同日,周某與公司辦理了離職交接手續,雙方确認以這一天作為最後結薪日。
公司:無須支付解除合同賠償金
2015年1月9日,公司召開員工違規違紀處理申訴會,雖然可能存在他人知曉周某郵箱密碼等疑點,但公司申訴小組通過分析否定了疑點。
此後,公司再次向周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及《離職證明》,該證明寫明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因周某嚴重違紀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
同年1月23日,周某向南京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員會決定不予受理,周某遂訴至南京秦淮法院。
原告周某訴請法院判決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1月1日至16日期間的工資11815元;公司更正《離職證明》離職原因以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7297元。
被告公司則辯稱,根據公司手冊和保密協議,以及聘用通知書的相關内容,周某有保管和管理個人薪資信息的義務。公司據此與周某解除勞動關系合法,無需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判決:證據不足應支付賠償金
本案的一個争議焦點是,周某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6日期間的工資是否應當支付?
法院查明,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确認最後結薪日為當天,雙方的勞動合同已經于這一天解除。
而之後周某也未再向公司提供勞動,故其主張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1月1日之後的工資,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個争議焦點是,公司解除與周某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支付賠償金?
在社交軟件中所發的是匿名帖子,洩露的涉案截圖上三個數據雖然與周某2014年11月工資單上的一緻,但該截圖中并未出現周某的名字以及公司的名稱。
因此,公司并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是周某所為。故據此解除與周某的勞動合同,證據不足,系違法解除,應當向周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秦淮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周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3387.25元。
單位是否有權要求保密薪資
那麼,單位是否有權要求員工對薪資保密呢?記者就此采訪了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的徐旭東律師。
徐旭東介紹,首先,勞動法沒有規定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保密薪資;其次,如果雙方訂立保密協議或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有規定或約定,則依規定或約定,可以要求勞動者履行保密義務。
□9月23日《揚子晚報》萬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