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長沙一中年男子,因廣場舞擾民影響到孩子寫作業,于是便出門勸阻跳舞者,與對方發生争論後突發心髒病去世。此事引發廣泛關注。
男子的妻子周菊梅女士在為丈夫辦理完喪事後稱,打算起訴小區物業和跳廣場舞的人,希望通過該事件引發社會和法律對廣場舞擾民現象的關注。周女士告訴記者,據她了解,丈夫去世後,小區内廣場舞便不再進行。
勸阻廣場舞時猝死
事情發生在9月6日,雖然已經過去半個多月了,但死者賀香槐的妻子周菊梅回憶起當時的情景,仍舊聲音哽咽。周女士告訴記者,她家在二層,窗戶外面就是小區的小廣場。隻要天氣允許,每天晚上六點多到晚上九點左右,都會有人在廣場上跳廣場舞。“跳舞的都是50歲以上的阿姨,少的時候七八個,多的時候十幾個人。”
周女士說,9月份開學以後,她的兩個孩子在書房學習,當天晚上正在寫作業,但太吵了,寫不下去。于是丈夫賀香槐就讓她下樓去跟跳廣場舞的人交涉一下,讓她們關小一點聲。
于是,周女士就去找了物業保安一起跟跳舞者的人協商,将音量調小。但是她和保安剛走沒多久,跳舞者又将音量調大了。周女士又返回跟跳舞者協商但這次跳舞者沒有配合。
一直在樓上窗戶處關注妻子的賀香槐擔心妻子受欺負,于是也下來跟跳舞者理論,還是希望她們把聲音調小。但跳舞者并沒有同意,她們又分成兩撥人,一撥人跟周女士理論,一撥人跟賀香槐理論。這個時候周女士突然聽見有人喊“這人怎麼睡這了?”她在回頭看時,發現丈夫躺在地上。随後她趕快把丈夫送到醫院,但搶救無效死亡,醫生初步診斷為心肌梗死。
事發後,小區物業和當地社區與周女士協商簽訂協議。物業出于人道主義,向周女士家支付2萬元。小區物業王經理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廣場舞擾民的情況并非首次,經常有業主反映擾民一事,物業也多次協調。但在小區《管理公約》中并沒有明确禁止跳廣場舞,也沒有對音量大小做出要求。物業無權禁止跳廣場舞,隻能勸跳舞者調小音量。王經理認為,物業本身沒有責任,向周女士家支付2萬元是出于人道主義而不是賠償。但周女士認為,她多次向物業反映,但并沒有起到效果,物業和社區對此事也都不夠重視。因此她欲通過法律手段,起訴小區物業和跳舞者。
律師說法:
跳舞者是否擔責需看溝通過程是否侵權等情況
關于該事件中廣場舞大媽是否需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問題,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羅周敏律師認為,從環境保護的層面來說,對于造成環境污染的單位和個人,任何人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這裡所說的“環境污染”包括噪聲污染。因此,若廣場舞大媽違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義務,侵害業主權利,業主當然有權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
另外,就業主制止廣場舞大媽,緻其在溝通中死亡,廣場舞大媽對業主死亡的結果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應當根據《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廣場舞大媽在與業主溝通過程中,是否存在侵權行為,以及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進行具體判斷。
關于物業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的問題,根據相關規定,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緻業主人身、财産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若物業公司存在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9月26日澎湃新聞張子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