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于戰争的壓力,無論皇帝、刑部、科道,還是地方大小官員,再也無暇顧及何謂祖宗舊制、何謂慎重刑章。不過,當戰争進入尾聲,時局大體平穩的時候,在戰争中被迫喪失刑名事務主導地位的中央政府又開始做出改變這種局面的舉措。從同治中後期起,刑部主要通過兩種方式争取停止就地正法,恢複審轉咨題舊制。第一是大力揭發并糾正這一階段各省所辦的冤假錯案,借此證明地方政府辦理刑案無論能力、态度都有嚴重問題,“就地正法”的施行無異于縱容地方官草菅人命。第二是自行上奏或議準科道官的奏請,陳述利害,要求恢複舊制。
關于同光年間刑部揭發糾正各地冤假錯案并借此呼籲恢複舊制之事,筆者在此舉河南王樹文案一例予以說明。
一王樹文蒙冤頂兇始末
光緒五年(1879)十月二十七日,家住河南鄧州的少年王樹文因為在家偷用零錢,被其父責打,逃出家門,路遇強盜胡廣德等五六十人。胡廣德等人随後劫掠了鎮平縣張樓寨的張肯堂家,将衣服等物交給不明就裡的王樹文看管。張肯堂報案後,鎮平縣的差役很快抓到了包括王樹文在内的多名涉案之人,也問知王樹文并非夥盜中人。不過,當一名叫胡體的強盜向差役劉學汰、劉全汰兄弟行賄後,劉氏兄弟即将胡體悄悄釋放,因為盜犯名單中已有胡體之名,為防事情敗露,劉氏兄弟将王樹文冒名胡體洝帶到縣衙,并告訴王樹文上堂後自稱是胡體即可釋放。知縣馬翥并不推敲案情,就将王樹文先打一千小闆,後用火香燒戳其背,逼他自認是胡體。事後,縣衙的師爺雖告知馬翥内中隐情,但馬翥并未自行檢舉,而是與師爺将案卷大做手腳後,随即上報。該案經府、司、巡撫審轉,王樹文再未過堂,直到開刀問斬之際才恍然大悟,在開封臨刑呼冤。經開封府知府唐鹹仰上報巡撫塗宗瀛後,由塗宗瀛查出呼冤之人系鄧州之王樹文,而非南陽之胡體,冤案的審理出現轉機。但随着塗宗瀛的調任,新任巡撫李鶴年派出知府王兆蘭、馬永修等十馀人覆審。王兆蘭等聽從原審官央求,欲為遷就,改稱王樹文于光緒四年即逃出本家,将胡廣德認為義父,改名胡體洝,又将王、胡二人合為一人,再次将王樹文定為死罪。
案件的内情通過河南官員中的正義之士流傳出來,但這些正義之士卻因伸張正義而惹禍上身。如開封府知府唐鹹仰就因為立意重審,與李鶴年發生矛盾,雖已升任山西河東道,仍被李參奏不勝鹽道之任。又如河南大挑知縣張亨嘉,奉命參與此案的審理,與開封谳局力主蒙混過關的諸員意見相左,張亨嘉随後請假回籍并到京會試,獲得了向京官特别是科道言官揭露河南冤案内情的機會。
事情發展到這一步,言官們開始紛紛上奏。光緒七年十一月禦史陳啟泰率先奏稱河南承審各員避重就輕,逢迎新撫,欲将王樹文監斃獄中。朝廷據此下旨:“人命出入,所關至要。着李鶴年迅将此案秉公訊結,務成信谳,毋稍瞻徇。”(《德宗景皇帝實錄》卷一三九)迫使河南方面不敢将王樹文監斃獄中。次年三月,禦史李暎再奏:“河南斬犯胡體臨刑呼冤一案,該省回護原審各官處分,以兩人作一人,勉強牽合,贓證皆不足據。誠恐率行結案,緻成冤獄。”(《德宗景皇帝實錄》卷一四四)朝廷又下旨命河道總督梅啟照與李鶴年共同會審此案。梅啟照派河道汛兵将劉學汰等捉拿到案,案情又現平反之機。但王兆蘭“巧詞連詳數禀,為原審處解釋,馬永修等已逼令各犯将供承任,案遂已定,劉學汰無事回縣”。梅啟照、李鶴年最終聯銜上奏,再次将王樹文定為死罪。
在科道官的積極幹預下,光緒八年九月,朝廷下旨将王樹文一案卷宗、贓物及全體犯證解送北京,交刑部重新審理。刑部派出律例館司員郎中吉順、宗培、裕彬、濮文暹、劉志沂,員外郎廷傑、趙舒翹,主事陳惺訓八名能員主審此案,其中尤以趙舒翹用力最多,全案奏折皆出其手。
二内外較量之下的部臣險勝
在刑部全面接手此案後,河南巡撫李鶴年先後三次表現出了對刑部的藐視對抗,與鹹豐以前地方官對“大部”戰戰兢兢唯恐得罪的态度形成鮮明對比,令急于重塑權威的刑部惱羞成怒,一定要将此案辦成鐵案。
第一次對抗是在光緒八年九月。李鶴年在有旨命他将本案全權交付刑部審理後一個月,仍未将卷宗、犯證起解赴京。刑部上奏後,上谕二次催促,李鶴年才不得已命犯證啟程。在犯證到京後,刑部發現,本案的關鍵人物,初審王樹文的鎮平知縣馬翥竟然沒有同來,鎮平縣的相關差役也未提到,案件無法審訊。刑部隻得再次上奏,請旨命李鶴年将馬翥從速提解到部,以便審訊。
第二次對抗是在刑部司官經多日審訊,确認胡體與王樹文本系兩人之後。在審訊中,刑部得知胡體現在“改名在新野縣當差”,遂奏請饬下李鶴年,命他将胡體設法嚴密查拿,不得以查無其人等詞空言支飾。李鶴年接到上谕與刑部咨文後,不但不下令抓捕胡體,反而上奏稱王樹文與胡體确系一人,胡體非王樹文是外間傳說的謠言,刑部所審系聽信傳言,并請皇帝下旨命令刑部,将“現審犯、證供詞抄錄,飛咨來豫,以便查照所供年貌籍貫再行偵緝”。奏折下部後,刑部大為光火,再次上奏,請饬李鶴年速緝胡體到案。刑部奏折的用詞非常犀利,刑部聲稱地方官索取本部審訊的供詞,向來無此體例。本部審明王樹文與胡體系兩人非一人是确鑿無疑的。該撫不予承認,是為“飄空立論,毫無根據”。文尾甚至頗有賭氣意味地說:“臣部隻能審明案情,胡體能否拿獲到案,其權自該撫操之。”事實上,直到該案奏結之日,河南方面也并未将胡體拿獲到案,所謂“其權自該撫操之”,實不出刑部之所料(參趙舒翹《奏交審要案大體情形折》《請鈔發各奏折并饬查拿胡體洝務獲送部片》,《慎齋文集》卷五)。
第三次對抗發生在光緒九年四月,刑部耗時半年之久,已将王樹文對群盜搶劫一事全不知情、隻是被騙幫忙胡廣德等人看守衣物的情節查實。如果照此結案,王樹文就不能适用“強盜劫财,不分首從皆斬”的法律。河南方面三次将王樹文定為死罪,參與審斷的各級官員都有“故入”或“失入”人死罪的責任。為了保護河南上下官員,李鶴年上奏,聲稱強盜例案内無看守衣服專條,請饬刑部妥議罪名,将“看守衣服”情節合并到強盜案内“把風接贓”的表述範圍内。其奏折中甚至責怪刑部将盜案從犯王樹文拟作無辜,是“長養盜賊”之舉。根據乾隆年間的定制,同夥強盜分為法無可恕與情有可原兩等,其中負責把風、接贓的夥盜因為沒有直接傷害、綁縛事主,也沒有直接搶劫财物,可以被視為“情有可原”,減等免死。鹹豐年間恢複使用“強盜劫财,不分首從皆斬”律,規定“其把風、接贓等犯,雖未分贓,亦系同惡相濟,照為首一律問拟,不得以情有可原量為末減”。因此,一旦将沒有被法律定性的“看守衣服”行為歸入到“把風接贓”範疇之内,王樹文即便系頂案之人,其本罪亦應入死,河南各承審官員受到的處分就要小得多。
李鶴年的奏折被下發至三法司會議,都察院與刑部同仇敵忾,回a奏的言辭也更加激切。他們先用大量篇幅辨析王樹文“看守衣服”的行為與律例所在“把風接贓”性質完全不同。再對李鶴年奏議中對刑部的批評言辭嚴厲反駁,其奏稱:“李鶴年身應疆寄,在豫已曆有年。平日于緝捕之法漫不講究,遂緻吏治廢弛、盜賊橫行,以至釀成巨案。猶複始終固執,不謂差役縱放大盜、贻害地方,而謂刑部平反冤獄、長養盜賊。然則殺一罪不應死之王樹文,河南即可無盜,有是理乎?”此後更發誅心之論,将李鶴年此案屢屢與刑部對抗的舉動歸結于地方督撫目無朝廷、尾大不掉,将此案的性質上升到中央與地方關系,甚至君臣關系的政治高度。刑部說:“國家設立法司原為主持天下刑名,若如李鶴年今日所為,則外省案件即可自拟自核,何庸法司與議?況此案系特旨提審,疊經恭請谕旨鑒定,始行奏結。李鶴年尚敢拉雜引例,希圖搖惑衆聽,颠倒是非。長外省草菅人命之風猶小,啟疆臣欺罔朝廷之漸,其罪實大。現在諸事内輕外重,事已積成,尚未有如斯之明目張膽、護過飾非者。李鶴年自謂此奏為綱紀惜,臣等謂壞綱紀者實自此奏始。若不嚴加懲戒,實無以儆效尤而存政體。”(趙舒翹《遵議河南巡撫王樹文案毋庸立專條折》,《慎齋文集》卷五)
案情接近大白之前,李鶴年已經意識到,單憑正面與刑部論理論法,無論如何也不能達到保全自己與一衆涉事官員的目的,遂開始利用自身的影響力,分化京官,特别是對刑部官員進行遊說,希望他們網開一面,将此案敷衍過去。趙舒翹年譜中記載,光緒八年“(趙舒翹)補秋審處提調,九月升福建司員外郎,既而有退志。以辦河南王樹文案堂司不合故也。是歲因事有感,以保身謹言作一大功課”(王步瀛《趙慎齋先生年譜》,《慎齋文集》附錄)。所謂“堂司不合”,司自指趙舒翹本人無疑,而堂系何人則未明指。将此事點明的是《清稗類鈔》中的一段細緻描述:
趙(舒翹)初通籍,觀政刑部。京曹本清苦,刑部事尤繁重,俸入又最廉。趙聰強絕人,耐艱苦,恒布衣蔬食,徒步入署,為常人所不能堪。秦士官秋曹多有聲,趙尤冠其僚,論者謂薛雲階尚書允升以學力勝,趙則以天資勝,自二人外,前後數十年,無第三人也。吳縣潘文勤公祖蔭官大司寇時,尤器其才,奏留,未五年,即以提牢廳補主事缺,總辦秋審,旋擢員外郎,外保京察一等。胡體獄起,李鶴年為汴撫。初以王樹文代體死,暨樹文臨刑呼冤,則又援強盜不分首從立斬律,當樹文大辟,卒置體不問。汴京官聯銜參奏,文勤力主提案至京,委趙主其事。谳垂定矣,文勤忽入李鶴年客某言,欲寝其事弗究,而仍依汴中原谳定案。趙持稿,上堂力争,聲色俱厲。文勤不能堪,然心亦知趙所持正,顧未欲于衆司官前顯示诎伏。方猶豫,趙遽拂衣出,歸家繕呈,乞開缺回籍修墓,拟翼日入署呈遞,而文勤以是夕丁外艱矣。繼任者為南皮張文達公之萬,文勤于倚廬中手書緻文達,略謂“趙司官學問才品皆不居第二流,蔭于五年中超擢其人,由管股至律例館提調。前日之事,曲實在蔭。丈既接任秋卿,乞仍照趙君所谳定稿。趙君剛烈過人,尤望吾丈曲意保全之也”。時趙去志已決,文達以文勤手書示之,始已。是時趙名震中外,而人尤服文勤之勇于改過、笃于愛才也。(徐珂《清稗類鈔·知遇類·潘文勤知趙舒翹》)
趙舒翹在《提牢備考》中也提到潘祖蔭對自己的格外照顧,他說,“翹家寒無力,一任所辦各事皆系堂憲潘及友朋捐助之款,至今感激”,可與《清稗類鈔》的記載相印證。趙氏年譜中避談“堂司不和”之堂為誰,是為尊者、賢者諱之意,一度對王樹文案加以掣肘的刑部堂官正是潘祖蔭無疑。
随着潘祖蔭的丁憂,刑部堅持“揭蓋子”的力量占據上風。這一方的代表人物是侍郎薛允升。孫家鼐所撰薛允升墓志銘中提到:“河南以王樹文充代胡體,臨刑呼冤,撫臣奏聞得實,前撫應降官,而政府庇之,授意部臣,欲抑其奏。公力持之,卒白冤誣。”(《皇清诰授光祿大夫紫禁城騎馬重赴鹿鳴筵宴刑部尚書雲階薛公墓志銘》,《碑傳集補》卷四)薛允升與趙舒翹同系西安府長安縣人,同為晚清刑部陝派律學的代表人物,有師生之誼。薛允升為官清正,精于律例,多有執法不阿權貴之舉,由其主持此案,頂住來自河南方面壓力的說法頗為可信。
在刑部與河南官員對峙的過程當中,科道言官也多方上奏為之助力。除前文所言光緒九年四月三法司的嚴詞合議外,光緒九年六月,刑部将全案奏結後,清流領袖張佩綸又上奏,請将“河南王樹文一案覆審司道照例議處”。依其意,此案不單初次承審之員其咎難辭,由李鶴年、梅啟照所派覆審之豫山、陳寶箴亦應以故入人罪論處,奉旨依議(參張佩綸《河南王樹文一案覆審司道請照例議處片》,《澗于集》奏議三)。
三王樹文案反映出的晚清政治格局
關于王樹文案,有四點值得關注的地方。
第一,這并不是一個“就地正法”案,而是一件按照固有的審轉程序進行處理的盜案,理論上經過縣、府、司、撫四級審轉,上奏交部議覆後才發地方行刑,在此基礎上才出現了王樹文臨刑呼冤的情況。因此,刑部最終将此案完全推翻,也是對自己初次議覆的全面否定,刑部奏結開參的名單中也包括本部的司官。不過,這一件在名義上經過審轉程序的案件,實際上辦理得非常簡陋。根據王樹文的口供,他在鎮平縣被差役誘供,又經知縣刑訊,自認為胡體後,作為第二審級的南陽知府任恺并未令其過堂,解到省城後,隻過臬堂,未過撫堂,這與固有的審轉體制完全不符。另外,初審事主口供中有夥盜百馀人,鎮平縣隻報盜犯十人,且贓物的件數、材質、顔色全然不對,地方幾級審轉也沒有指出駁回。王樹文開封呼冤後,朝廷下旨李鶴年、梅啟照重審,李、梅二人也并未按照嘉慶年間的定例親自審訊,而是指派屬官審理。李孟符在《春冰室野乘》中分析李鶴年在辦理此案的态度時說:“鶴年初無意袒恺,然出身軍旅,素簡貴,不屑親吏事。又恚言路之持之急也,遂一意力反宗瀛前議。”(《鎮平王樹文之獄》,李孟符《春冰室野乘》)李鶴年本系道光進士,并非出身軍旅。但鹹同年間常年參與對撚軍的作戰,與曾、左等科舉出身的“中興名臣”一樣,士大夫氣減,而殺伐之氣增,稱其“素簡貴,不屑親吏事”,亦不為過。而地方大員“不屑親吏事”的重要原因就是鹹同年間暢行的“就地正法”。
第二,本案的關鍵人物李鶴年是漢軍旗人,道光末年進士,由京官外任,曆至巡撫,本應是清廷的“嫡系”。這一點與楊乃武案中浙江官場多系太平天國後憑借軍功和地緣集團利益崛起的湘軍将領是有區别的。不過,李鶴年在鹹同年間以襄辦軍務的身份在河南、直隸地區與撚軍作戰,後升任河南按察使、巡撫,長期在河南任職,與河南地方官員的關系十分密切。因此,雖然李鶴年在王樹文呼冤後才二次接任河南巡撫,本無需對王樹文一案的初審承擔任何責任,但他對河南一幹承審官員的維護力度要遠遠大于短期在此擔任巡撫的塗宗瀛。身為旗人的李鶴年,在經過鎮壓撚軍等一系列戰鬥後,與其長期任職地區的官員也形成了與湘淮軍将弁相近的袍澤關系,在面對來自中央的壓力時以維護集團利益為第一要務。是以趙舒翹在奏稿中屢斥其“彌縫辦理,為官場保全大局計”,“依違積習,救官不肯救民”,甚至上升到“長外省草菅人命之風猶小,啟疆臣欺罔朝廷之漸,其罪實大”的高度。由于督撫大吏執意維護集團利益,個别府縣官員如果持有異見,試圖翻案,在省内不但毫無作用,且很容易被打擊報複。刑部在得知知縣張嘉亨堅持不參與開封谳局的覆審畫稿,最終無奈請假回籍時說:“該縣以微末屬員何至情甘得罪上司,遞呈聲明,則案情之不實于此又露一端。”(趙舒翹《請饬河南督撫查明主稿畫押人員以憑核辦》,《慎齋文集》卷五)可見地方官場官官相護程度之嚴重。
第三,這是一起由言官向皇帝揭發,奉旨交由刑部最終完成了審理、平反的案件。這一時期,在對待地方督撫的問題上,刑部獲得了清流領袖特别是科道言官的大力支持。張佩綸曾上奏:“自軍興以來,官吏多執亂國重典之說,于是申韓之術以漸而陋,各省谳章頗以意上下其手,全賴刑部平之。乃巨獄非言官指摘,不聞部臣糾正。”(《水災泛濫請行儆惕修省折》,《澗于集》奏議卷二)蓋因就地正法之案,刑部無法得到案件的具體信息,即便普通的審轉題奏案件,由于題奏本章往往删改招供、移情就案,“所叙供内隻寥寥數語,駁之無隙”。同光年間,地方上被揭發的大冤案,多是通過當地官員或是當地籍貫的京官将信息傳遞到北京,由言官上奏,先交當地督撫大臣重審,督撫回護屬官,仍以原議上奏,随後言官交章彈劾,往返數次。最終或派刑部大臣欽差審案,或将全體犯證提至北京,由刑部重審。
第四,該案經刑部奏結後,對涉案官員的處理力度大不如前。該案由刑部開參,鎮平知縣馬翥、覆審知府王兆蘭、候補知府馬永修均請旨即行革職,發往軍台效力。河南巡撫李鶴年、河道總督梅啟照革職。前任河南按察使麟椿、巡撫塗宗瀛分别降調、降留。後經都察院補參,由李鶴年、梅啟照派出覆審之按察使豫山、道員陳寶箴亦拟降調。初審錯誤的南陽知府任恺因為病故被免于治罪。刑部将此案定性為“草率定案,證據無憑,妄坐人罪”,而非“故入人罪”,已給河南涉事官員留有馀地。對于這樣影響重大的案件,特别是李鶴年等人目無中央的态度,垂簾的慈禧太後隻是全盤照準了刑部的意見,而非像雍、乾、嘉諸帝一樣有特旨嚴斥,格外從嚴舉動。本案官犯最重不過發往軍台效力,并無一人赴戍新疆、黑龍江,懲治力度不能與道光以前相比。
事實上,除了王樹文呼冤案外,同光年間各地大案疊出,其著名者如浙江馀杭楊乃武案、山東陵縣抗漕案、南京三牌樓案、四川東鄉案,無不震動朝野。張之洞在提到這一時期冤案産生的原因時說:“我朝深仁厚澤固屬美不勝書,然大要則有兩事,一曰賦斂輕,一曰刑獄平。近年承軍務之後,封疆牧令心粗手滑,動辄用兵。即如去年浙江金華金屺蘭私墾升科一案,山東陵縣抗漕一案,殺戮亦為過重,然且姑置勿論。蓋事未上聞,則咎在督撫。案已到部則權在朝廷。朝廷若再不遏其流,以後肆貪虐,必緻毆民為盜而後已。”(《四川東鄉縣案是非未明疏》,盛康《皇清經世文續編》卷一〇〇)在時任四川學政、目睹地方官“心粗手滑”“殺戮過重”的張之洞看來,其時冤案頻發的重要原因,是中央不能給地方貪虐之弊以遏制,“就地正法”的施行使“事不上聞”“權不在朝廷”、寬仁厚澤的審轉題奏制度塑造的“刑獄平”善政被破壞殆盡。
到光緒初年,輿論已經形成共識,即:就地正法的做法已經施行了二十多年,地方官由此濫用權力,草菅人命,甚至為了掩飾自己的罪責集體與中央對抗,漸成尾大不掉之勢。如果朝廷不加以控制,勢必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破壞,喪失民心,甚至威脅政權穩固。朝廷必須及時将刑名領域的最高權力——死刑核準權收回中央,才能遏制這一局面。不過,面對中央收權的做法,地方督撫表現得極不配合,以種種理由拖延抵制,所謂就地正法停辦之令幾成空文,光緒中後期每年的秋審情實人數甚至還不及光緒初年。對此,刑部亦無可奈何。這種狀态一直持續到清王朝覆滅。
清人一向對本朝刑名領域的審轉題奏制度評價頗高,所謂“國家慎重人命,曠古未聞。蓋古者富俠酷吏操生殺之權,今雖宰相不能妄殺一人。古者人命系乎刑官而已,今自州縣府司督撫以内達刑部而奏請勾決,一人而文書至于尺許。民之感激也深,天之垂佑也至。社稷延長,端賴于此”(管同《對用刑說》,盛康《皇清經世文續編》卷九八)。自太平天國軍興以後,由于“就地正法”的大範圍推行,這一體制遭到巨大破壞。而居于這一體制中最核心位置,具有“天下刑名之總彙”地位的刑部也不複往日的權威。雖經多次力争,試圖恢複舊制,終究不能成功。由于整個刑名體系已經非常脆弱,失去彈性。作為體系的一個部分,無論刑部如何進行“權變”,也無法重新激發體系的活力。随着地方督撫的坐大,清王朝固有的中央集權體制已經全面動搖并走向崩潰,刑部在刑名體系中喪失固有地位與權威,隻是其中的一個側面。
(作者單位:國家圖書館國家古籍保護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