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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土官制度到改土歸流

時間:2024-11-08 12:51:48


    撰文/方鐵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西南邊疆及其他南方類型的少數民族地區實行的一種統治制度。土司制度經曆了元朝的土官制度、明朝的土司制度、清朝對土司地區的改土歸流三個發展階段。

土司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朝廷任命少數民族首領為各級土司,其職位大小視其所轄土民的多寡而定。土司須向朝廷繳納規定數額的貢賦,并可統轄一定數量的土軍。土司屬于朝廷的正式官吏,官職不可随意廢除,經批準可以世襲。若履職不善或相互兼并,朝廷可免、降土司之職,或予治罪。一些地區的土司被罷免後,朝廷改派流官管轄,史稱“改土歸流”。

(一)

土司制度的前身是羁縻治策。元代以前的中原王朝,認為邊疆及其以遠地區與王朝的腹地存在明顯差别,對其須以相對寬松、靈活的方法管轄。古人稱“羁縻”的本義,在于朝廷如掌握要害如馬之“羁”(籠頭)、牛之“縻”(鼻繩),便能有效控制邊疆少數民族而又寬松随意。在施行羁縻治策的地區,朝廷根據邊疆少數民族勢力的強弱,分别賜其首領以王、侯、邑長或将軍、都督與刺史等封号,允許世襲其職,世率其民,但并不屬于朝廷的正式官吏。朝廷對王、侯等土職的約束相當松弛,并未形成嚴格的管理制度,處理相關問題亦具有随意性。此外,朝廷施行羁縻治策并不指望經濟回報,在此類地區僅象征性地征收少量貢納。

中原王朝治理邊疆地區,大都持有“内諸夏而外夷狄”的觀點,認為腹地得到保障,王朝才能生存,明确區分“守中”地區與“四夷”之地,恪守“守在四夷”的原則。朝廷治邊的目标是實現腹地的安定繁榮,在邊陲體現“守在四夷”,做到“裔不謀夏,夷不亂華”。因此,中原王朝實行羁縻治策有其積極意義。在中原王朝的疆域尚不穩定,邊疆、鄰邦的界限有時也不清楚的情形下,中原王朝采用較寬松靈活、在邊陲及其以遠地區均能适用的應對方式,能在保障腹地安全的前提之下,相對有效控制或維系邊陲及其以遠地區,并為雙方增進了解創造有利條件。

羁縻治策也存在明顯的缺陷。一是适用範圍過于寬泛,易造成邊疆少數民族治策與鄰邦應對政策的混淆。二是朝廷奉羁縻治策為亘古不變之策。從秦漢至唐代,大緻看不出因南北部邊疆的差異和不同時期變化而調整羁縻治策的記載,可說是以不變應萬變。三是羁縻治策源自經營北部邊陲的經驗,未能反映南方少數民族的特點。元以前的中原王朝為防範北方遊牧勢力南下掠奪,駐兵、屯田的重點均在北方,由此形成“重北輕南”的傳統。四是未能解決經營邊疆存在的高成本、低收益的問題。古代用兵在交通、軍糧供應、勞役等方面存在嚴重的困難,元代以前未形成汲取邊疆資源以裨國用的傳統,緻使朝廷在邊疆駐守和用兵上耗費巨大。另一方面,出任邊疆的官吏主要來自内地,而内地官吏多不願赴邊疆任職,因此難以解決邊疆官吏來源的問題。五是羁縻治策未能實現朝廷“以夷治夷”的設想。中原王朝很早便認識到“以夷治夷”的重要。元以前曆朝治邊的重點在北方,“以夷治夷”的策略主要體現在利用遊牧勢力間的矛盾使之相攻。但遊牧勢力崛起及滅亡十分迅速,草原的局勢亦複雜多變;原先親近朝廷的遊牧勢力,可能随即轉變為對頭。南宋先後與金、蒙古聯手對付宿敵,以後卻吃盟友之虧即為一例。

(二)

元朝統一雲南以後,推行蒙古草原流行的萬戶統治制度,但政局動蕩不定。至元十一年(1274),重臣賽典赤受命在雲南建行省,乃置路府州縣取代萬戶和千戶,并仿照南宋治理廣西之法任命少數民族首領為土官,均迅速收到成效。數年後賽典赤去世,忽必烈诏雲南省臣盡守其成規。任命少數民族首領為土官的政策在湖廣行省等地推廣,也取得良好效果,進而形成土官制度。土官制度的特點是元朝将任用土官與設置統治機構相結合,土官任職的統治機構雖仍有羁縻的性質但納入國家官吏的體系管理。一定級别的土官可統領土軍,增強了朝廷維持地方治安和征伐反側的軍事力量。元朝廣泛任用邊疆少數首領為土官,對土官信任的程度、任命土官數量之多及予權之重均十分突出。凡南方少數民族來降,朝廷視其勢力授予首領不同的官職。以後若反叛,平定後可官複原職,甚至有多次反叛、多次複職的記載。各級土官也不負期望,對朝廷表現出難得的忠誠。

土官制度取得成功的原因在于與南方少數民族社會的特點暗合。西南少數民族長期居住特定的自然環境,與居住地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存在緊密的聯系,諸族之間為資源占有和恩怨相報進行激烈的争鬥,内部矛盾十分突出。另一方面,數千年間外地移民不斷遷入,與土著民族逐漸融合,使西南少數民族文化的類型類似于内地,與中原王朝易建立起相互信任。元朝通過委任少數民族首領為國家官吏,授予其利用土地、山林等資源的合法性,使土官在與其他勢力的争鬥中處于有利地位。另一方面,朝廷掌握收回其資源占有合法性的權力,迫使土官為朝廷奔走效忠,較好地體現了中原王朝“以夷治夷”的策略。土官制度實施後取得明顯的成效,元朝的統治也深入到此前鞭長莫及的地區。

(三)

明朝統治的二百七十七年中,在南部邊疆諸省的農業地區,明朝以衛所的形式大量駐紮軍隊;在邊疆和少數民族聚集區,則普遍推行由土官制度發展而來的土司制度。明朝将土官與流官分開,并嚴格規定土司的職銜與品級,在基層還設蠻夷官、苗民官及千夫長、副千夫長等職。明廷将土官和土司分為文職與武職,在省和中央的隸屬關系不同。若經朝廷授職,即頒發诰敕、印章、冠帶和符牌等信物,質地與式樣依據級别有明确區分。對土司的考核、升遷、處罰等,明朝也有嚴格的規定。明朝不僅在南部邊疆實行土司制度,還将之推廣到湖廣地區、東部藏區、甘青地區等社會情況與南部邊疆類似的區域,對當地少數民族産生了很大的影響。

與羁縻治策相比,土司制度還具有以下特點:開啟了明确區别邊疆地區與鄰邦,并以不同的政策分别應對的時期。羁縻治策系根據北方遊牧民族的特點制定,中原王朝将之兼用于西南邊疆及徼外地區。中唐及宋代諸多邊疆勢力崛起,東亞政治格局發生了變化。華夏的周邊區域逐漸成為中原王朝疆域的組成部分,外邦的國家形态也漸趨明顯。繼起的元朝從全國統一的高度,明确新的天下格局,對邊疆與鄰邦施以不同的應對之策。從《元史》記載來看,在雲南實行土官制度并推廣儒學教育的地區,均屬雲南行省管轄的範圍;而對安南、緬國、占城等鄰邦,元朝制定按期納質朝貢、君王親自入朝觐見等規定。元朝對安南數次用兵,起因便是安南君王不願親自入朝,元朝據此認為安南拒絕承認其藩屬國的地位。明清兩朝對邊疆與徼外地區,在應對方面的差異更為明顯。縱觀兩《唐書》與《宋史》,唐宋兩朝對邊疆與徼外地區,大體上不存在如同元朝分别施治的情形。

土司制度開創了因地制宜制定邊疆統治制度的先河。元朝實行土官制度的初衷是建立對西南邊疆的有效統治。後因土官制度及其後的土司制度與南方少數民族社會的特點暗合,實行後取得顯著成效,明朝乃将土司制度廣為推行,普遍施用于西南邊疆及其他南方類型的少數民族地區。至于在其他有較大差異的少數民族地區,朝廷則實行不同制度。如清朝在北部草原實行萬戶制度,在新疆施行伯克制度,在青藏高原施用金瓶掣簽制度。因與施行地區的社會結構與文化傳統基本吻合,這些制度實行後取得了良好效果,有利于中央政府管控邊疆地區。

土司制度為中央王朝管理和開發少數民族地區創造了條件。實行土司制度後,元明兩朝對南方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明顯深入。各級土官、土司較具威信并熟悉情況,通常酌參舊俗管理,施法較為簡便,對朝廷于少數民族地區的管控是有利的,内地的經濟、文化因素也随之傳入。明朝還将土司子弟入學就讀定為制度,企望通過興辦少數民族子弟參加的儒學教育,提高新任土司的文化素質。南方民族地區合格官吏欠缺的難題,因此得到初步解決。土司地區的土軍就地戍守或受命出征,減少了朝廷在用兵方面的行政成本。因朝廷加強了對南方少數民族地區的開發,獲得較多的稅收和有色金屬,朝野關于經營邊疆得不償失的議論也逐漸減少。

土司制度存在明顯的軟肋,并因明朝的統治腐敗、施政低效而日趨嚴重。《明史·土司傳》說:土司“必假我爵祿,寵之名号,乃易為統攝,故奔走唯命”,若朝廷調遣繁多,則“急而生變,恃功怙過,侵擾益深”。除朝廷征調易導緻反抗外,土司還逐漸掌握與官府打交道的方法,平時借多征賦稅以自肥,條件具備時逐漸坐大,甚至憑借土軍割據。明代中期雲南麓川土司思氏反叛,明朝三次出動軍隊鎮壓;其後川黔土司奢崇明、安邦彥又發動大規模的叛亂,均與上述原因有關。明朝傳十六帝。除太祖、成祖有善績可陳,其他諸帝大都昏庸無能。且有一段時期宦官參政、專權也很嚴重。一些皇帝疏于問政,朝政委靡拖沓,吏治腐敗,嚴重影響了土司制度的施行。土司辦理承襲手續,官府經常拖沓推诿,緻使一些土司憤而反叛。明隆慶年間,雲南土司莽瑞體等作亂邊陲,便有這一方面的原因。民間乃有民謠:“官府隻愛一張紙(指土司任職委任狀),打失(雲南方言“遺失”之義)地方兩千裡。”

(四)

清順治十七年(1660),吳三桂率軍平定雲貴兩省,至康熙二十年(1681)三藩之亂被平定,吳三桂專制雲貴地區二十一年。在發動叛亂前後,吳三桂肆意封賞土司結之為援,更使違法的土司氣焰萬丈。雍正繼位,面對南方少數民族地區百業凋零、土司及惡夷橫行的局面。其時朝廷面臨内地人口膨脹、大量向邊疆等地區分流的壓力。而開發邊疆實現經濟快速發展,已是朝廷确定的目标。土司及惡夷橫行的嚴重問題,成為制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的瓶頸。雍正發現鄂爾泰這一理想人才,乃下決心進行大規模的改土歸流,徹底解決違法土司及惡夷危害社會,并與朝廷争奪土地、礦藏等資源,阻撓外來人口進入的痼疾。

既以懲治違法土司及惡夷、健全改流地區法治、為經濟建設開路為目标,雍正朝在改流前進行了深入調研,制定可行的謀略與實施方案,提出對違法的土司及惡夷區分良惡與違法情節輕重,以及計擒為上、令自投獻為上,先懷以德繼施以威的原則。在改流的過程中,朝廷又順時應變及時調整策略,以較小的代價完成了改流。改流遍及雲貴、川西南、廣西、湖廣等地,改流區域包括土司的轄地以及未設土司的山間僻地。其涉及範圍之廣,改流之徹底與高效,均非明朝的改流可比。在瀾滄江以南的邊疆地區,清朝保留了土司制度,以發揮土司治疆和守疆的作用。在完成改流的地區,官府吸收一些尚存威信的下級土司和頭人,充當保甲制度下的保甲長。這說明雍正朝的改流并非是徹底取消土司制度,而是對其進行必要的改革。抗日戰争爆發後,雲南邊疆的一些土司組織遊擊隊抗禦日軍,受到國民政府的褒獎。20世紀50年代,人民政府在雲南邊疆實行民主改革,廢除了殘馀的土司。

(五)

從元代算起,土司制度存在了六百馀年,在南方少數民族地區産生了深遠的影響,并形成以土司制度為核心的土司文化。前面說過,因與南方少數民族社會的特點暗合,土司制度很快被南方少數民族接受,中原王朝的政令及權威随之深入其地。兼之中原王朝在土司地區積極興辦儒學,清朝的認識超過明朝,還将興辦儒學提到增強國家認同的高度,辦學的規模與效果都超過明代。長此以往,南方少數民族的國家一統觀、朝廷權威觀與民族交往觀得到強化,有利于統一多民族國家的鞏固和少數民族社會的發展。不同時期還湧現出一些傑出的土司,受到社會的稱頌。元代貴州女土司奢香修建龍場九驿,明代廣西土司瓦氏夫人率軍抗禦倭寇,都是人們耳熟能詳的例子。

危機當頭,南方少數民族具有的國家意識和犧牲精神便充分顯露。1934年,駐緬英軍進入雲南的班洪、班老地區,以班洪為首的十七個佤族部落的首領,聯合發出《告祖國同胞書》:“我佧佤山數十萬戶之民,甯血流成河,斷不做英帝國之奴隸。”并組織佤族人民進行頑強抵抗。與班洪事件類似的,還有西雙版納傣族在土司的領導下為反對清政府割讓勐烏、勐得進行的鬥争。抗戰爆發以後,滇軍的六十軍、五十八軍奔赴前線,以後雲南又派出新三軍、老三軍增援。這幾支滇軍在台兒莊、中條山、武漢、常德等重大戰役中浴血奮戰,為中國抗日軍隊赢得崇高的聲譽。另一方面,土司文化也有負面的影響。在土司制度之下,各級土司須仰察流官與上級官府的眼色行事,動辄獲罪受罰,逐漸形成懼怕上司、盲目順從的性格。現今西南邊疆一些幹部群衆存在懼上懼官、順從求安的心理,有不思進取、因循守舊的惰性,都與受到土司文化的消極影響有關。在改革開放的時代,這些不良的心态、習慣亟待改變和摒棄。

南方少數民族的詩作、著述和碑刻,以及在衣食住行、宗族傳承等方面,都有土司文化的不少内容。實行土司制度之後,各地土司積極學習内地文化,逐漸演為風氣。一些土司積累了較高的漢文化素養,其詩作和著述具有重要的價值。雲南納西族的木氏土司,元代以來傳世約五百年,其家譜《木氏宦譜》為雲南土司家譜最詳備的一種,木公、木增等土司有多種詩集和著述傳世。湖南永順土司的《曆代稽勳錄》,也以内容豐富、延續時間長而知名于世。這些土司的著述及與土司有關的文獻及碑刻,蘊含了元明清及民國時期南方少數民族社會的豐富信息,是南方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組成部分,過去人們對此關注較少,今後有待深入發掘和研究。
    (作者單位:雲南大學民族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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