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成臻銘
廣西是“廣南西路”的簡稱。兩宋時期的廣南西路以及元朝晚期(13241367)從湖廣行省之慶遠南丹安撫司、廣西兩江道宣慰司、海北海南道宣慰司等獨立出來的廣西行省,出現了土司學意義上的以土官為标志的土司制度雛形。以此為基礎,明朝早期(1364-1435)至遲在宣德六年(1431),包括廣西在内的土司區均陸續設立了土官衙門。到了嘉靖三年(1524),土官衙門開始為土司所替代,土司既指土官又指衙門。以土官衙門或土司為主軸,廣西土司制度形成了一套集職官制度、貢納制度、征調制度為一體的制度體系。
一明代廣西土司職官制度
據記載,“田州岑氏……其雜處兩廣、川、雲諸大姓,畏威懷德,以次服屬。有明三百年,撫有西南諸土司,實自此始”(毛奇齡《蠻司合志》卷一)。從該記載來看,前朝土司隻有在大兵壓境之下才能納土歸附,進而因此被設置為本朝的土司。
廣西土司與其他土司不同的是除土府、土州、土縣之外,還擁有一定數量的土鎮、土巡檢、土寨、土驿丞等土司銜号。明太祖洪武年間(1368-1398),在桂東地區設置宣慰、宣撫和安撫等土司銜号,繼而将它們改設為土府、土州、土縣和土鎮,從而使政務型土司數量極速上升,達到二百個左右(參毛奇齡《蠻司合志》卷十二)。到了明仁宗洪熙元年(1425)及明宣宗宣德年間(1426-1435),為了充分發揮“以警奸盜”的功能并規避瘴疠給流官帶來的人身傷害,朝廷開始在桂東縣以下鄉、鎮、寨的關隘、要塞、要津的巡檢司之中添設土官副巡檢,允許他們世代承襲。宣德年間設置土官副巡檢二十九個,範圍由桂東及桂西。明朝政府不僅在廣西各府縣以下的基層增加巡檢司的本地弓兵,而且從中選拔得力者擔任土官副巡檢。弘治年間(1488-1505),桂東、桂中各巡檢司全部設置土官副巡檢。
具有銜号的土司,除擁有明朝政府規定的土官衙門、诰敕、印信、符牌與新配置的紗帽、玉帶、蟒衣等冠帶之外,還在诰敕上進行區分,規定五品以上的土司授诰命,六品以下的流内土官授予敕命與敕書(參《明會典·吏部五·诰敕》)。
在此條件下,土司系統内部附設流官機構治理土官區,流官政府系統内部附設土官機構治理流官區,實行“土流共治”。
據當時人反映,在歸德州、果化州、太平州、恩城州、安平州、萬承州、上下練州、鎮遠州、都結州、全茗州、茗盈州、思同州、龍英州、結安州、結伧州、羅陽縣、陀陵縣、思明府、下石西州、江州、利州、龍州、思陵州等地,均由土人擔任世襲知府、知州、知縣,而以流官吏目擔任佐貳(參《粵西文載·左江土司志》)。這就是土司地區特有的“其府州正官皆以土人為之,而佐貳幕職參用流官”的現象(參《粵西文載·廣西衆建土官議》)。
洪武十七年(1384),都指揮使耿良推薦“讨捕瑤寇,多樹功績”的田州知府岑堅、泗州知州岑善忠,各選土兵壯丁五千人“立二衛,以善忠之子振,堅之子永通為千戶,統衆守禦,且耕且戰”,“永樂元年,堅死,子永通襲。永通,上隆州知州也,州以瓊代,而己襲父職”(《明史·廣西土司二》)。這表明土知府、土知州的兒子,可以在流官政府内擔任羁縻所千戶,進而成為身兼政務型土司和羁縻衛所土司的土司。
又如洪武二十五年設置的遷江屯田千戶所,在永樂年間(1403-1424)由土官吳勝擔任千戶、百戶(參《明太祖實錄》卷四一),之後,土百戶增至八人。
宣德二年(1427),思明州境内設置丘溫衛,最初由土官黃擔任指揮佥事,之後升他為廣西都指揮佥事。類似現象表明,流官政府系統考慮地方适應性,吸納土官任職,進而使廣西土官身兼數職。
明代廣西土司轄地的改屬以及土司的任命以地方官員具奏和中央政府批準為前提。但當時在地方保舉、逐層推薦和中央任命之間,存在制度上的漏洞,緻使土官衙門在施政時形成諸多認同方面的混亂,導緻地方不穩定。因此,建文、永樂年間,土民與官員的保薦以及官府奏報成為土官設置和升遷的重要方式。如黃中榮于建文二年(1400)擔任上思州同知之後,經過上思州土民和思明府的逐層保薦,升任為上思州知州;永樂末年,鎮遠侯顧興祖鎮撫廣西之後,發現流官巡檢多死于瘴疠,當即奏報朝廷建議新增土人充當副巡檢,并且推薦土人代表陸扶神等人赴京納貢陳述,促成土官副巡檢的加設(參《明宣宗實錄》卷六)。明中期,土官的襲職、任命等項,需經族人的保薦和廣西三司官府的奏報,最後才由中央政府授職。如正統二年(1437)江州土知州黃智斌死後,其侄黃能政經過其族人的保舉及廣西三司的奏報,得以襲職。正統十一年,廣西新設三十六個巡檢司,經過廣西三司的奏報,蒙才等五十六人被中央政府授為土官副巡檢。明晚期,土司任命必定由地方官員奏報和中央各部回覆。
上思州因土知州暴虐百姓、侵掠鄰境、官族争襲、聚衆叛亂而“改土歸流”多年,然而沒有土官的上思州局勢更為混亂,有鑒于此,都禦史張嵿于嘉靖元年(1522)提出:“上思州本土官,後改流,遂緻土人稱亂。宜仍其舊,擇土吏之良者任之。”在讨論中,大家認為情況屬實,贊成上思州“仍以土官襲”,遂使這裡出現“複流為土”的局面(參《明史·廣西土司一》)。還有賀縣裡松八峒一帶,地方局勢極不穩定,廣西督撫右侍郎郭應聘、劉堯誨于萬曆十年(1582)題奏兵部,請求“照樊屯例,于适中處所建立土司,即以名色把總犁邦伯移家住守,管束獞民”,然而兵部以為隻能暫設三年觀察後效,“三年之後,果地方安靖,各準以副土巡檢職銜,世守其土”,該意見先後得到兵部、萬曆皇帝采納(參《明神宗實錄》卷一二九)。從這些案例看來,土司任命除遵守明早、中期的程序外,還要有地方督撫、兵部的讨論以及皇帝的恩準。
相對于土司任命,廣西土司承襲更為複雜。本來,為了防範承襲作弊,中央政府規定土官衙門或土司每三年要逐層上報一次土官底冊,然後在承襲時提交“土官保結”由行省三司“勘實代奏”,再由吏部或兵部對應襲者、各級堂上官等“委官體勘”,然後君臣議事等待皇帝口谕,最後由禮部、工部和戶部制作诰敕、印信号紙、符牌、冠帶等予以頒發。然而,這些執行起來并非易事。“廣西土官承襲,長吏率要賄不時奏,以緻諸酋怨叛”(《明會要·職官十四》)。流官政府對土官每三年“造冊四本”上報的規定總是陽奉陰違,臨時以“土司宦譜”了事,旨在赀選獲利。而被稱為“曆代稽勳錄”的土司宦譜,往往在《宗舍源流圖系》之中刻意作僞,抹去本應承襲的“官舍某房”的名字(參成臻銘《土司家族的世代傳承:永順彭氏土司譜系研究》,民族出版社,2014,268-269頁)。這樣做的後果是帶來土司地區長年不絕的内部沖突。
明早期懲處廣西土司,有拘留、發配等項措施。如龍州土官因争襲而被拘留,思明府知府因殺死知州、詐死逃匿而被押解京師拘審,思恩州知州因不奉朝命而受到征讨,結倫州知州因奪父印而被發配。
到了明中期,懲處采取拘禁、改土歸流等形式。如上陸州土知州岑鋒“因祖母奏其盜嫂謀兄”而被拘禁,養利州岑顔因與泗城岑豹仇殺使官族絕滅而被改土歸流,永康州土官因劫擄鄰縣被擒誅而改土歸流,上石西州土知州因無嗣而改土歸流,上思州土官因官族叛服無常而改土歸流,後又獲土民認同設流複土。
進入明晚期的嘉靖、萬曆年間,懲處廣西土司采取唯一的改土歸流形式。此時廣西改土歸流具有屢叛屢改的特點,中央政府既因土司叛逆、掠奪鄰境而實行改土歸流,又因守禦成本提高而設流複土。這在田州府、思恩府、養利州、上思州、武靖州、上林長官司等地均有體現。基于此,原來分布于廣西省全境十一府的土司,此時僅保存于今桂西地區。
二明代廣西土司貢納制度
土司納賦盛行于洪武年間。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感受到軍事震動的少數民族群體紛紛要求“入籍輸賦”。“永樂元年(1403),(韓觀)與指揮葛森等擊斬理定諸縣山賊千一百八十有奇,擒其酋五十馀人,斬以徇。還所掠男女于民,而撫輯其逃散者。明年,遣都指揮朱輝谕降宜山、忻城諸山寨。荔波瑤震恐,乞為編戶”(《明史·韓觀列傳》)。當時荔波瑤人認為,隻有“入籍輸賦”,才能免于被軍事圍剿。
入列的編戶具有向周邊明軍“輸賦”供給軍糧的義務,但因路途艱遠、運輸困難,隻得采用“折納”的形式。“(洪武)二十七年,(鎮安知府岑)添保上言:‘往者征南将軍傅友德令郡民歲輸米三千石,運雲南普安衛。鎮安僻處溪洞,南接交阯,孤立一方,且無所屬。州縣人民鮮少,舟車不通,陸行二十五日始到普安。道遠而險,一夫負米三鬥,給食馀所存無幾,往往以耕牛及他物至其地易米輸納。而普安荒遠,米不易得,民甚病之。又歲輸本衛米四百石,尤極艱難。舊以白金一兩,折納一石。今願依前例,以蘇民困。’從之”(《明史·廣西土司二》)。明代中央政府之所以願意讓鎮安土府“以米折金”供應雲南普安衛軍米,主要是因為運夫背負的軍米、“二十日吃食”的重量有限。可見“折納”與否,取決于供需的實效。
朝貢實為每三年一次的例貢。例貢多與土司進京慶賀有關。據記載:“湖廣、廣西、四川、雲南、貴州腹裡土官,遇三年朝觐,差人進貢一次。俱本布政司給文起送,限本年十二月終到京慶賀。”(萬曆《明會典·禮部土官》)土司每三年的朝觐,對土官是天大的喜事,而對流官則是令人憂心的事,因為他們害怕土司中途生事。
土司進京朝貢,朝廷所看重的隻是其态度。據記載:“(洪武)二十三年(1390),(思明府土知府黃)忽都子黃廣平遣思州知州黃志銘率屬部,偕十五州土官李圓泰等來朝。”(《明史·廣西土司二》)以此觀之,土司朝貢有分批發放的批文,再安排人帶領進京。進京所帶貢品,多為當地高原、山地、河谷、丘陵、海島地帶的土特産及初級加工品,如馬、銀器、香、解毒藥、葛布之類(參《續文獻通考》卷二九;嘉靖《廣西通志》卷一六四)。進京之後,人人均可依品秩獲得賞賜:“……廣西……腹裡土官,其賜各不同:凡三品、四品回賜,鈔一百錠,彩段三表裡;五品,鈔八十錠,彩段三表裡;六品、七品鈔六十錠,彩段二表裡;八品、九品鈔五十錠,彩段一表裡;雜職衙門并頭目人等,自進馬匹、方物,鈔四十錠,彩段一表裡。”(萬曆《明會典·禮部給賜土官》)
三明代廣西征調制度
狼兵是廣西土司兵“應調從征”的産物,屬于鄉兵序列。“鄉兵者,随其風土所長應募,調佐軍旅緩急。……萬曆間,部臣稱其骁健,為敵所畏,宜鼓舞以儲邊用。……西南邊服有各土司兵。……廣西東蘭、那地、南丹、歸順諸狼兵,……宣力最多。末年,邊事急,有司專以調三省土司為長策,其利害亦恒相半雲”(《明史·兵志三》)。從該材料來看,廣西狼兵隻是明朝中、後期應一時之需的鄉兵,不屬于國家正規軍。盡管如此,他們仍是維護廣西左右江土司區穩定的重要力量。“以今廣西左右兩江言之。兩江地方二三千裡,其所轄狼兵無慮十數萬。今設為府者四,為州者三十有七,其府、州正官皆以土人為之,而佐貳幕職參用流官,故今百馀年間未聞有屯聚侵掠者,而所以為州縣害者,皆是不屬土官管束之人錯雜州縣間者,其間雖或亦有有司帶管及設土官廵檢者,然流官無權,彼知其不久而輕玩之”(陳子龍等輯《皇明經世文編·馭夷狄議》)。廣西左右江地區多達十馀萬人的狼兵,保證了當地土司區百馀年間無聚衆造反的事件發生。這是當地流官區無法做到的。
明中期以後,土司兵在廣西内外發揮重要作用。據記載,弘治九年(1496)總督鄧廷瓒言:“廣西瑤僮數多,土民數少,兼各衛軍士十亡八九,凡有征調,全倚土兵。”(《明史·廣西土司一》)可見土司兵在廣西衛所軍隊嚴重缺員的情況下,既應征調又巡視地方。他們巡視地方,維持了當地和諧。“龍彪,冠帶千長……改授照平堡巡檢,帶領土兵乘坐哨船,專一巡哨。弘治九年十月奉聖旨:是,欽此”(《土官底簿》卷下)。這就構建出了土兵在其土司區沿河乘船執法的情景,反映了土官社會的和諧。
明晚期,廣西土司兵的禦邊作用更為突顯。由于國家戰事頻繁,原來由皇帝敕令征調土司兵而改為地方大員諷令征調。“嘉靖三十三年(1554)七月,總督張經諷兩廣狼、土兵禦倭。明年,田州瓦氏兵先至,東蘭諸兵繼至。經以瓦氏兵隸總兵俞大猷,屯金山衛,以東蘭、那地、南丹兵隸遊擊鄭繼芳,屯闵港,以歸順及思恩、東莞兵隸參将湯克寬,屯台浦。令相機進守”(《明會要·兵二》);“田州官婦瓦氏與其孫官舍岑太壽、岑大祿所統頭目鐘南、黃仁等,領兵四千一百名有奇,戰馬四百五十匹;歸順州土目黃虎仁等,領兵八百六十二名;南丹州官弟莫昆、莫從舜等,領兵五百五十名;那地州土目羅堂等,領兵五百九十名;東蘭州土目岑褐等,領兵七百五十名。共計六千八百七十三員名”(鄭若曾《江南經略》卷八下)。可見,廣西土司接到總督張經抗倭的諷令之後,紛紛行動起來,率領大小不一的隊伍遠距離奔襲,先後趕至東南沿海抗倭前線的軍營。
土兵輪戍與專戍也屬于一種兵役制度。“萬曆元年(1573)題準:鎮安府湖潤寨共一年,思恩各土司一年,田州一年,江州并上映下雷二洞共一年,每年共出兵三千名,四年一次,輪戍省城。泗城州一年,歸順、都康二州共一年,向武、奉議二州并上林縣共一年,思明府、思明州、遷隆峒共一年,龍英、忠州共一年,每年出兵四千名,五年一次,輪戍梧鎮。四年議準:東蘭、南丹、那地三州,每州出兵五百名,專戍柳州。每年于九月初旬上班,二月放回各州,敢有遷延不服調遣及兵不足數者,俱聽參究”(萬曆《明會典·兵部鎮戍分鎮分例廣西》)。由此可見,桂西土司兵在廣西整個地方軍事防禦體系中,被調往桂東的省城、梧鎮、柳州進行輪戍和專戍。輪戍一般在每年九月至次年二月的農閑時節,四至五年輪戍一次,填補廣西軍事防禦的空缺,盤活區域軍事資源。對此,清人毛奇齡看得清楚:“溪峒之間,竊發時起,則彼我征調,頗易為力,因之設土兵相制之法,而其後展轉假借。凡議大征者,無不借狼兵土兵,遠為調遣。”(毛奇齡《蠻司合志序》)這就是說,廣西将土司兵資源納入區域軍事總體防禦體系之後,可以對外大規模地輸出兵員。
到了清代,由于廣西土司密集于今桂西地區的左江道和太平思順道一帶,因而,土司制度在廣西發生大變化。土司品秩被降低,土司承襲完全采取勘實代奏和降等分襲形式,懲處土司動辄采用改土歸流、安置内地的手段(參《清史稿·徐本傳》;《清世宗實錄》卷一三二),土司賦貢演化為地方“規禮”,土司征調以“從軍自效”為特點。在這種地方治理土司的氛圍中,土官“見官低一級”,内亂層出不窮,逐漸失去存在的必要性。至1928年,除保留包括忻城土司衙門在内的土官衙門符号以外,廣西土司全部改土歸流,廣西狼兵及其後代隻是以桂系軍隊的形式,對民國政府發揮影響力。
本文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明代土司政治文化研究》(項目編号:10BMZ011)成果之一。
(作者單位:吉首大學中國土司曆史文化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