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滿倉所在的社區街道辦事處和縣益民服務公司協調,安排他做了一名保潔員,負責一些路段的衛生打掃。滿倉知道這是政府對下崗人員的照顧和幫扶,因此十分珍惜這份工作,在崗位上任勞任怨、勤勤懇懇,多次受到褒獎。
到現在,滿倉已經工作十餘年了,也和公司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第二次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到2017年3月20日。像滿倉這種情況公司還有十餘人。
本來,滿倉也沒别的想法和要求,可今年清明小長假,在上海工作的兒子回家探親,跟滿倉談及工作中的事情,滿倉說:“我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應該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了。”
兒子聽了,起身走到書房,打開電腦,搜索到《勞動合同法》,對滿倉說:“爸,你們公司應該和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看,《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項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出現違
法違紀以及不能勝任工作等情況,隻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樣,你就端上鐵飯碗了!”
滿倉一聽,兩眼放光,激動地說:“看起來真得學點法律知識,瞧我這個法盲,連這些規定都不曉得。”
第二天,滿倉便約了幾個跟他同樣情況的老哥們去公司協商,請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想到公司領導卻拒絕了他們,理由是“公益性崗位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滿倉他們認為,大夥兒已經在公司工作這麼多年了,所有一切工作都依照勞動合同和領導安排進行,跟其他單位勞動者沒有什麼兩樣,為什麼公司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于是幾個老哥們結伴找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找律師咨詢。
公益性崗位能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值班的張律師也是第一次接觸到這個問題。張律師急忙查閱了有關資料,并電話聯系了益民服務公司,結果确認該公司已經取得“市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證書”。
最後,張律師對滿倉他們做了細緻的解釋。滿倉他們都是明白人,紛紛表示既然法律有規定,他們也就不再有别的想法。就算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享受的勞動待遇同樣在享受,日後更要珍惜自己的公益性工作崗位,聽從領導安排,幹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兢兢業業,無私奉獻。
律師點評:
本故事涉及到一個法律問題,即公益性崗位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适用勞動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故事中的劉滿倉因所屬單位是政府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而且是取得了公益性就業組織證書的單位,故不能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發稿編輯:曹晴雯)
(題圖:張恩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