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趙勇軍
摘要:随着互聯網技術與移動通信技術的快速發展,以運營商為核心的移動商務應用越來越廣泛。尤其圍繞互聯網所形成的各類業務與增值服務也開始出現,其中能夠充分利用移動電子商務的商機并改變傳統的互聯網模式便會使自身在激烈的市場競争中占有一席之地。本文主要對移動商務的基本概述、移動商務的價值鍊模型分析、基于運營商核心的移動商務應用進行探析。
關鍵詞:運營商;移動商務;應用
前言:近年來,移動通信業務已逐漸利用基礎數據業務取代以往的語音業務,而且在增值業務方面也取得一定的進展。作為獨立業務類型,移動商務在增值業務中占有重要地位。尤其以運營商為核心的移動商務開始應用于社會各領域中,對實現國民經濟信息化與生活信息化的實現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對基于運營商為核心的移動商務應用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移動商務的基本概述
1.1移動商務的基本性質分析
從移動商務近年來的發展狀況以及以往學者的研究,對移動商務的應用性質主要可總結為三類,即:第一,現代移動商務是對移動領域中傳統電子商務的擴展。其具體體現在相比以往利用固定電話線實現連接網絡的方式,移動商務更具自身的優勢,可随時随地在移動商務中進行網頁訪問,從而獲取需要的數據信息或服務,如B2C業務中的股票交易、移動彩票以及零售等。第二,現代移動商務可理解為商務金融服務在移動領域中的一種模式。由于移動商務下許多增值業務中涉及的支付業務或商品購買業務等都具有相應的渠道,因此可将其作為商務金融服務的新模式。第三,現代移動商務具有提供廣告、信息手段的特征。如常見的利用手機短信、移動廣播、發布股票、物流信息等,為商務活動創造了極大的便利條件[1]。
1.2基于運營商核心的移動商務業務特點分析
移動商務作為電子商務的延伸與擴展,與電子商務在許多方面都有一定的相似性。從業務特點上進行區分,基于運營商核心的移動商務業務特點主要包括:首先,移動商務的服務對象具有明顯的移動性特征。這種特征産生的原因在于無論移動終端、客戶以及客戶需要的服務等方面都處于移動狀态。其次,移動商務的服務要求具有即時性的特征。大多客戶在移動商務過程中往往需及時對所需要的數據信息或服務進行獲取,決定其即時性的特點。再次,移動商務的服務終端具有隐私性特征。由于移動商務中涉及的移動終端往往為個人所有,其提供的私人身份認證方式使移動商務的發展擁有明顯的優勢。最後,移動商務的服務方式具有便捷性的特征。一般情況下用戶隻需通過如手機或平闆電腦等移動終端便可實現服務的獲取,其操作比較簡單且耗費時間較少。由此可分析,移動商務發展過程中進行市場的培育需将以運營商、服務提供商以及客戶所構成的商業模型作為基礎,并利用移動商務平台為其提供支持[2]。
2、移動商務的運作模式及其對比分析
2.1常見的運作模式分析
由前文可知,移動商務在性質上本身作為跨行業商業模式,涉及較多的領域與價值鍊環節,如設備或軟件的提供商、移動運營商、終端用戶、應用服務提供商以及其他如商家或銀行等行業。由于移動商務價值鍊中涉及的各價值鍊環節在作用與地位上各有不同,因此需采用不同的運作模式。
1)基于運營商核心的運作模式
目前将運營商作為核心的運作模式,在國内主要以中國移動的“夢網”為典型代表,在國外如日本DoCoMo的i-mode等。以DoCoMo的i-mode為例進行分析,當i-mode啟動時,DoCoMo便需與許多應用服務商建立合作關系,而且相關網站方面也具有明顯的優勢。但在整個價值鍊中具有絕對控制地位的仍以DoCoMo為主,具體表現在:首先,相關的标準完全由運營商進行控制。應用程序或i-mode網站進行建設過程中隻需通過運營商便可了解其中的語言編程内容與實際的開放标準。其次,手機設備需要引用的技術及發展由運營商控制,如Sony、NEC、Panasonic或其他手機廠商等都由DoCoMo決定其工藝與發展。最後,在網站的管理與控制方面運營商具有絕對的權利。若網站中存有與DoCoMo要求不相符合的内容,将無法為用戶所使用。因此這種方式的特點體現在讓利不讓權且通過對業務平台的控制實現對整個價值鍊的控制。
2)基于平台提供商與應用服務商的運作模式分析
以平台提供商為核心的運作模式以美國高通公司BREW業務平台為典型代表,其主要負責為運營商進行業務接入服務的提供,而平台的維護與建設由高通公司自身承擔。另外,基于應用服務商的運作模式,又可理解為傳統以互聯網為基礎的電子商務模式。這種運作模式下,銀行、商業機構、供應商以及用戶間通信過程中,電信運營商隻體現其自身的網絡接入功能,無法實現對業務的控制。其中涉及的服務費往往被應用服務商所得,而運營商智能收取業務流程上網費[3]。
2.2基于運營商核心的運作模式可行性分析
1)從利益驅動角度
由日本的DoCoMo的i-mode成功經驗能夠證明,基于運營商核心的運作模式是為運營商獲取利益的必然途徑。以J-Phone為例,其開發的SkyCheckSystem平台可利用互聯網與商家保持聯系,而銀行、信用卡公司與其在JCN網絡下也實現了互通。在用戶利用信用卡與商家交易過程中,商家方面需将約為7%的傭金向J-Phone繳納,用戶方面也需負責相應的通信費用,而J-Phone也會向信用卡公司收取約為手續費4%的收入。這種方式下将手續費、傭金等服務費用都進行細分,使基于運營商核心的移動商務在提供業務服務的同時獲取其中的利潤。另外,由于網絡建設過程中對資金投入要求較高,運營商為解決資金難題也會在移動商務市場中進行業務的拓展,使以運營商核心的運作模式成為其發展過程中的必然要求[4]。
2)從技術角度
在SP接入方面,移動運營商既可實現對其有效的管理,也能夠通過SP服務質量的不斷提高,增加用戶使用的滿意度。同時,運營商在長期的網絡建設過程中所獲取的業務經驗與其他支付費用等運營經驗方面較為豐富,使移動商務下的支付方式具有可靠的參考依據。另外,移動商務中所涉及的數據信息安全與隐私等内容也要求在技術方面進行完善,需由應用服務商、銀行、商家以及終端提供商等共同參與完成,而在整個價值鍊中能夠發揮連接與樞紐作用的便為運營商[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