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審判制度改革是諸多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環。多年以來,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出現了偵查決定起訴、起訴決定審判的“偵查中心主義”的現象。在這種訴訟格局下,如果偵查機關非法取證或者在偵查過程中沒有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證據,就極有可能導緻冤假錯案的發生。聶樹斌案、呼格吉勒圖案、張氏叔侄案、念斌案等冤假錯案,都是“偵查中心主義”的惡果。原本是定罪量刑最終環節的審判階段虛置化,案件審理的實質化功能減弱,偵查一旦出錯極容易一錯到底。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就是要凸顯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環節上的實質功能,發揮人民法院的把關作用。通過開庭的形式,在控辯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對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證據,逐一舉證、質證,做到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判決結果形成在法庭。
司法文化是孕育司法的土壤,培育理性的司法文化才能使司法文明最終得以紮根。因此,本次司法改革的各方面舉措與司法文明建設的基本方向是一緻的。本輪司法改革是一次整體性的、綜合性的改革,涉及司法文明的各個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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