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7日,杭州市西湖區龍井茶産業協會(以下簡稱西湖龍井協會)在上海市徐彙區玮恺茶行(以下簡稱玮恺茶行)經營的店鋪購買了一份禮盒茶葉,禮盒内有兩個大小相同的金屬茶葉罐,禮盒外部紙質包裝袋、禮盒及茶葉罐中央位置均印有“西湖龍井”字樣,在茶葉罐内的塑料包裝上亦有斜排的“西湖龍井”字樣,茶葉包裝上無任何生産廠商、生産日期、生産批次等信息。西湖龍井協會認為玮恺茶行侵犯了西湖龍井協會的注冊商标專用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玮恺茶行停止侵權并賠償西湖龍井協會經濟損失5萬元。
一審中,玮恺茶行認為,西湖龍井協會的訴訟主體資格不符,不能代表茶農利益,西湖龍井協會于2011年才獲得注冊商标,但西湖龍井已存在千年曆史,是西湖附近茶葉的通用名稱,隻要是西湖産地的茶葉就可以使用,并不需要申領銷售标。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7月,杭州市人民政府曾批複同意由杭州市西湖區龍井茶産業協會作為主體,負責‘西湖龍井’地理标志證明商标的注冊和後續監管等工作,用來加強西湖龍井的保護和發展工作。2011年6月28日,西湖龍井協會經商标局核準注冊了“西湖龍井”地理标志證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茶葉。2011年12月,商标局登載了相關使用規則,使用西湖龍井商标的商品必須同時符合商品的采摘、加工工藝等的要求,并且需要辦理簽訂合同、申請領取準用證書、申請領取商标标識、交納管理費等事項。
一審法院認為,西湖龍井作為我國傳統名茶,其特定的品質主要由其茶葉産區的自然因素、采摘條件和制作工藝等所決定,西湖龍井協會作為涉案商标的商标權人,對于不符合産地、工藝、品質要求的商品上标注該商标的,有權禁止并追究其侵權責任。本案中,玮恺茶行印有“西湖龍井”、“西湖龍井”等字樣的包裝袋、禮盒、茶葉罐、包裝紙等與西湖龍井協會涉案商标構成近似,易使相關公衆誤認,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玮恺茶行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産品來源于“西湖龍井”的指定生産地域範圍以及産品符合“西湖龍井”的品質要求,因此其在被控侵權産品上突出使用涉案地理标志證明商标的行為構成對西湖龍井協會涉案注冊商标專用權的侵犯。法院判決玮恺茶行立即停止侵犯西湖龍井協會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西湖龍井協會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8萬元。
一審判決後,玮恺茶行不服,向上海知産法院提起上訴。玮恺茶行認為其銷售的是散裝茶葉且并未把“西湖龍井”作為商标使用來招攬客戶,銷售茶葉本身不構成商标侵權,西湖龍井協會故意拖延起訴緻使玮恺茶行搜集證據存在困難。上海知産法院審結後,支持一審的判決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楊河律師點評:
雖然玮恺茶行銷售的是散裝茶葉,但其在散裝茶葉的包裝盒上使用了“西湖龍井”及“西湖龍井”的标識,該标識均為西湖龍井協會向商标局提出注冊申請并核準的注冊商标,玮恺茶行銷售行為構成了“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應承擔侵權責任。因此,作為經營者,應規範使用商标标識,如本案例中,如果玮恺茶行銷售的确是“西湖龍井”茶葉,其在向上家購買時就應該先取得相關許可證明,而非在發生糾紛後再尋找所謂的合法使用證據。
楊河律師,廣東格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識産權部負責人,廣州市律協知識産權專委會委員,廣東省律協知識産權專委會委員,大型知識産權類網站“知識産權保護中心(www.ipgreen.cn)”的創始人、負責人。楊河律師專注于知識産權(商标、專利、著作權、不正當競争)領域,擅長知識産權訴訟、知識産權管理運營、知識産權專項法律顧問。楊河代理過華誼兄弟、香港TVB、雙魚集團等知名公司的案件,其中代理的“新百倫”商标侵權案件,獲賠金額9800萬元,是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金額最高的知識産權案件,入選“2015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産權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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