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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吃餡餅 掉進陷阱 350萬元打水漂

時間:2024-10-28 11:27:07


    文|簡鮑

2015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二審開庭審理胡先生與張建民及河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

胡先生起訴稱,2010年他在一次飯局上認識了張建民。張說自己經營的河源公司主要從事真石漆的生産、施工業務,手裡還有個7000萬元的項目,如果胡先生願意加盟,交納350萬元的加盟費就可以。胡先生聽了很心動。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張建民為胡先生在河北省張北縣開辦真石漆生産及施工企業,胡先生向張建民支付加盟費350萬元。

“2011年12月27日,我與河源公司簽訂《真石漆加盟經營合同》,在合同簽訂前,我就已經支付給張建民155萬元。合同約定,我在完成河源公司交付的3個真石漆施工項目簽約手續後将剩餘的加盟費一次支付給河源公司;而河源公司也向我保證在交納首期加盟費後12個月内(即2012年7月31日之前)确保交付給我的真石漆施工工程項目不少于3個,否則河源公司自願同意無條件将已交納的全部加盟費、原材料訂購款及加盟企業辦證費退還給我,張建民還承諾他承擔連帶責任。”胡先生陳述,“但是,合同簽訂後,張建民及河源公司保證的施工項目至今沒有兌現,企業經營的證照也沒給辦理,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請求法院判令河源公司及張建民返還加盟費155萬元及辦證費53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是加盟合同還是買賣合同?河源公司答辯稱,對胡先生提交的《真石漆加盟經營合同》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公司與原告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而非原告所主張的“加盟合同”關系。在買賣合同關系中,公司隻負責将真石漆加工的配方交付給原告,而且公司已經交付并組織生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原告所主張的辦證費與本案無關,而且公司已經将相關證件交付給原告,現要求公司返還辦證費沒有法律依據。

被告張建民則答辯稱,他沒有在《真石漆加盟經營合同》上簽字,不應承擔連帶責任,至于收取原告費用的行為,系職務行為。

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全部費用。

北京市昌平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河源公司雖然對《真石漆加盟經營合同》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因此,法院對合同的真實性予以認可。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合同第5.5條明确約定河源公司未按約定交付項目時退還全部費用,現查明河源公司确未按約定履行向原告胡先生交付真石漆施工項目的義務,因此應該返還加盟費155萬元、辦證費53萬元。關于張建民是否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問題,雖然合同約定河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擔連帶責任,但張建民并沒有在合同上簽字,該約定對張建民不産生法律效力。最終,法院判決河源公司返還胡先生加盟費、辦證費共計208萬元。

一審後,河源公司提起上訴。一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查明認定的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簽合同應審查對方資質。“本案涉及加盟合同,實際上加盟合同是特許經營合同的一種,關于特許經營合同,除了受到合同法的規制以外,我國還存在專門針對特許經營合同的法律法規,但在裁量該類合同引發的糾紛時也會适用合同法的一些規定。就本案而言,雖然合同名稱寫的是加盟經營合同,但并不是一個特别嚴格和規範的加盟經營合同,合同中關于加盟期限以及如何推廣都沒有進行明确規定,因此該案在裁判時适用的是合同法的規定。”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法官助理楊清惠庭後解釋說。

楊清惠還指出,關于特許經營合同的主體,涉及到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她建議公民在簽訂加盟合同時訂立一個書面的加盟合同,合同内容應該包括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基本經營情況,了解特許人的經營資質、特許經營的内容、期限以及種類、金額和支付方式等。“尤其是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對于特許人的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培訓等服務内容應當進行明确約定。在交加盟費時,要注意審查特許人的資質,因為隻有企業能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也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在交納加盟費時,還應該明确約定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方式和條件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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