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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順風車的底線是安全

時間:2024-10-28 05:27:06

姜先良律師,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權益合夥人,北京市法院前法官,商業機構合規管理顧問專家。主要執業領域:企業合規管理與風險防控、公司争議解決、刑事辯護、民事案件執行、金融不良資産處置。網約順風車作為一種新興事物,給人們的出行帶來了巨大便利,但也頻頻曝出惡性安全事件。尤其是2018年5月曝光的滴滴網約順風車司機殺害女乘客案件,再一次将網約順風車平台推上了風口浪尖。雖然有些亡羊補牢的意味,但面對公衆已經熟練使用的打車軟件及潛在風險,立即開始檢視并落實整改為時未晚。

提前甄别是最好的風險預防方式

作為一款出行打車軟件,滴滴設計網約順風車這一商業模式的目的是通過整合私家車資源,以更加便利和節約成本的方式解決人們的出行問題。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平台公司必須先準确識别這一産品可能存在的合規風險,然後采取準确的風險防控措施,這樣才能将産品推向社會。

所謂産品合規風險,是指企業生産的産品或提供的服務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要求及社會倫理。所以,滴滴對于順風車經營模式,必須從法律法規、監管要求及社會倫理三個方面,審視其中可能存在的風險。

首先從法律法規來看,根據滴滴平台與注冊用戶之前簽訂的《滴滴順風車信息平台用戶協議》,這種情況下滴滴作為平台提供的不是出租、用車、駕駛或運輸服務,而是平台注冊用戶之間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務,依照《合同法》第424條屬于一種居間合同法律服務,隻為車主和用戶提供訂立承運合同的媒介服務,平台自身不承擔客運合同的承運人責任。但是,單純的居間合同性質不足以涵蓋網約順風車的商業模式特征。居間合同僅僅體現了網約順風車平台的“撮合功能”,沒有充分反映其“公共屬性”。如果數以萬計乃至億計的用戶被它撮合,而平台隻承擔作為居間人的媒介責任,不承擔公共安全保障責任,這是非常不公平的。如果認為這種情況下仍然屬于《合同法》上的居間服務的話,那麼網約車平台的居間服務就有别于傳統居間服務。傳統居間人生活在現實世界,不是虛拟空間,居間人對簽訂合同的雙方一般比較了解,因此在提供合同訂立撮合服務時也提供了自己對交易風險的判斷。但在網絡虛拟空間,居間人提供的信息存在極大不确定性,如果沒有準确的風險識别技術,海量的撮合信息會導緻風險快速累積,一旦爆發就可能是重大危機事件,空姐遇害案就是暴露出來的一個典型,它不隻是個人和家庭的不幸,而且對社會公衆造成了嚴重的不安全感。所以,筆者認為在網絡時代,對平台的居間人責任的法律規定不能體現責權利相匹配,法律規定相對滞後。

其次從監管要求來看,2016年7月27日,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和國家網信辦聯合發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令2016年第60号),這一部門規章對汽車經營公司提出了安全管理要求,但僅限于出租汽車,不包括專車、快車或者順風車,無疑存在政府監管的法律真空地帶。空姐遇害案發生後,我們從媒體報道可以看到,2018年5月16日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的領導就網約車平台發展接受央視專訪,指出“網約車行業不是法外之地,保障乘客安全也是網約車規範發展的底線”。雖然提出這樣的要求,但是具體有效的監管措施并未見到,由此可見對于滴滴網約順風車這一商業模式的合規風險,交通運輸的監管是相對滞後的。其實,在某種意義上,這也是互聯網技術發展給政府管理帶來的巨大挑戰的一個縮影。

再次從社會倫理來看,空姐遭遇滴滴司機的殺害,無論是對于個人還是家庭,都是一個重大的人道悲劇。但面對這一悲劇,如果既在法律層面無法解決刑事和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又在監管層面不能解決對滴滴公司的處罰和整改問題,那麼悲劇很可能會繼續發生,因為公衆的人身安全繼續遭受着威脅。在這種情況下,作為滴滴公司,雖然法律規定和監管要求相對滞後,但從社會倫理的角度考量,需要全面審視産品的合規風險。一方面網約順風車的巨額平台利益與其所承擔的社會責任明顯不對等,這是典型的社會不公;另一方面在設計網約順風車商業模式時,應當對司機的人性善惡有充分估計,唯有如此才可能設計更加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滴滴順風車雖然都是公衆的私家車,但車主為了賺錢,很可能将其發展為實質上的專車和快車業務,由于它的準入門檻低,就會給很多品行不端、素質低下的人以可乘之機,他們可以一改過去拉黑車打遊擊的狀況,堂而皇之做起順風車生意,由于順風車拼車費用低,對公衆極具誘惑力,加之網絡便利,在缺乏足夠的安全風險提示情況下,乘客将處于高風險之中。為此,從社會倫理角度,這一商業模式必須建立與公衆安全和其獲取利潤相匹配的安全保障責任體系。

因此,從法律、監管和倫理三個方面,對網約順風車這一商業模式的合規風險進行全面甄别,尤其在法律和監管滞後的情況下,社會倫理會要求企業深入挖掘産品的合規風險,使企業産品不斷滿足社會公衆的正義和道德需求。

構築安全出行防護網

空姐遇害案發生後,在巨大的社會輿論和監管壓力之下,滴滴公司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是順風車服務下線所有個性化标簽和評論功能。

二是合乘雙方的個人信息和頭像改為僅自己可見,對外僅顯示虛拟頭像。

三是車主每次接單前必須進行人臉識别,防止車主私換賬号。

四是暫停接受22點-6點期間出發的訂單。

五是整治人車不符,每次出車前司機必須進行人臉識别驗證。

六是修改産品設計,将緊急救助功能提升至顯著位置。

七是承諾在平台發生的相關交通事故、治安及刑事案件和用戶糾紛中,主動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

在筆者看來,上述整改措施較之前的安全保全機制有了一些進步,但從商業模式本身的正當合理性出發,在落實合規風險防範工作方面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1.提高司機準入門檻。确立“對司機背景調查要求遠高于乘客背景調查”的原則,加強司機注冊的審核程序。與之相配套,必須建立滴滴司機違規行為的嚴肅處理機制,并形成不良記錄的司機高比例淘汰機制。

2.确立乘客安全第一原則。防止網約車軟件異化為網絡社交軟件,禁止或限制打車軟件社交功能的發展。

3.加強出車前安全保障。一是對司機要确保人車相符,開車人和登記注冊人必須一緻,不一緻的禁止出車;二是要通過乘客确認司機人車相符問題;三是出車前要加強對乘客的風險提示,讓她充分意識到乘車風險,提高警惕意識。

4.完善事發中的應急保護機制。承運過程中如果出現安全事件,要為乘客提供緊急救助服務,這是最重要也是最複雜的。其中包括:救助方式的多種選擇性、救助渠道的暢通、線上和線下救助的統一使用等。這裡,我們看到滴滴公司建議乘客危急情況下打110、120、122及滴滴24小時安全客服電話,但如果不輔之以線下的安全護衛,乘客風險依然很大。當然,這對于滴滴公司而言意味着巨大的商業成本投入。但在筆者看來,這是應當付出的成本,作為滴滴公司不能過度占用110、120、122的國家執法資源和醫療資源,公司必須自行投入與之收益相對應的安全保障資源。

5.事後的法律責任承擔機制。滴滴公司承諾優先承擔相關事故中的法律責任,這是對乘客的一個重要保障。當然,從民事責任角度,對平台應當建立巨額的懲罰性賠償機制;從行政監管角度,應當建立巨額罰款制度。隻有通過巨額罰款增加違法違規的經濟成本,才能使企業真正重視對乘客安全保障責任的落實,而不是隻停留在口頭的鏡中花、水中月。

責編劉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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