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編撰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民法和商法的關系;二是主體的問題。在民法典中體現商事基本原則有利于實現民商合一。具體包括:1.企業法定主義。企業法定主義是民事法律的一個重要準則。2.明确界定企業法人的主體資格和營業資格。3.商事行為的報酬請求權。這既是區别民事和商事的一個标準,也是區别民事和刑事的一個重要标準。4.商事登記的效力。國際上特别注意商事活動的安全和秩序。5.商事人格權。商事人格權最大的特點就是商号可以轉讓。6.營業轉讓。連同房屋的債權、物權、知識産權甚至客戶名單等一起轉讓。7.競業禁止的規定。它是對商号整體轉讓人的競業禁止規定。8.商業賬戶的法律規定。作為一個正式經營的企業法人存在,其商業賬戶可以作為合法納稅的依據。9.經理的權限。如果能把經理人作為一個獨立的階層,其地位确定很重要。10.代理商。代理商應該更加多樣化。
我們應該吸取世界上先進國家和先進地區好的經驗,來增強民法典編撰的科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