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民事主體都應成為破産法調整的對象,不僅僅限于企業,還應當包括個人。民事活動中的行為主體,不僅包括各種類型的企業法人,還包括自然人、個人合夥和個體工商戶等。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理應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這種平等保護不僅表現在市場競争平等和市場準入平等,還應該表現在市場退出的平等。因此,就市場退出機制而言,所有的民事主體都應成為破産法調整的對象,不僅僅限于企業,還應當包括個人。中國香港特别行政區自1932年頒布《破産條例》以來,幾經修訂,不斷适應社會的發展,80多年的實踐探索,為中國内地構建個人破産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借鑒經驗。
香港個人破産制度的内容
1.個人破産制度
由于香港曾受英國殖民統治,因此不論其政治體制還是法律制度都受到英國的直接影響。英國破産法起源于1542年,其早期的破産立法隻适用于欺詐轉讓财産而應當受罰的商人,直到1861年,英國頒布新的破産法,将破産法的調整對象擴展到所有的債務人,不論債務人是否具有商人身份,由此奠定了英國一般破産主義的立法基礎。1914年,英國又頒布了現行破産法,仍然采用了一般破産主義。由于香港《破産條例》是以英國破産法為藍本而制定的,因此,其立法模式也是采用一般破産主義,債務人的主體身份包括符合破産申請條件的所有個人和合夥。就破産申請原因而言,香港《破産條例》第6條和第10條分别從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角度以列舉的方式具體列明了申請破産的各項原因,隻要符合所列舉的情形,就可以認定其具有破産理由,法院也可以據此宣告其破産。對于破産财産,香港《破産條例》采用的是膨脹主義,破産财産的範圍不僅包括破産宣告時債務人所擁有的全部财産,而且包括破産宣告後其作為破産人的地位未解除前所取得的财産,及從破産時間開始至破産人身份解除期間其可依民事程序追逃的财産。但是,《破産條例》第43條第2款列舉了破産财産的例外情形:(1)破産人在受雇工作、業務、或職業中為供其本人使用必須有的工具、簿冊、車輛及其他設備項目;(2)為滿足破産人及其家庭的基本家庭需要而必須有的衣物、寝具、家具、家居設備及供應品。另外,關于破産管理機構,香港的立法模式與内地的立法模式不同,香港采用的是官方管理人的模式,在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财經事務及庫務局下設破産管理署,破産管理署署長一經法院或者債權人的委任,即可成為依《公司條例》而行事的清盤人或《破産條例》的受托人、接管人。
2.個人破産程序
依照香港《破産條例》的規定,采用受理開始主義,破産程序主要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為債務人或債權人申請破産,到法院作出破産令;第二個階段為法院作出破産令,到破産期滿後法院作出破産解除令。
(1)破産申請主體和條件
香港《破産條例》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均有權申請破産,破産申請的理由在《破産條例》第6條和第10條分别從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角度予以列舉。《破産條例》第6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就一筆或者多筆到期債務向法院提出破産申請,該到期債務中的某筆債務數額或某幾筆債務總額必須大于或等于1萬港元或某個已事先約定的金額;該到期債務經過審計确定,并且沒有經過抵押;該到期債務存在債權人不能清償的可能性。第10條規定,債務人隻得因其無法清償到期債務而提出破産申請;在提出破産申請時,債務人應當提交資産負債情況說明書,說明書中應當載明債權人的詳情、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其他負債的詳情、債務人資産的詳情以及其他材料;債務人申請破産時所負債務的數額不受限制,沒有最低債務數額。另外,需要說明的是,雖然香港《破産條例》采用的是一般破産主義,但對債務人的主體身份仍然設定一定的條件:以香港為其住所地;以香港為申請地且在提交申請的當日身處香港;在申請日以前三年内的任何時間,經常居住在香港或在香港有住所,或者在香港經營業務。
(2)破産令
當事人在向法院提交破産申請後,進入法院聆訊程序。在法院聆訊審查階段,破産管理署署長可以依法參加庭審和聆訊,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傳喚、訊問和盤問證人,最後根據其獲取的實際情況而作出支持或反對下達破産令的決定。法院經審查并依法作出破産令,在該令到達債務人時則正式産生破産的法律效力。對于破産令的公告公示,其内容上須記載有債務人姓名、地址和具體破産原因的相關叙述、申請時間和作出破産令的時間,最後由破産管理署署長在憲報予以公示。破産令作出後,破産管理署署長即成為破産人财産的暫行受托人,而且任何債權人的債權不得私自從破産人的财産或破産人本人處獲得清償,也不得開始或進行任何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除非該債權人獲得法院許可并且遵守法院所提出的附加條款。
(3)破産人的義務和影響
在破産令作出以後直至破産解除以前,破産人必須嚴格遵循《破産條例》的規定,積極履行破産人的義務,如實向暫行受托人和受托人披露其破産和變現資産以及收入狀況。
由于香港《破産條例》是以英國破産法為藍本而制定的,因此,其立法模式也是采用一般破産主義,債務人的主體身份包括符合破産申請條件的所有個人和合夥
破産人被宣告破産後将免受直接的債務壓力,并有權保留破産期間取得的一部分收入以支出其本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費用,其餘下的全部收入将交給受托人用于償還債務。在住房方面,破産人最長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産内12個月,期滿後破産人必須騰退後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變現償還債務。在職業方面,破産人也将受到限制,不得從事某些職業或擔任某些職務,如律師、會計師、接管人、公司董事及太平紳士。在日常生活中,破産人除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開支外,其他全部收入均應交付給受托人用于償還債務;破産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費行為;在信貸消費超過100港币時,應當事先向對方告知其破産人的身份。如果在破産期間,破産管理署發現破産人有任何行為違反其法定義務,則其有權向法院提出訴訟,對破産人予以處罰。
(4)破産解除令
香港《破産條例》規定,破産人在破産期間屆滿時,即獲解除破産;就以前從未被判定破産的人而言,破産期間為自破産開始起計的4年;就以前曾被判定破産的人而言,破産期間為自破産開始起計的5年。破産期間屆滿,也未有債權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提出異議,則法院将作出破産解除令。破産解除令作出後,債務人可以據此免除之前全部債務,但不包括破産人參與的任何欺詐或其他違反信托而招緻的任何債務,因任何罪行而遭施加的罰款,因造成他人身份損傷或任何法定的或合約訂明的或其他職責作出的損害賠償,以及破産人需償付除其破産案中可證債務的其他破産債務等。
3.香港個人破産制度對内地的啟示
雖然中國香港與内地分屬不同的法律體系,其法律制度、法律淵源以及法治土壤也不盡相同,但香港的個人破産制度因其良好的實踐效果,對内地構建個人破産制度仍有重要借鑒意義:首先,通過設置多種司法内外的債務整理程序,對債務人的債務進行整理和清算分配,使債權人得到更多清償;其次,加強了對債務人的保護,有利于債務人擺脫債務困境,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再次,香港設置官方的破産管理人——破産管理署作為破産受托人或清盤人,能夠避免因債務人無财産支付報酬而挫傷管理人的積極性,有利于管理人更好地履職。
内地個人破産制度的構建
1.立法模式的選擇
縱觀破産法立法的曆史沿革,絕大多數民商分立的國家在個人破産立法上選擇商人破産主義,而民商合一的國家則基本上采用一般破産主義。然而,随着社會的變革,諸如英國、法國和日本,也将其個人破産立法由商人破産主義演變為一般破産主義,這說明了一般破産主義能夠更好地實現立法目的,也具有更強的實踐能力。此種模式所發揮的作用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因此,筆者認為,中國内地的個人破産制度應當遵從立法潮流,選擇一般破産主義作為立法指導思想。
就立法的組織模式而言,香港依據《公司條例》而确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破産規定。在《公司條例》中的清盤相關章節中,其所針對的隻是個人破産,因此,香港的破産立法是将公司與個人區别開來在不同的法律中予以規定。而中國内地由于已經頒布實施了《企業破産法》,企業的破産規則沒有體現在《公司法》中,而是以單行法的形式公布,因此,中國内地就沒有必要照搬香港的立法組織模式——将個人破産單獨立法,而是應該通過合并修訂的方式将個人破産的相關規定納入破産法中。
2.個人破産制度的程序構建
(1)破産申請和條件
考察其他國家的立法,破産程序的啟動主要有兩種,一是依當事人申請,二是依職權認定。由于破産法屬于私法範疇,私法的主要特征就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私權自處,因此,絕大多數國家破産程序的啟動采用的是依申請啟動的模式,香港的個人破産亦是如此,中國内地《企業破産法》同樣采用申請主義模式。
香港的個人破産申請人不僅包括自然人,還包括個人合夥,由于中國内地經濟制度的特殊性,非法人組織的民事主體除自然人和個人合夥外,還包括獨資企業主、個體工商戶、家庭承包經營戶等。從民事主體應受到平等保護的角度考量,内地的個人破産申請人不應當僅僅局限于自然人,亦應包括上述所有與個人密切相關的組織形式。
中國内地的個人破産制度應當遵從立法潮流,選擇一般破産主義作為立法指導思想
根據申請人角色的不同,個人破産的類型劃分為由債權人提出的破産和由債務人提出的破産。但是,不論是何種破産類型,個人破産的申請應當滿足下列條件:首先,申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被申請的債務人亦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次,申請人應當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能夠證明債務人具有破産原因的初步證據;再次,申請人應當預交部分破産費用;最後,應當設定申請個人破産時的最低債務數額,防止因小額債務而濫用破産申請,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2)破産宣告及其法律效力
當破産申請人的申請符合受理條件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受理裁定,并指定破産管理人。裁定受理後,正式進入破産審理階段,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對債務人的破産原因進行審查,如果債務人的财産确實不足以清償債務,則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産。債務人被宣告破産後,其所産生的法律效力可以借鑒香港《破産條例》的有關規定,為破産人設定一定的破産期間,在破産期間内享有破産保護的權利,免受債權人的索債。但同時,破産人亦應當履行相關義務,如将除去滿足其生活必需的開支以外的所有收入上交給破産管理人,随時向管理人報告其個人财産狀況;參加管理人召集的債權人會議,作出清償方案決議;在未經過管理人的同意之前,不得進行個别清償,保證所有的債權人都能得到平等清償等。
(3)破産終結
中國内地《企業破産法》規定破産程序的終結包括破産财産不足以清償破産費用、财産分配完畢、破産和解協議達成、破産重整完成。在構建個人破産制度時,應當采取與《企業破産法》相一緻的立法模式,将破産的程序作出區分,将破産程序分為破産清算、破産和解和破産重整。其中破産清算是破産的核心程序,在進入破産清算後,管理人執行破産人的個人破産财産,使其全部債權人得到公平受償,在清算結束後,所有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破産程序也予以終結。在破産和解的程序中,則需要破産人與債權人就清償債務達成和解協議,或采取減免債務的方式或分階段償還債務,各方在簽訂協議後,嚴格遵照協議約定執行,則最終破産程序也歸于終結。最後,在破産重整中,破産人通過各方認可的重整計劃而再生,以将來的收入償還各方債務。
3.個人破産的特殊制度
(1)自由财産制度
自由财産制度是個人破産制度的特有制度。為了保護債務人基本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在債務人的破産财産中,基于法律規定或者法院的決定,當由債務人保留而不得用于分配清償的财産,即為自由财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被執行人沒有按照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通知履行其義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執行人的部分或全部财産進行強制執行,但被執行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日常用品應當除外。該條法律規定體現了中國法律對債務人生存權的保護,同時也與自由财産制度内在精神相契合。香港《破産條例》中所列舉的不納入破産财産的例外情形,也是自由财産制度的具體體現。
中國内地可借鑒香港《破産條例》的有關規定,為破産人設定一定的破産期間,在破産期間内享有破産保護的權利,免受債權人的索債。由于自由财産涉及破産人的基本生存,屬于重大事項,中國的個人破産制度中,應當允許債權人、債權人會議和财産管理人對債務人提出的自由财産申請提出異議,以免損害債權人的權益。對于法院作出的自由财産的裁定,也應當賦予債權人、債權人會議和财産管理人異議權,提出異議的人應當就其主張承擔證明責任。
(2)個人破産免責制度
免責制度是指債務人在管理人的監督下結束破産程序後,對于仍未清償的債務,依照法律規定,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予以免除繼續清償責任的制度。免責制度同樣是個人破産制度中所專有的,原因在于企業在經過破産清算後,應當在工商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其法人人格歸于消滅,所以對企業法人不需要再予免責;但是個人的破産程序終結後,個人的民事主體資格仍然存在,為了保證破産人在複權後還能繼續發展,對于個人應當規定破産可免責,此為個人破産法設立的核心價值。
個人破産免責的獲取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當然免責主義,二是許可免責主義,三是混合免責主義。當然免責主義是指破産财産清算分配結束後,破産人無須提出申請,依照法律規定自動獲得免責的法律效力。香港《破産條例》采取的便是這種方式。許可免責主義是指法院預先規定免責的條件,如果破産人認為自己符合破産法規定的免責條件時,可以向破産法院提出免責申請,由法院決定是否免責。日本破産法采用的是許可免責方式。另外,還有一部分國家,如澳大利亞,其破産法采用了混合免責主義,既規定了當然免責,也規定了許可免責。就中國應采取的免責方式而言,筆者認為,應當立足于中國當前國情,采取許可免責和當然免責相結合的立法方式。
按照各國破産法的規定,獲得免責後的破産人對未清償的債務不再承擔清償責任,債權人也不能對未清償債務提起訴訟或申請強制執行。但是,破産免責的效力也不是完全絕對的,各國都存在不予免責的規定,綜合來看,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是破産人具有破産欺詐或涉嫌破産欺詐的行為、偏頗不當地減少财産的行為以及在破産程序中有惡意不合作的行為;二是即使是對于誠實的債務人,如果在法定期間内該債務人已經被宣告過破産,并曾獲得過一次免責的,也不能繼續得到免責。因此,中國的免責制度也應當借鑒其他國家經驗,确定不予免責的範圍。
(3)個人破産失權與複權
失權制度是規定破産宣告後,對破産人擔任某些職務的資格、行使某些權利的限制制度。複權制度則是規定對失權的債務人取消前述限制的制度。在當代個人破産制度中,失權制度和複權制度應當是完整的一套制度,不能人為割裂。
在失權内容方面,筆者認為,應當對不同的失權債務人予以不同的限制。在當事人沒有履行法定義務之前,應當嚴格限制其變更企業、注冊新公司、置産置業、出境入境等;當事人在征信系統中有不良記錄時,就要受到金融機構貸款的限制。而對于有不當行為尤其有詐騙犯罪的債務人,可以考慮根據實際情況,課以比一般債務人更加廣泛的失權限制。關于複權的條件,從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個人破産案例實踐中,不難發現極少有破産人可以清償所有的破産債務,絕大多數的破産人都是破産程序開始後,在滿足規定的期限時申請複權,因此中國内地的個人破産制度中應當考慮複權的期限。
結語
破産是市場經濟資源配置下的必然結果,也是當今社會常見的經濟現象。不論是企業法人、自然人還是其他非法人組織,作為市場經濟的共同參與者,都應當受到破産法的平等保護。2018年是中國《企業破産法》實施11周年,筆者期冀,立法者能夠立足于中國的實際國情,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有益的立法經驗,将個人破産制度納入立法計劃。個人破産免責的獲取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當然免責主義,二是許可免責主義,三是混合免責主義
(作者單位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