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書

雜誌

保存到桌面 | 簡體人人書 | 手機版
傳記回憶文學理論偵探推理驚悚懸疑詩歌戲曲雜文隨筆小故事書評雜誌
人人書 > 雜誌 > 共享經濟下網約車的法律規制

共享經濟下網約車的法律規制

時間:2024-10-27 02:50:18

摘要

随着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科技的不斷發展,各種新生事物也在不斷出現。互聯網時代的今天,共享經濟成為一種新的經濟模式,并且不斷發展狀态,網約車就是共享經濟的典型代表。然而,網約車的出現,既給人們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也存在着諸多問題;因此,對共享經濟下網約車的法律規制展開深入研究,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

共享經濟;網約車;法律規制

網約車的出現,是共享經濟在現代社會中的典型代表,對我國傳統的出租車行業形成了巨大的沖擊,也為人民群衆的生活帶來了很大的便利。然而,作為一種新興事物,在發展初期必然存在着很多問題,網約車也同樣如此。發展至今,盡管其規模不斷擴大,然而其中的很多問題依然急需解決,尤其是網約車的安全問題,也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基于此,制定科學的法律法規,對網約車形成正确的引導和規範,是網約車行業發展的關鍵。

共享經濟概述

所謂共享經濟,就是閑置資源的擁有者,通過将資源的使用權有償轉讓給他人,讓閑置資源為自身創造價值,從而使資源得以最大化利用所形成的經濟。共享經濟的出現,離不開互聯網技術的支持。基于互聯網在當前社會中的重大影響力,使得社會閑置資源能夠被有效整合,再得以向有價值的位置流動;從這個角度上來說,共享經濟就是一個閑置資源整合再分散的過程,這個過程離不開網絡技術和大數據技術的支持[1]。當前,共享經濟理念已經在社會各産業領域中具有重大影響,同時共享經濟意識也在我們生活中被我們所接受。

就共享經濟的法律結構關系來說,主要有内部和外部兩大部分。所謂内部法律關系,就是資源的提供者、資源的需求者以及連接提供者與需求者的共享經濟平台,共享經濟實現的過程,就是資源的提供者通過共享經濟平台提供閑置資源,需求方在平台上獲取閑置資源信息并通過平台獲得資源的使用權。所謂外部法律關系,就是不同平台、不同行業之間的關系。

共享經濟下網約車存在的價值

(一)網約車時互聯網與大數據技術在商業用車領域的必然産物

随着互聯網技術和大數據技術的不斷發展,對社會各個領域的傳統模式都形成了巨大的沖擊。網約車模式,就是互聯網與大數據技術在商業用車領域的實際應用。在網約車模式下,乘客通過網約車平台發出需求,平台将需求推送至乘客附近的閑置資源擁有者,從而使資源得到更大化利用。而且,由于資源本身具有的閑置屬性,使得其使用成本與普通出租車相比,具有一定的成本優勢,收費更加低廉;再加上網約車司機能夠通過平台提供給乘客更具個性化的服務,也使得其相比傳統出租車服務更具優勢。同時,在服務過程中,網約車接受平台監控,也讓服務更加透明和可控制;并且乘客在選擇網約車服務時,能夠獲得車輛、駕駛員信息,通過查看駕駛員在平台的服務記錄對其做出初步判斷,盡量防止出現不良事件。基于此,可以說,網約車對于普通公衆來說,其優勢較為明顯。

(二)網約車是共享經濟的典型代表

在網約車模式下,網約車駕駛員通過網約車平台,尋求車輛資源的有效利用的機會;平台則通過匹配乘客的需求和車輛信息選擇最優化配置方案,從而提升資源的利用率;乘客通過網約車平台,獲得相關服務,并且這種服務更加便捷、經濟。在整個過程中,網約車平台通過有效的數據整合,使得閑置資源得到了共享,提升資源利用率的同時,網約車駕駛員獲得收益,乘客得到了物美價廉的服務。共享經濟是未來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作為其典型代表,網約車的出現是曆史的必然。

(三)網約車是促進就業的有效手段

網約車的出現,對于促進就業有十分積極的意義。網約車平台對于車輛和駕駛員的要求較為寬松,隻要符合其基本标準即可注冊展開工作。于是,車主利用空閑時間,加入平台工作,既能夠為自己創收,也能夠緩解交通壓力;對于暫時沒有固定工作的車主來說,也可以通過自由加入平台,全職工作,從而使就業壓力得到緩解。網約車模式為乘客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務,為車輛擁有着提供了靈活的就業形式,從這方面講,網約車對于社會發展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網約車模式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保險性質規定不明

在當前的網約車模式下,車主注冊成為網約車駕駛員十分方便。然而,當車主駕駛私家車成為網約車載客時,車輛性質就從家庭自用性質變成了商業運營性質,無論網約車兼職還是全職都改變不了這一事實。然而,就車輛保險來說,與家庭用車相比,商業運營車輛的保險費用要高出很多,而且對于改變車輛性質家庭自用車險,保險公司不予理賠。所以,車主如果希望在車輛發生事故以後,依然能夠得到理賠,就必須在注冊成為網約車後,對參保車輛性質做出變更。然而,對于保險事項,網約車平台并沒有給出規定和約束,家庭子用車一經注冊即可載客。車主則出于省事、降低成本的多種考慮,并未變更商業險,這就導緻一旦事故發生,無法通過保險理賠[2]。

(二)無法健全的問責機制

1.網約車駕駛員的約束機制不足

就當前網約車平台對于駕駛員的要求來看,其條件并不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對于網約車駕駛員的條件有如下規定:(1)取得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2)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飲酒價值、吸毒史記錄,連續三個記分周期計分在12分以内;(3)無暴力犯罪紀錄;(4)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其他規定。由此可見,這樣的雇傭要求較低,車主的素質本身層次不齊,道德水平有較大差異;另外并且車主在注冊網約車時,平台對于某些條件無法有效掌控,也使得一些無法篩選不符合條件的車主。近年來,網約車駕駛員犯罪并不少見,最近發生的鄭州空姐打車遇害案,之前發生的滴滴司機強奸案,這些犯罪行為本質上都是由于缺乏對網約車駕駛員的有效約束而導緻的。盡管犯罪行為從根本上消除并不現實,但是屢屢發生應當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去尋找如何避免悲劇發生的有效措施。

2.乘客傷亡歸責不清

車輛行駛在道路上,交通事故難以完全避免;而且随着近年來我國城市車輛數量急劇增加,也是的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加大。在然而在網約車運營中,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受到傷害,其責任歸屬和索賠問題依然沒有明确的規定。盡管《暫行辦法》中有如下表述“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然而,平台并未對自己的責任加以明确。再加上網約車車主投保往往都是家庭自用車險,商業用車保險費率遠高于家庭用車保險費率,導緻保險公司對于用作商業運營的家庭自用車險不予理賠。從而導緻乘客一旦發生損傷,既無法得到網約車平台的賠償,也無法向車主索賠,權益無法得到保障[3]。

(三)網約車駕駛員缺乏保障

網約車駕駛員的收入完全取決于接單量,既沒有最低收入保障,也沒有必要的保險。這對于兼職網約車司機不會有太大影響;然而對于全職駕駛員來說,收入缺乏基本保障,為了增加收入,一些全職駕駛員隻能增加工作時間來,讓自己和乘客的生命安全受到很大威脅。

而且,網約車駕駛員在運營中受到的傷害,包括交通事故、糾紛等等,缺乏有效的保障機制,是否可以作為工傷,是否可以向平台公司要求賠償等等,都缺乏明确的規定。

網約車的法律規制

(一)明确車輛保險性質

就當前網約車實際運營狀況來看,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完全基于共享經濟模式,将車輛作為閑置資源,以網約車的形式是資源得以共享,其典型特征表現為駕駛員非全職;另一種是駕駛員将網約車業務作為職業,這時,駕駛員基本等同于網約車平台公司的全職員工。兩種模式下車輛應當有不同的保險性質。

第一種模式下,駕駛員與網約車平台的關系可認定為一次性勞務關系,可通過開發家庭自用車險為主,商業用車險為輔的保險模式來解決。第二種模式下,駕駛員與網約車平台的關系可視為勞動雇傭關系,車輛應繳納商業保險。從法律上來講,應當就兩種模式的分界點給予明确規定,并且對保險繳納有強制要求。

(二)建立完善的問責機制

1.建立科學的駕駛員準入和約束機制

科學的準入機制是保證駕駛員素質的基礎。首先,确保注冊的駕駛員符合《暫行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其次,對于符合資格的駕駛員,應當進行必要的測試,包括駕駛技術、個人品質等等;最後,還應當設定一定時間範圍内的實習期考察。駕駛員通過全部考核以後,方可正是從事網約車業務。

有效的約束機制是保證駕駛員素質的長效保障。對于從事網約車的駕駛員,應當建立科學的獎懲制度,根據乘客對駕駛員的評價,給予一定程度的激勵和懲罰。同時,可建立評分升級、階梯報酬機制,從而對駕駛員的服務形成長期約束。通過改善管理模式,提高駕駛員的綜合素質,是提升服務質量,控制違法犯罪的有效途徑。

2.明确網約車平台的法律責任

車主注冊成為網約車駕駛員,就必須同一接受平台公司的管理,按指派接單工作;乘客在享受網約車服務的同時,也與網約車平台構成了客運合同關系。因此,平台必須承擔承運人責任。相關法律法規應當對這一責任給予明确規定,從而為網約車乘客提供更加有效的保障。

(三)網約車駕駛員的社會保障機制

網約車駕駛員的社會保障同樣應當給予駕駛員的不同性質給予不同規定。對于兼職駕駛員來說,網約車業務僅僅使其利用閑置資源獲得的補貼,此時,駕駛員與網約車平台的關系可認定為一次性勞務關系。對于全職駕駛員來說,駕駛員與網約車平台的關系可視為勞動雇傭關系,駕駛員應與平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享受員工待遇。在雇傭勞動關系下,駕駛員享有五險一金、最低公司、工作時長限制、加班補貼等社會保障,工作中受傷可要求工傷賠償。

結語

網約車作為新興事物,雖然存在諸多問題,其存在符合共享經濟理念,代表着未來經濟發展方向。因此,應當建立有效的法律規制,建立規範化,完善化的服務體系。這也是保障共享經濟發展的基礎。

參考文獻:

[1]侯登華.共享經濟下網絡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網約車為研究對象[J].政法論壇,2017(01):157-164.

[2]彭嶽.共享經濟的法律規制問題——以互聯網專車為例[J].行政法學研究,2016,(01):117-131.

[3]羅清,張暢,潘道遠.我國“約租車”規制研究——兼及國外經驗[J].北京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03):31-37.

作者簡介:

歐陽松(1994年—)漢族,湖南長沙人,研究生,湖南師範大學,研究方向:政府法務。
   

熱門書籍

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