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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企業年金駛上“快車道”

時間:2024-10-26 06:48:47

2月1日,人社部、财政部《企業年金辦法》正式生效,這不僅是針對企業職工的一種福利保障,更是一種激勵機制。

逐漸建立起的“五險一金”社會保障制度已經深入人心。近日,又流行起了找工作要找有“六險二金”的單位的說法。所謂“第六險”,其實是補充醫療保險。而“第二金”則是指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物了。早在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現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就曾頒發過《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今年2月1日,人社部、财政部《企業年金辦法》正式生效,該《辦法》是對此前試行辦法的修訂和完善。

養老保險的“第二支柱”

馬女士是北京市一家市屬國企的員工,從2016年中旬開始,企業鼓勵員工以“自願繳納”的形式參與企業年金計劃。

每月,她自己要繳納幾百元的年金,同時,單位也會繳納一定份額。這樣,馬女士将在退休時領到一筆數額不菲的企業年金。

馬女士告訴本刊記者:“從我自身角度來看,企業年金像是對養老金的一個補充,會讓我退休後的生活在資金上更加充裕。應當算是企業對職工的一項福利。”

早在1991年6月,國務院就明确提出建設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在《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規定:“随着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即養老金的“三支柱”體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導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第二支柱為機關事業單位建立的職業年金和企業建立的企業年金;第三支柱是個人養老金賬戶制度。

為強化第二支柱保障功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聞發言人盧愛紅曾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此次發布的《企業年金辦法》弱化了自願性質,降低了籌資規模上限,将促使企業參保比例進一步提升。

據盧愛紅介紹,近年來,我國在發展第一支柱的同時,二、三支柱也在逐步推行。“第二支柱運行了十多年,也取得了一些進展。截至2017年底,我國企業年金餘額積累規模為1.24萬億元,全國已經有8萬多戶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參加職工人數達到2300多萬人,企業年金基金也達到1.3萬億元,這個數2017年增長還是比較快的,同比增長16.3%。”她說。

推行困難,“症結”何在?

但是在調查過程中,大部分百姓都對企業年金一知半解。很多人隻是聽過這個名詞,卻從未繳納過所謂的企業年金。“自願建立”的方式使其曆經14年仍然曲高和寡。

目前,企業年金餘額積累規模相對于我國82.71萬億元的GDP而言,占比不到1.5%;企業數量占比僅0.35%;參加年金的員工人數僅占4.2億城鎮就業人員的5.6%。據人社部的統計,最近3年參與年金計劃的員工人數呈走低趨勢。

在采訪中,馬女士也向本刊記者坦言:“雖然我選擇了繳納,但單位裡也有很多員工選擇放棄了這項‘福利’。”

一方面,企業年金得以足額按時發放是需要具備一定條件的。馬女士說:“單位告訴我們,企業年金中企業繳費部分,并非在賬戶建立之初就可以足額歸屬個人賬戶。而是交滿2年歸屬50%,交滿3年60%,交滿4年歸屬70%,以此類推。隻有當參加企業年金8年的時候,這個權益才是全部屬于職工所有。這對于很多跳槽頻繁的年輕人來說并不劃算。”

另一方面,馬女士認為,現在國家隻是籠統規定,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2%,但由于企業間工資水平差異很大,對于收入偏低的企業職工來說,總感覺很吃虧。她覺得應進一步完善出台“提低限高”的政策,讓企業間的年金水平再均衡一些,會使這項制度顯得更加公平。

中央财經大學商學院教授楊長漢告訴記者,目前,國企是企業年金制度建立的“主力軍”,而為數衆多的中小企業仍對企業年金的繳納抱有一定的抵觸情緒。據楊長漢分析,從外部因素看,當前養老險的企業繳費負擔過于沉重,據測算,“五險一金”已占到工資總額的40%至50%。這直接制約了企業建立年金制度的積極性。同時,企業普遍認為,漲薪與發獎金是有針對性和刺激性的,而年金則具有較強的普及性,如果開了這個頭,恐怕日後的勞動力成本都會居高不下。企業年金不僅是針對企業職工的一種福利保障,更是一種激勵機制。在江蘇省南京市市民廣場上,人們正在享受幸福的生活。是福利保障,更是激勵機制

面對企業年金普及難的“症結”,新規中對其中部分作出了回應。對此,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深圳創新發展研究院資深研究員鄭秉文對新舊規定的對比做了詳細的解釋。他說:“相較于之前的試行辦法,新規在很多方面進行了細化和改進。它不僅明确了企業年金的繳存比例與方式,同時,還規定了企業年金的最終權屬以及投資增值方向與資本配置比例等等。”

第一,《辦法》對原來規定的企業年金性質“自願建立”改為“自主建立”。“自主”與“自願”相比,語義更為明确,表明政府積極推動和鼓勵廣大企業建立年金制度的态度。

第二,《辦法》對雇主和雇員繳費比例分别做了規範。《辦法》規定,雇主繳費比例8%,雇主與雇員繳費合計不超過12%。這樣修改的目的是與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建立的職業年金能夠一緻并銜接起來,因為職業年金的繳費比例規定是雇主繳費為工資總額的8%。企業年金繳費比例的調整為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的“并軌”打下基礎,對廣大企業職工來講是個福音,也可以防止因年金過高分流企業正常資金或者借年金變相擴大福利。

第三,《辦法》還規定,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企業可以與職工一方約定其自始歸屬于職工個人,也可以約定随着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歸屬于職工個人,完全歸屬于職工個人的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并明确了幾種例外情形。這使企業年金的歸屬問題更加明确。

“自主協商,共同繳納。”是企業年金運營的核心要義。“自主協商”機制是擴大年金參與率和覆蓋面的關鍵,意指所有雇員,無論是新職工還是老職工,他們參加工作即自動加入到養老金計劃裡面來,不想加入也可以提交書面申請“選擇退出”。“這是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和激勵性,對擴大參與率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對企業主是否建立年金制度具有明顯的監督作用。”鄭秉文告訴記者。

企業年金不僅是針對企業職工的一種福利保障,更是一種激勵機制。《辦法》允許企業按照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設置員工從個人賬戶遞進獲取企業繳費與投資收益的動态額度,這實際上是将企業年金轉換成了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有利于增強企業對人才的吸引力,維系員工隊伍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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