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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 在全球經濟治理中的角色、作用及責任

時間:2024-10-25 11:00:15


    曹倩/文

2016年5月5日,來自埃塞俄比亞、坦桑尼亞、南非、津巴布韋四國的非政府組織代表參加由中共中央對外聯絡部主辦的“萬壽論壇”,圍繞“NGO如何在全球經濟治理中發出聲音、發揮作用”主題展開對話交流。

當前全球經濟治理體系包容性不足,NGO的作用應該得到加強

埃塞俄比亞發展研究所項目主任貝裡胡·葛布雷希沃指出,現行全球經濟治理體系看似已經比較完備,聯合國制定了千年發展目标,并有世界銀行、世界貿易組織等配合支持。但當我們仔細研究這些發展議程,會發現它們更多的是關注效率,而極少涉及平等、公正等内容。全球經濟治理僅僅關注經濟增長是不夠的,還應該具有包容性。貧窮會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如果一個社會有大量貧困人口,貧富差距過大,那麼這種發展一定是不可持續的。NGO應該更加活躍、更加實際、更加有效,在促進制定包容性議程方面發揮積極作用,讓發展成果為更多人所共享,實現國内、國際兩個層面的發展、和平與安全。

津巴布韋非政府組織聯合會全國主席瓦拉娜依·維瑞認為,當前國際經濟融合的速度已經遠遠超過了現行國際經濟體制的治理能力,“我們沒有必要再花時間去讨論現行體系是否有效,2008年金融危機是一個很好的現實考驗,已經證明了現行體系不足以應對各種問題。NGO的能力和作用應該得到加強”。

NGO在全球經濟治理中具有獨特優勢

坦桑尼亞東非能力發展研究基金會高級研究員約翰賽因·魯泰瓦指出,“盡管NGO不被世界銀行、世貿組織等制度化的國際合作機構所看好,但NGO有自身獨特的作用和優勢,能夠在全球經濟治理中有所作為”。

維瑞認為,其實制度化的國際合作機構也希望在全球經濟治理中得到NGO的支持,但由于受國内、國際種種煩瑣的規定和程序所限,難以有效發揮NGO的作用,目前NGO沒有受到足夠重視,但NGO确有其獨特優勢,應該被納入全球經濟治理。

四國NGO代表指出,NGO在全球經濟治理中至少有以下五方面優勢。

第一,提供更廣泛的信息源,使政策分析、政策制定更趨合理化。

第二,增強國際經濟治理機制的合法性、正當性。當前,制度化的國際合作機構在全球經濟治理中的作用不容置疑,但是它們被歐美少數國家所控制。NGO可以促進發展成果為各國人民共享,推動國際治理公平化,而且有利于政策制定更加透明,幫助國際機構“去官僚化”。

第三,有效統籌協調發展項目。NGO可以整合民間資源與政府資源對接,加強各方信息溝通,統籌經濟民生項目,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

第四,對經濟發展項目進行有效監督,增強其“透明度”,促其更好地執行和落地。

第五,促進經濟治理主體間的互動與交流。NGO植根于社會,可以充當連接國際機構、大型跨國企業和當地民衆的橋梁,調動各方積極性,促進更多互動與交流。

NGO不能僅僅滿足于“批評者”的角色,更應勇于承擔責任

魯泰瓦強調,NGO不能隻是批評現行國際經濟治理體系,更應找到切實的解決方案,特别是在解決貧困、民主賦權等問題上,NGO應該主動承擔責任。“非洲國家現在不甘于接受貧困現狀,将來也不會繼續貧困下去。非洲的貧困部分原因是管理不當,NGO應該努力改善當前的局面。”

魯泰瓦指出,“柏林牆”倒塌之後,世界社會主義運動陷入低谷,而此次金融危機又暴露出資本主義的種種弊端與缺陷。人們站在經濟發展的十字路口,既遭受經濟低迷帶來的持續痛苦,又面臨着未來發展道路不明的困惑。此時NGO不應坐視不理,而應努力塑造一種新的替代性的意識形态,引導民衆走出困境,引導全球經濟治理向更為公正合理的方向發展。魯泰瓦還特别引用中國俗語“不管黑貓白貓,抓到老鼠就是好貓”,指出全球經濟治理不僅僅是某一機構或某幾個機構的事情,NGO也應該更加務實靈活,幫助各國民衆找到解決問題的具體辦法。

維瑞指出,當前NGO在很多國家經濟治理中發揮着監督作用,即預防、發現、糾正經濟發展中的不良勢頭和不當政策等;而在國際經濟治理方面,NGO首先也必須明确自己的責任在哪裡,即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維瑞認為,NGO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政策環境監督、政策管理落實、資源協調調動等,其最重要的責任在于協調國際合作機制,提升各方合作主動性。

NGO能夠在促進中非合作中發揮更重要作用

南非全國公民組織全國執委會成員西蒙·霍桑納認為,中非之間是建設性的戰略合作夥伴關系,不僅在當下是互利共赢的,也為雙方後代創造價值。中非合作論壇讨論了中非如何通過戰略合作實現發展,并制定了一系列發展目标。而實現這些發展目标的關鍵在于,合作是符合民衆意願的。中非合作在民衆支持下才能取得預期成果,NGO能夠也應該在中非民意溝通中發揮積極作用,促進中非在相互交流、相互理解的基礎上共建命運共同體。

霍桑納指出,非洲教育水平有待提高,經濟發展不足,亟須實現包容性發展和共同發展。包容的社會對個人發展、個人創新都有促進作用。中非雙方努力建立公平、公正的國際體系,在國際上維護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合法合理權益。NGO應該積極促進中非合作,推動包容性發展。

非洲NGO需要正視困難、挑戰并積極應對

四國NGO代表指出,非洲NGO在發展中也存在一定問題,突出表現為資金短缺和缺乏國際協調機制。

代表們坦承,非洲NGO的大部分資金來源于西方,使其不可避免地受到西方理念思潮影響制約。魯泰瓦指出,對非洲NGO而言,籌集資金确實是一個大問題。有時為了拿到捐助,NGO不得不違背自己的宗旨和責任。西方也不時通過NGO對非洲社會進行滲透和影響。葛布雷希沃指出,對大部分非洲NGO而言,西方援助對議程設置有很大影響。非洲各國普遍意識到這一問題,并盡力減少NGO對外部資金的依賴。埃塞俄比亞已出台NGO管理法案,對NGO接受外部援助做出嚴格規定。維瑞指出,津巴布韋的NGO為解決資金問題,采取“企業化”發展模式,希望通過社會渠道自籌資金,以提高政策議程制定的獨立性和自主性。

國際層面的政策協調也是NGO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代表們指出,NGO在國家層面參與政策制定相對容易一些。津巴布韋有非政府組織聯合會,坦桑尼亞的NGO也建立了一個全國性的組織架構,它們能協調NGO的行動,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議。但是,NGO在國際層面參與政策制定就比較困難了。當前,NGO隻能以觀察員的身份參與大部分國際經濟治理機構,而且缺乏一個國際性的NGO聯合會。各類NGO關注議題高度分化,難以集體發聲、形成合力,亟須建立國際性的合作平台與協調組織,改變“各說各話”的局面。

(作者單位:中共中央對外聯絡部研究室)

(責任編輯:魏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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