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去年底,王琴租了幢臨街的房子開酒店,租期3年,租金按市場行情定為每月2萬元。
2、合同是由房東拟的,其中有一條專門規定:“本合同租金所應交納的稅金由承租方繳納。”
3、王琴從沒想過自己租房子還要交什麼稅,所以當時也沒在意。
4、沒想到,前不久,稅務部門找房東收出租房屋的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時,房東卻找到王琴,說這筆稅金按合同應由王琴繳納。
說法: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稅收是國家以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形式授權實施的行政征收活動。稅收項目、納稅義務人(或稱納稅人)、稅率等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對出租房屋獲取租金所應繳納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出租人,且營業稅的計稅基數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王琴的房東在合同中規定“本合同租金所應交納的稅金由承租方繳納”,明顯具有偷稅、漏稅意圖,不僅企圖非法轉移納稅義務,而且有非法降低計稅基數以便漏稅的嫌疑,違反了稅收征管規定,屬無效的合同條款。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無效的合同條款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房東無權要求王琴承擔他自己應繳的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