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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保險”的“風險”

時間:2024-10-20 11:03:41

互聯網保險在傳統保險項目外拓展了更多的應用場景,如保障被寵物傷害所造成的醫療費用的“汪星保”、針對整形意外傷害的“美顔險”。相較于傳統保險,這些基于特定場景開發的互聯網保險滿足了用戶短期的、個性化的細分保險需求。

伴随互聯網保險的迅猛發展,相關的消費投訴和訴訟事件也越來越多。買互聯網保險有哪些風險?

“奇葩險”想要理賠幾乎不可能

曹興權(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

某财經網曾經發布一款股票“跌停險”:有A股賬戶且年齡滿18周歲的人士就可購買,單隻股票最低投保金額為100元,投保期内,投保人的股票如發生跌停,最高可獲得1萬元的賠付。

在博取社會注意力一周之後,“跌停險”被監管部門點名。監管部門表示,保險風險是指尚未發生的、能使保險對象遭受損害的危險或事故,具有客觀性、可能性和偶然性。保險風險不受人為因素影響,不可控,而股票“跌停”是可以受人為因素影響的。保險的核心功能是保障,而“跌停險”類似對賭遊戲,利用“跌停險”對股價波動進行保障有可能進一步放大金融風險。

就在“跌停險”被監管層點名的當天,兩家外賣公司美團和餓了麼幾乎同時對外宣布,推出保險品種“外賣險”:一旦用戶因為吃了該平台訂的外賣拉肚子甚至生病住院,保險公司将進行理賠。這兩項保險後來也因為難以進行理賠的标準化操作而不了了之。

近年來,互聯網保險中“奇葩險”頻出:霧霾險、中秋賞月險、世界杯遺憾險、人在囧途險、BOSS莫怪險、春晚收視率險、吃貨險……不過,這些标新立異的險種大多都在推出不久即被監管部門叫停。

需要注意的是,推出這些奇葩險種的互聯網公司或許壓根就沒想過理賠,他們隻是借此作噱頭炒作一把。更有甚者,有的“奇葩險”甚至涉嫌網絡賭博。如2017年底,有網上商家銷售所謂的“鹿晗戀愛險”,每單保費11.11元,承諾如鹿關一年後仍保持戀愛關系,商家便支付雙倍金額。而在網上真的下單購買了這些“奇葩險”的消費者,想要真正索賠時,恐怕會發現這些産品早就被監管部門取締了。

“網上互助計劃”和“相互保險”不是一回事

肖飒(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互金法律專家)

最近,随着非上市險企年報披露的收官,國内首批3家相互保險社(衆惠相互、彙友建工、信美相互)的首年經營“成績單”出爐,一些人開始關注原本相對陌生的“相互保險”。

2015年原保監會發布的《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對其作出的定義是:相互保險是指具有同質風險保障需求的單位或個人,通過訂立合同成為會員,并繳納保費形成互助基金,由該基金對合同約定的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國内目前隻有三家相互保險企業,然而不少網友卻有這樣的經曆——朋友圈随手轉發網絡籌款獻愛心,卻被“愛心獎勵”鍊接誤導加入了某個“網絡互助平台”。媒體曝光有網絡互助平台以3元低門檻、“30萬互助金”誘導會員加入。這些網絡互助平台宣傳自己的産品就是“互助保險”,也是正規保險産品,是否真的如此?

相互保險組織必須具備保險經營資質或者保險中介經營資質,其運營的基礎在于保險精算的風險定價和費率厘定,責任準備金的提取也更為科學精緻,在财務穩定性和賠償給付能力上必須有保證。基于此,所謂的“網絡互助保險”與相互保險完全是兩回事,前者更類似于某種集資活動。以“互聯網+保險”模式提供金融服務但尚未獲取相關牌照的情況下,平台方面很可能已經涉嫌非法經營。

總的來看,互助保險覆蓋一些特殊的保障需求,對股份制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障體系能形成有益的補充。對于網絡互助平台進行金融創新的探索價值應持以肯定的态度,但是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錯綜複雜,脫離監管的影子經濟必然衍生風險。基于此,當下投保人還是不要相信任何“網絡互助保險”。

在非險企直營平台上買保險,風險何在

張晶(山西财經大學财政金融學院副教授)

2017年,某地保監局發現轄内一家區域性第三方互聯網平台與保險的合作模式存在較大風險隐患。該平台業務範圍主要為車險,主要與保險企業基層分支機構開展業務合作。合作保險機構在該平台開設“網上營業廳”,平台将投保人填寫的投保信息推送給保險機構,并将各保險機構報價返回給投保人,達成承保意向後在線下完成保費收付和保單配送。

監管部門發現這家非險企直營平台暴露出幾個主要風險點:一是保險機構存在内控管理失效的風險。由于平台越過保險機構總公司直接與基層分支機構開展業務,保險機構内部業務系統不能真實反映渠道來源,導緻保險機構總公司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内控管理完全失效。

二是平台涉嫌非法經營保險業務。平台為保險雙方提供了客戶推薦、保險比價、投保返現等業務,實質是線上保險中介,但未獲得保險業務中介許可。

三是存在數據不真實的風險。該模式下,支付給平台的費用無法真實列支,保險機構主要通過挂單套取傭金、手續費,虛構業務費用,或以“信息技術費”“信息維護費”等日常業務名義向平台支付費用。

四是存在可能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風險。該平台未與保險機構業務系統對接,依靠人工導出投保信息,再通過網銷、電銷方式完成投保。這種線上線下脫節的運行模式無法完整保留消費者的投保軌迹,極易發生銷售誤導和理賠難的問題。

上述案例非常典型,多地區域性網銷保險平台都有類似問題。監管部門在調查中還發現,即便是具備第三方網銷保險平台資質的某些知名服務平台,在宣傳産品、承保過程中,也存在保險産品信息披露不全面,以及保險核保審查缺失、不提供保險單證等問題。

解互聯網保險之題要用互聯網思維

李青武(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

互聯網快速發展改變了消費者的生活方式,與互聯網伴生的移動終端優勢也拓展了保險市場範圍,助推了保險業的創新發展。

但目前國内互聯網保險的發展存在着以下幾大問題:許多平台沒有銷售保險的資質;不少産品有非法集資嫌疑;産品名不副實,商家對關鍵信息含糊其辭,比如缺少風險提示,免賠付條款不清晰,甚至還有誇大理财收益、弱化保險性質等各種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存在個人信息洩露的風險。

針對互聯網保險發展中産生的亂象,2016年10月,原保監會發布了《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對保險公司網銷産品時進行不實描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等誤導行為,保險公司與不具備經營資質的第三方網絡平台合作的行為,以及非持牌機構違規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等行為,都作出了警示。

互聯網保險行業的問題要用互聯網思路去解決,當務之急是建立大數據平台,統一保險數據存儲和傳遞标準,将不同系統進行數據打通,再根據不同需要進行數據挖掘,以此加強大數據在反互聯網保險欺詐中的應用,為行業優化和産品銷售提供基礎性服務。

監管部門應加強對新興事物的疏導,保障互聯網保險真正成為有益于消費者的好事情,對于違法經營的公司應該重罰以起到警示作用。長效機制方面,應建立對網絡保險平台的資質審查和查詢系統,方便消費者第一時間了解網絡平台是否具有法定資質,減少信息不對稱給消費者帶來的風險,同時也應加強對保險領域違法失信相關責任主體的監管,形成定期通報及公布機制。

張靜/采訪整理開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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