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斬斷論文買賣利益鍊

時間:2024-10-20 05:33:12

7月18日,教育部在官網發布關于嚴厲查處高等學校學位論文買賣、代寫行為的通知。教育部同時要求相關部門和單位抓緊部署專項檢查,并将依據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備案信息平台和有關動态監測數據對學位授予單位進行專項督導。

學位論文,買方是學生,賣方是各種代寫“中介”和“降重”公司,兩者之間的合同有效嗎?這些公司涉嫌怎樣的違法違規?放過造假論文,導師責任何在?打擊論文買賣利益鍊,難在哪裡?

合同無效公司非法

張乃倫(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法官)

2016年,媒體就報道過廣州名匠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企業參與論文造假與買賣的行為。論文公司有着相當完備的“産業鍊”,不同部門有的負責網上推廣,有的負責聯系客戶,有的負責維護網站,有的負責論文改寫,相互配合。從學位論文到職稱論文,從高校學生到專業崗位從業人員,價格千元到數萬元不等,論文公司提供代寫、包發、通過學位檢測等“一條龍服務”。

有人賣是因為有人買,論文買賣雙方往往還簽署了像模像樣的“合同”。從合同法角度看,這些“合同”有效嗎?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存在五種無效情形: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從代寫論文交易的合同内容看,買方抱有學術欺騙目的,以求獲學位、評職稱,賣方非法牟利,損害社會管理秩序和學術研究風氣,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屬于無效合同。因此,一旦雙方發生法律糾紛,即使訴至法院,“受害方”也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

這些論文公司擁有相當可觀的業務量和客戶滿意度,其“成功秘訣”就是利用學術論文檢測系統的特點和漏洞,對原作者的論文進行更改語序、更換詞語的小修小補,實質還是抄襲原作者論文觀點和成果。如此,假論文署名作者就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知識産權。

論文造假公司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非法經營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論文代寫、買賣業務,擾亂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和學術期刊論文發表秩序,如果其行為的影響範圍、非法所得達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論文“降重”有風險

趙占領(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中心特約研究員)

畢業論文重複率檢查是大學生撰寫畢業論文都要通過的步驟。論文查重,就是檢測畢業論文與已發表論文中重複文字占文章總字數的比例。論文重複率超過一定比例,論文就會被學校認定存在抄襲,輕則無法評選優秀論文,重則不能畢業。

有的學生抄襲後為了躲避檢查,用工具反向查證再進行修改,此種需求讓“論文查重”和“修改”業務應運而生。本是檢查抄襲的重複率檢測工具反而淪為作弊者的“幫兇”。

在網上搜索“論文查重”,可以看到各種查重産品比比皆是。不少商家每月數萬的銷量,也從側面證實了此項灰色業務的火爆。在網上購買“降重”服務,會遭遇哪些風險?

對于學生來說,通過購買論文“降重”服務來獲取合格論文,本身已經喪失了學術誠信。而從事論文修改以減少重複率服務的一般是個人或網絡小店,不少号稱“由高校教師修改論文”的店鋪,其實都是招聘學生作為兼職寫手。寫手水平有限,所采用的方法不外乎更換章節語序、轉換近義詞、段落分割、語義轉述、删減重複部分、英漢互譯等,收費之後如果還達不到“降重”目的,他們也不會負責。如果“降重”服務提供方采取了抄襲手段來修改論文,由此産生的侵權責任抄襲者和論文購買者都要承擔。

針對網絡“降重”買賣的泛濫,監管部門和高校應聯手嚴打,電商平台則應将涉及論文的非法經營店鋪一律下線處理。論文審查環節導師不能當“甩手掌櫃”

楊晨(法學學者)

買賣、代寫論文屢禁不止,與部分導師的碌碌無為有重要關系。

導師指導學生的學位論文寫作是不容推卸的法律義務。根據高等教育法、學位條例相關規定,學位申請人員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範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導師在學生撰寫學位論文時當“甩手掌櫃”,顯然違反了法規要求。

根據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規定,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降低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當然,針對學位論文不端的嚴肅追責,還需要法規的有力支撐。2016年發生的山東大學碩士論文抄襲案,研究生陳某一篇學位論文《檔案開放利用與信息安全保障研究》,被曝光疑似“大面積抄襲”,最終結果不僅被取消學位,其碩士導師也被取消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這一處理根據的是内部規章——山東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以及《山東大學研究生指導教師工作規範》。

在依法打擊學術論文造假、買賣、代寫的同時,應盡快以立法形式,進一步嚴格規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明确社會機構、高校院所、導師和學生等不同主體的法律責任,讓導師精心育人、學生精修論文,而不是制造一堆學術泡沫,混一張摻假的文憑。

正在建立全方位治理體系

熊丙奇(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

就在本次教育部發出通知之前,科技部也表示,我國正着手建立健全學術期刊管理和預警制度,科技部已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清網行動”。當下,互聯網中“論文買賣”等若幹組關鍵詞的搜索結果已明顯減少,論文買賣網站鍊接和相關廣告也明顯減少。

将科技部和教育部針對論文買賣的行動結合起來可以看到,我國正開始建立全方位治理論文買賣、代寫交易的體系,把涉及論文買賣的各個環節都納入了治理範疇。而要真正全面消除論文買賣交易,則必須改革學術評價機制。

之所以存在論文買賣需求,與當前的學術評價體系有密切關系,即過度重視論文的發表,而不重視論文的質量和創新價值。重視論文本身與重視論文發表,這是完全不同的評價體系。

教育部這次發出的通知,明确要求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學生獨立完成進行審查,要做到這一點,需要對學生進行過程管理和評價,而對學生進行過程管理和評價,需要教師投入大量精力,這就牽涉到對教師的考核評價體系。

目前對教師的考核評價體系,重學術研究,輕教育教學;而評價學術研究,重論文發表,輕研究本身。

重視過程評價、關注學術研究本身,就必須改革目前行政主導的隻重數量、結果的考核評價體系,建立同行評價機制,即由學術共同體,按學術标準評價學術能力與學術貢獻。

2018年7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要求強化導師對學生發表論文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數據的真實性及實驗的可重複性等的審核把關,引導學術共同體建立符合本領域特點的科研誠信規範。沿着加強學術共同體建設的方向改革,才能達到消滅論文買賣的目的。

張靜/采訪整理開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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