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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産案外人執行異議的訴訟法律問題

時間:2024-10-19 11:29:28

【摘要】《物權法》的實施對于司法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但是也給司法實踐提出了新的挑戰。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涉及不動産的物權糾紛比較多,尤其在執行過程中,因執行異議和物權确權引發了一系列的問題,影響物權的有效變動。

【關鍵詞】法院;确權;判決

随着我國經濟的發展,不動産交易越來越多,由此引發的糾紛和出現案外人執行異議的案例也越來越多,需要引起人們的重視。本文就不動産案外人執行異議的相關訴訟法律問題進行了詳細探究。

一、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性質

關于案外人執行異議的性質存在着很多争議,主要是有确認之訴、形成之訴以及給付之訴三種。筆者贊成确認之訴的說法。第一,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和其他确權之訴沒有區别,都是需要法院來對該法律是否存在進行确認,從而将法律關系的不确定性消除。在該确權過程中,法院隻要對該法律關系确認就是對權利的保護。第二,在現有的《物權法》中,物權請求權被規定在第三十條中,且屬于物權的保護方法。但是我們必須意識到《物權法》中的第三十三條中,物權确權請求權人不是簡單的物權人,而是界定利害關系人,那麼在訴訟過程中,其保護的範圍不僅僅是物權,更多的是對物權利益的确認。第三,物權請求是權利人向法院請求對于法律關系的确認,而不是要求一方的行為的确認。因而,在司法實踐中,會發現一些物權确權糾紛不存在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因此,筆者認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本質上是一種确認之訴,該權利是一種程序性權利,不會受到物權本身對其的約束。

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一種特殊的訴訟,需要具備以下條件:首先,在時間上,案外人提起訴訟的時間是在執行過程中的,即在案件執行開始到執行結束的這段時間内;其次,在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的理由上,不是任何案外人都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提起的主體主要包括财産的所有人、共有人、代管人以及其他相關物權人等;第三,在選擇受理法院上,《民事執行解釋》第18條明确規定了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時,由執行法院審查。這樣即便出現了執行異議,也便于管轄,便于調查取證,既可以提高訴訟效率,又可以節省司法資源;第四,在前置條件上,《民事訴訟法》明确規定,案外人要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前置條件,隻有在完成前置條件之後方可提起訴訟,我國民訴法中設置前置程序是為了防止惡意訴訟,節省司法資源,但是德國等國的相關立法中卻無此規定,設置前置程序隻是我國法律特有的規定,在國外并不多見。

三、案外人執行異議的法律效力

在執行程序中,我們可以發現物權一般因強制執行會出現變動,不需要登記就會産生物權變動,而且這種執行中的法律文書也是得到認可的。但是在現實情況下,該問題是非常複雜的。因為在上文中的闡述明确指出物權确權判決隻是對于物權權屬的證明,并不是權利的一種創設。因而,我們需要對于确權判決的實體法律效力進行解讀,其實質就是在執行中明确執行人和第三人之間物權的事實狀态。在現在的司法實踐中,我們會經常發現物權确權判決通常出現在執行程序中,一些第三人會依據确權判決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這樣執行人員就會受到來自法律文書的約束。對于物權确認判決程序效力最大的核心問題就是對既判力的認定。既判力已經确定的法律關系,是不允許當事人或者法院提出或者作出矛盾的主張或者判斷。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既判力的範圍也是有限制的,其具有相對性,不能超出提出訴訟主張的當事人範圍。因此物權确權判決在程序上的法律效力為:第一,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第三人和被執行人之間産生一定的确定力的時候,如果确權判決不是經過再審被廢棄的,被執行人不可以因為同一個法律關系再次運用新程序對于第三人的權屬進行訴訟;第二,在出現執行、被執行和确權第三人的時候,該确權判決職能被視為普通證據。在執行的時候如果發現申請執行提出新的證據可以證明被确權的物權不屬于被執行人,那麼執行人員和第三人提出确權之訴的法院應當對此進行重新判斷。

四、确權判決的适用規則和順序

解決案外人異議之訴和物權确權判決之訴的競合問題,需要明确指出物權判決适用的規則和順序。

首先,明确确權判決适用規則。物權确權是因為物權出現了變動,所以要進行确權。确權不僅僅是對于交易的權屬作出确認,還要對非交易裡的物權進行歸屬确認。那麼文中所要闡述的物權确權适用規則實質上解讀的就是物權變動規則。物權變動規則在《物權法》中第九條中規定,法律行為所引起的不動産物權的變動公式:變動=債權合同+登記變更。那麼在明确物權确權規則之後,對于物權判決适用規則就很明确了。物權确權判決是屬于非法律行為所引發的确權,當法院作出确權判決的時候,争議的物權就已經明确其所有權,那麼判決生效的時候,該物權就發生了變動。但是在上文中也闡述過,如果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相應的手續,那麼當事人隻有辦理相應的手續之後才會取得物權所有權。物權确權判決适用規則和基本的物權變動規則是一緻的。

其次,明确确權判決的審查順序。物權判決适用順序就是對于債權設定和物權變動之間關系的解讀,當前司法實踐中在物權确權判決中的适用意見比較多,比如運用物權優于債權的理論,駁回執行異議。目前,物權的變動都是有規則的,尤其是不動産物權變動登記具有重要的效力。登記就是一種公示和公信的展現,是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的。登記最為重要的作用就是其證據權屬的作用,一旦登記為誰的名字,那麼其對于不動産就享有所有權,其他人是不能侵害其财産的。不動産物權變動不能忽視的一個原則就是善意取得,因為第三人信任登記的效力,如果在司法實踐中出現善意取得的時候,法院都會對案外人執行标的物的異議。這樣的做法純粹就是因為将物權優于債權作為出發點,立足登記的效力。

各個地方法院對于案外人異議訴訟和物權确權訴訟的提起意見是不同的,導緻在實踐中出現法院物權确權判決不同,比如北京的法院反對異議訴訟中提起确權訴訟,廣東省和浙江省的法院則準許案外人提起異議訴訟的時候提出确權訴訟。為了避免出現錯誤的判決,引起不必要的糾紛,筆者提出當法院在審理異議訴訟的時候,一定要先假設在實體權利存在的情況下,查看是否有阻卻執行的因素,如果實體權利不足以阻卻執行,那麼對于實體權利是否存在就不必再審查,直接就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如果該實體權利足以阻止執行的話,那麼就要對實體權利進行審查。這樣的做法可以有效解決确權判決和執行異議的競合,有效指導司法實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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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安徽農業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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