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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患者隐私權的《侵權責任法》保護

時間:2024-10-19 03:52:38

【摘要】近年來,醫院患者隐私信息被洩露的情況屢屢發生。患者的隐私權被侵犯,也是造成醫患關系緊張的重要因素。以前對患者隐私權的保護僅見于衛生部的個别規定,法律保護力度較弱。随着《侵權責任法》的出台,患者隐私權作為人格權被加以确認,明确規定了對患者隐私權的保護。但該法律僅将保護患者個人隐私的責任主體局限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顯然對于患者隐私權的保護是不夠的。應從完善對各種侵權形式的規制、細化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兩個方面入手,完善《侵權責任法》對患者隐私權的立法保護,更好地保障患者的隐私權。

【關鍵詞】侵權責任;患者;隐私權

一、患者隐私權概述(一)患者隐私權的内涵

患者隐私權是指患者在接受診療的過程中,享有的要求醫療機構、醫療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對因臨床診療活動而合法掌握的有關自己的生理、内心以及其他方面的隐私不得洩露、不得非法侵犯的權利。

患者隐私權大緻包含以下幾方面:1.患者的個人信息。主要包括醫療機構收集到的患者的姓名、家庭住址、性别、工作單位、出生年月、聯系電話等。

2.患者的身體隐私。在臨床診療的過程中,醫務人員出于診治病情的需要,往往需對患者的身體進行檢查,然而這些活動必須嚴格限定在以疾病治療為目的的範圍之内。

3.患者的疾病信息。第一,患者所患的是何種疾病,特别是一些特殊的、比較容易産生道德非議的疾病,例如,艾滋病、乙肝等傳染病,以及性病等。第二,患者的既往病史,曾經患過何種疾病,還包括其本人及家族遺傳史等。第三,患者的病曆、各種檢查化驗結果等在診斷和治療過程中形成的資料、患者使用的藥物。

4.患者的私人空間。患者在接受診療的過程中,出于治療疾病的目的,經常需要在病房、手術室、檢查室等場所暴露自己的身體器官。

(二)患者隐私權的内容

當前《侵權責任法》對患者隐私權的保護,僅限于隐私隐瞞權,患者隐私權還包括隐私支配權和隐私維護權。

1.隐私隐瞞權。隐私權是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患者對自己就醫的隐私信息也享有隐瞞權。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以及其他接觸到患者隐私信息的機構和人員,都應對該信息加以保密,免于患者受到信息被洩露的侵害。

2.隐私支配權。患者對自己的隐私享有支配權,可以允許醫務人員了解其病情、個人經曆,接觸、檢查自己的身體,進入病房等。患者上述支配自己隐私的情形是為了治療疾病,這并不等同于患者放棄自己的隐私,患者對這些隐私信息依然享有權利,基于此,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應做好患者隐私的保密工作。

3.隐私維護權。隐私維護權是指患者可以維護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一旦隐私受到侵害,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尋求救濟。隐私維護權的内容包括以下3個方面:第一,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以及其他機構和人員不得非法收集、傳播、利用患者的個人信息,對于合法收集到的患者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第二,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未經患者允許,不得侵犯患者身體的私人領域。第三,對于患者的個人活動,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不得非法幹涉、打擾。

二、患者隐私權在我國受保護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侵權責任法》對患者隐私權保護的立法現狀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隐私保密。洩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曆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法條首次提出了對患者隐私權的保護,但是規定得還不全面,它隻規定了患者的隐私隐瞞權,對于患者的隐私維護權、隐私支配權并沒有作出規定,且對于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非法獲取、使用、洩漏、出賣患者個人信息的行為并沒有作出規定,而這些侵犯患者隐私權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中也是比較常見的。可見,《侵權責任法》對患者隐私權的保護還不全面,需進一步立法完善。

(二)《侵權責任法》對患者隐私權保護的欠缺之處

以下幾種現象是現實生活中時常發生的侵犯患者隐私權的行為,但《侵權責任法》并未對這些行為作出規定。

1.臨床教學、診療中侵犯患者的隐私。患者為了治療疾病,常常需要告知醫務人員與治療相關的個人信息、身體情況、生活情況、過去的病曆等信息,但這并不代表患者放棄自己的隐私權。在疾病治療過程中,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對了解到的患者隐私,應當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這些隐私。在臨床教學中,醫生在接診過程中有時會遇到一些疑難病例,在之後做講座或者講課時,有些醫生會将這些疑難病例作為典型案例進行講解,洩露患者隐私。再比如,醫生為患者診治的過程中,常常有實習生跟蹤學習,實習生洩露患者隐私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2.幹涉、監視患者私人活動。患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從事或不從事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活動,他人不得監視、幹涉。醫務人員可以從診治患者的角度對患者的日常活動予以觀察,勸阻患者不利于診治的行為,但不得強行監視、幹涉。

3.侵入、窺視患者私人領域。患者出于診療的目的,常需要配合醫務人員将身體暴露在病房、手術室等地方,患者享有隐私支配權,可以自由地決定是否暴露自己的身體、暴露哪些部位以及向哪些人暴露,因此未經患者同意,實習醫學生、病人等其他人員觀看治療過程,以及醫療機構在病房、治療室、手術室等地方安裝監控,是對患者私人領域的窺視。

三、《侵權責任法》對患者隐私權保護的立法完善

(一)完善對各種侵權形式的規制

1.增加診療過程、臨床教學中患者的隐私權保護。患者對自己的隐私享有支配權,患者如果明确表示允許醫療機構将患者的隐私作為教研病例,醫院才可以使用該病例進行臨床教學,否則将構成對患者隐私權的侵權,從而可能使醫患關系變得更加緊張。在臨床治療過程中,如醫務人員對患者隐私有各種形式的侵權,甚至造成損害的,還應賠償損失。對此種侵權形式,法律應加以詳細規制,讓侵權者承擔侵權責任。

2.預防監視、幹涉患者私人活動的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應該限制醫護人員過分幹涉、監視患者私人活動,以防侵害患者的隐私。對于必須對患者進行監護的,要嚴格規定其監護的範圍、程度。否則,應由醫療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醫護人員個人有過錯的,應根據過錯大小,由醫院和醫護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3.完善患者隐私權與相關利益沖突協調的規制。患者隐私權與其他權利有時候存在沖突,應對此加以系統性的規定。這種沖突的表現形式多樣,比較典型的有患者隐私權與醫療知情權、臨床教學權、社會公共利益等的沖突。

我國當前的法律條文雖然對醫療活動作出了一些規制,但還沒有形成體系;雖然也對保護患者的隐私權作出了一些規定,但比較分散且規定得過于抽象,大多是原則性的保護,缺乏具體可操作性。随着患者隐私權受侵害的現狀越來越突出,使得醫患關系更加緊張,甚至進一步影響到社會秩序的和諧穩定,因此有必要通過《侵權責任法》對保護患者隐私權作出明确、完善、具體的規定,完善患者隐私權的内容,細化保護患者隐私權的責任主體,協調患者隐私權與其他權利的沖突。

(二)細化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

第一,停止侵害。人格利益一旦受到侵害則難以通過事後救濟的方式彌補,應當盡量預防侵害患者隐私權的行為發生,因此,《侵權責任法》應當将停止侵害作為承擔侵權責任的首要民事責任方式,适用停止侵害措施及時制止行為人的不法侵害,可以有效地避免或者降低損害結果。适用停止侵害的方式,要注意以下3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從停止侵害的字面意思來看,停止侵害針對的是正在發生中的侵權行為,假如侵權行為已經終止或者尚未發生,則不适用停止侵害的方式。二是如果患者受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可以向醫療機構提出停止侵害的要求,也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提出。三是停止侵害這一責任承擔的方式,可以單獨适用,如果侵權行為還給患者造成了其他的損失,停止侵害也可以與其他責任方式合并适用。

第二,賠禮道歉。民事責任上的賠禮道歉是指法院通過判決強制被告人向受害人道歉,這是一種具有強制性的話語責任。對于受害人來說,侵害人的賠禮道歉行為使受害人受傷的内心得以安慰;對于侵害人,通過賠禮道歉使得侵害人認識到侵害行為的錯誤,以避免類似行為再發生。雖然人格利益一旦受到侵害難以通過事後救濟的方式彌補,但有時賠禮道歉給受害人帶來的心靈上的撫慰,是其他責任承擔方式不能相比的。在患者隐私權受侵害的案例中,應當對賠禮道歉的方式和場所作出限制,這樣才能使受害人免受二次侵害。

第三,賠償損失。一般情況下侵害人是通過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來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了賠償損失的責任承擔方式,但對賠償的标準沒有作出詳細的規定。現實生活中,受害人和加害人往往對賠償的數額産生争議。患者隐私權受侵害的結果,主要表現為精神痛苦,有時也包括因隐私權受到損害而産生的其他損失(這裡主要是指受害人因為隐私被洩露所遭受的精神痛苦而産生的其他疾病的治療費用、誤工費、交通費等;還包括受害人進行訴訟所支付的律師費或者其他相關費用等),給予被侵權人物質補償可以對受害人起到一定的安慰作用。因此《侵權責任法》應當規定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并對賠償的标準及其範圍作出明确具體的規定,以解決現實中的難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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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河南廣播電視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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