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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轉股的新特征

時間:2024-10-19 10:05:31

8月8日,在國家發改委等五部委印發的《2018年降低企業杠杆率工作要點》中,将“深入推進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列為六大工作要點的第二條。此前,有關部委出台了《金融資産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政策密集出台,支持力度之大,可見這項工作對降低企業杠杆率的重要性。

從另一個角度看,若債轉股業務是有利可圖的香饽饽,基于資本的逐利性,金融機構基本會一窩蜂而上,不需要監管部門這麼大力度的政策支持。現實中,債轉股是一項機遇與風險、利與弊共存的業務。

梳理債轉股的曆史,上一次大規模的債轉股是本世紀初,取得了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時過境遷,這一降負債的重要工具能否再次“化腐朽為神奇”?會不會陷入“南橘北枳”的困局?要回答好這些問題,有必要研究債轉股業務的新特征并分析兩輪債轉股的差異。

首先,實施機構主體更加多元化。在上一輪債轉股過程中,四大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是主力軍,對近600家企業的4000多億元的債務實施了債轉股。本輪債轉股,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依然是重要的參與方。同時,金融資産投資公司、保險資産管理機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地方資産管理公司等多種類型實施機構均可參與,實施機構主體呈現多元化趨勢。此外,評估、法律、财務等中介機構也是債轉股業務的重要參與者。

其次,政策性與市場化法治化的不同。在政策性債轉股階段,開展債轉股業務是一項服務大局、服務穩定的工作,彼時的四大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為政策性金融機構,具備條件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盈利倒是第二位的目标。

市場化債轉股沒有國家“托底”,各實施機構需自負盈虧。在經曆過商業化轉型以後,四大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都成為市場化的機構,而且本輪債轉股中其他實施主體均為市場化的金融機構。這些機構在響應監管号召、履行社會責任的同時,經濟效益将成為其開展業務的首要考慮因素。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轉股企業、債轉股業務實施機構都要遵循法治化的原則來推進。

再次,兩輪債轉股業務面臨的監管環境不同。由于政策性債轉股業務的特殊性,有關部門在資金、稅收、監管等方面都“特事特辦”,給予了大量政策支持。比如在資金上,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當時開展業務的資金主要來自人民銀行再貸款或定向發行的債券,利率低、期限較長,适應了債轉股業務退出周期較長的要求。

在此輪債轉股業務中,包括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在内的債轉股實施機構開展業務的資金主要來自銀行借款或發債,利率高、期限較短,需要承擔較高的融資成本。當前,金融監管已經從“管資産”轉為“管資本”,根據轉股後股權形态的不同,上市公司股權的經濟資本系數為250%,而非上市公司股權的經濟資本系數為400%。因此,債轉股業務是典型的“資本消耗型”業務,實施機構受到監管資本約束,開展此類業務要算資本賬,難以大規模開展。

最後,轉股後經濟發展預期不同。轉股不是目的,轉股後盈利退出才是目标。良好的經濟發展預期是債轉股業務獲得較好盈利,能夠順利退出的重要外在條件。在上一輪債轉股過程中,中國随後于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經濟保持了較高速度的增長。盡管當時機構在做出債轉股決策時未必能預料到後來的情況。

(作者為國内資管界資深人士、北京大學博士)

編輯:牛绮思美編:孫珍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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