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1日,因痔瘡發作疼痛難忍的張志強來到太原市某醫院就診。肛腸科門診大夫診斷他患有環狀混合痔、肛乳頭肥大等症狀,安排他進行痔瘡手術。第二天上午,張志強在醫院門診進行了手術治療。手術後,張志強覺得排便困難,醫生說這是因為肛門的傷口還沒有恢複好,傷口愈合後就好了。可是随後幾天張志強卻覺得排便越來越困難,到了10月20日晚上,他因腹脹疼痛、大便解不下來,不得已在吃了通便藥後才勉強排出來。
手術前因為痔瘡的原因就有排便困難的症狀,可是萬萬沒想到做完手術後症狀不但沒有緩解,反而加重,張志強不得不再次來到醫院檢查,醫生診斷其肛門已經變得嚴重狹小,需要再次進行手術。張志強對當地醫院已有抵觸心理,因此選擇到天津市一家醫院做了肛門狹窄松解術,術後病情才得以緩解。張志強覺得之前的手術失敗,讓自己不得不承受痛苦,醫院應當負責任。為此,他咨詢律師後到一家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确認為九級傷殘後,就将醫院起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自己各項損失14萬餘元。
太原市某區法院判決醫院承擔80%的責任,賠償張志強損失11萬餘元。醫院不服提起上訴,認為一審法院沒有經過醫療過錯鑒定就作出判決,不符合法律規定,不應當判決醫院承擔責任。
得知醫院上訴後,張志強經人介紹來到山西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請援助。律師向張志強詳細了解了案情,查找了相關的診療規定和法律法規,分析了一審判決書和醫院的上訴理由,整理了自己的答辯意見。
律師認為,雖然一審法院沒有進行醫療過錯鑒定,但這是因為醫院病曆記錄不全并且有後補病曆現象,導緻無法進行醫療過錯鑒定。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醫療機構如果有僞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曆資料的情形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因此,法院無須進行醫療過錯鑒定,即可直接推定該醫院有過錯,醫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審法院在審理後認可了律師的意見,認為一審法院曾委托北京某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但該鑒定機構表示,因病曆是後補的,無法進行鑒定,因此才退回了鑒定委托。二審法院再次判決醫院應當承擔責任,責令醫院向張志強支付11萬餘元的賠償金。
律師提醒:根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妥善保管病曆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僞造、隐匿、毀滅或者搶奪病曆資料。發生醫療糾紛需要封存、啟封病曆資料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進行,醫療機構應當對封存的病曆開列封存清單,患者在簽字确認後有權獲得一份。如果醫療機構有僞造、篡改或者毀滅病曆資料的,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其有過錯。
□山西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師闫豔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