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微信在日常生活中的廣泛應用,通過微信購買産品的新型購物方式也受到了許多消費者的青睐,“微商”日益火了起來。然而,在未取得相關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在微信上售賣隐形眼鏡是否合法?又會給消費者帶來什麼隐患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二審認定微商姜某犯非法經營罪,維持一審判處其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币三萬元。
朋友圈售賣隐形眼鏡微商賺取中間差價獲利
姜某是一個90後女孩,大學畢業後做起了微商,售賣隐形眼鏡和護理液。姜某先是通過某網購平台,聯系上經營隐形眼鏡和護理液店鋪的商家卓某(已另案處理),與卓某就轉售隐形眼鏡等達成一緻。而後姜某在微信朋友圈裡發布商品信息,在卓某網店标價基礎上對外加價2元至30元不等出售。買家向姜某下單付款後,姜某再向卓某購買,由卓某直接給姜某的客戶發貨。
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在卓某和姜某都未取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姜某向卓某共購買了總計八萬餘元的隐形眼鏡和護理液,賣了九百多單。2017年5月,卓某到案後,姜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到案,對銷售隐形眼鏡等行為予以供認。一審審理期間,姜某退繳違法所得一萬元。
法院認定非法經營微商被判刑并處罰金
一審法院認為,姜某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并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且積極退繳違法所得,據此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姜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币三萬元。姜某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姜某上訴稱,她知道實體店銷售隐形眼鏡需要取得相關資質,但不知道網絡銷售也需要相關資質,她隻是幫他人忙賣隐形眼鏡和護理液,并不是非法經營,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姜某的供述證實,其知道實體店銷售隐形眼鏡需要辦理資質證明及許可,但是姜某沒有相關的資質及許可。姜某從2015年8月開始銷售隐形眼鏡至2016年底,将上家的發貨價加價2元至30元銷售,以微信轉賬、當面付款等方式收取貨款,銷售對象包括朋友、同學,以及朋友和同學介紹的顧客。姜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隐形眼鏡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原審法院根據姜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所作判決并無不當,且審判程序合法。
上海一中院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9月20日東方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