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2016年5月出版的《集郵博覽》,拜讀時看到第57頁付家煌先生撰寫的《兩枚遲到20年的實寄封》一文,說他收集到兩枚發信時間和收到時間相差“20年”的60年代的實寄封。作者在該文的最後一段分析說:兩枚封落地戳上“1981”年份字釘的“8”顯然是郵政員工在操作時誤将“6”弄成了“8”,從而導緻産生出這兩枚“遲到”達20年的趣封。
筆者認真研讀了幾遍付先生的文章,又用放大鏡反複察看了文中附圖上的戳印,根據自己長期從事郵政業務管理的經驗,在此談些個人的見解。
第一、該兩枚信封上的落地戳均為當時武漢市區兩個大鎮(漢口鎮和漢陽鎮)分支機構加蓋,從字釘上的數碼字體粗細和筆形判斷,應屬于同一個“字釘工廠生産”。最明顯的特征是“19”數碼字前的“1”字,它的頭部都有一個向左下方斜撇的“小彎勾”,長短一緻,這符合當時郵章規定的同一省内各郵政機構所需一般性小件生産用品(器材)和單冊,可由省管局自行統一安排生産、印刷的原則。而兩枚落地戳中被付先生認為是“81”年份的字釘中,那個“1”字的頭部并未見到有向左下方斜撇的“小彎勾”。以此推論,“8”字右邊的一豎,不應視為“1”(這裡讀音為yi,即一),應視為“18”的“10”(讀音為shi)。
第二、如果把兩枚落地戳倒過來觀察,便可看見它不是“81”年的數碼,更像“18”的數字(即18日的字釘)。據此,筆者認為上述兩枚落地戳中的“81”數字,不應視作“81”年,應理解為:由于工作人員換字釘時匆忙(疏忽),本應換成“61”年份的字釘,結果揀出了一顆“18”的數碼字釘,又倒置嵌入日戳内了,于是便成了“81”年份的時間。其實換字釘的員工還是有所“注意”的,如果把那顆“18”數碼的字釘正放,豈不成了“1918年”,那不是更加“離譜”了嗎?
像這樣換錯日戳年份(含月份、日期)字釘的現象,甚至是用上、下倒置字釘的日戳蓋銷郵票的現象并不鮮見。
第三、郵政生産所用日戳字釘,按規定制做時須在每一顆字釘數碼的右下角處加刻一個“點”,在付先生展示的兩枚信封的郵票戳印上都能見到,在第二枚信封的落地戳印上,那個“19”數碼右下角也能見到,但在兩枚疑為“81年的字釘中”“1”字的右下角均未見到那個“點”,這也驗證了那顆“81”的字釘不是年份,應為“18”這個數碼的倒置。
第四、按郵章規定,20世紀60年代,郵政生産所用的日戳字釘槽隻能嵌入5顆字釘,即年份占用兩顆(“19”數碼為一顆,“61”數碼為一顆),月份占用一顆,日期占用一顆,時間占用一顆,多一顆都不行。所以,落地戳中的那顆單個的“6”字絕不可能是因疏忽錯換成了“8”字,否則另加一顆“1”的字釘,豈不多出了一顆字釘?既無法嵌入日戳的字釘槽,更無法加蓋了。
第五、按郵電器材(含單冊等)供應和管理規定,郵電(當時郵、電合設)生産單位(座席)使用的日戳和字釘等,一般在上一年度的第三季度必須把用量計劃彙總上報省級管理局,由物資管理部門(器材公司)安排生産,年底前發到各局以備下一年使用,年年如此,根本就不會提前幾年制做。所以,别說提前20年,即便是想要提前兩年、三年也是不允許的。因此,武漢市各個郵政生産崗位(含進口函件處理單位)在沒有字釘來源的情況下,又怎麼能拿出“1981”年的字釘呢?這顯然是不可能的。
另外,關于漢口落地戳的下月牙裡的字,付文稱“好像是”“田1”的分析或許有誤。筆者認為,依照郵政日戳刻制的常規推測,那應為“甲1”,這是郵政生産部門所用日戳的一種編号方法。
總之,這些都是個人之見,若有不當,還請郵政專家再做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