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民知道圍牆外面是紙箱廠倉庫,紙箱易燃,一旦火勢蔓延,後果不堪設想!來不及細想,益民果斷停下手中的活,下塔吊去救火,同時,他還大聲招呼工友們:“紙箱廠倉庫着火了,大家快去救火啊!”
益民和工友們迅速翻過圍牆,有人找滅火器滅火,有人擰開水閥門噴水。不幸的是,益民在奮力救火的過程中,被高處掉下來的重物砸傷了胳膊。幸虧消防隊員及時趕到,把益民送去了醫院進行治療。
經檢查,益民左胳膊骨折,在醫院治療了半個月後才回家靜養。都說傷筋動骨一百天,三個月後益民的胳膊才痊愈,在這期間他共花費了7600餘元。
事後益民請求公司認定工傷,給予工傷待遇,但公司卻認為:益民是擅自離崗才受的傷,這次受傷既不是因為工作原因,也不是在工作地點,所以這與公司沒有一點關系,不能構成工傷,公司負責人還建議益民去研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難道益民因救火受到傷害,真的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嗎?
律師點評:本故事涉及的法律問題,即職工在工作場所之外救火而緻傷是否屬于“工傷”。
根據法律規定,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
故事中益民的行為顯然符合上述法定條件,雖不是工傷,卻視同工傷,依法享受工傷規定的相應待遇。
(題圖:孫小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