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開始,王二東很勤快,菜炒得也不錯。可後來他迷戀手機遊戲,做菜也沒心思了,菜的味道得不到保證,飯店的生意越來越差。
孫小明旁敲側擊地提醒過幾次,可王二東對此無動于衷,最後孫小明就當面批評了他,誰知王二東不買賬,還頂撞他。眼看兩個月的試用期就要到了,孫小明決定辭退他,再重新找個廚師。
試用期滿,孫小明跟王二東結清了第二個月的工資,讓他走人。王二東接過錢後,突然兇相畢露:“讓我走人可以,你得再賠我90000元的工資,否則我砸了你的飯店!”孫小明不甘示弱地回道:“你幹得一塌糊塗,我不跟你一般見識,工資沒少你一分,讓你走人完全是按合同辦事,為何要再賠償你90000元?”王二東見唬不住孫小明,便掏出當時簽訂的勞動合同,說:“合同上寫得很清楚,試用期工資每月50000元,你現在隻給我5000,兩個月差額90000元,今天必須付清,否則我就去法院告你!”
難道是合同出了錯?孫小明趕緊拿出自己的那份,仔細看過之後,額頭上直冒冷汗:簽訂合同時,因為太粗心,竟然将5000元寫成了50000元!賠償王二東90000元,他的飯店就得關門了;可不給錢,如果對方告到法院,法律講究證據,現在證據确鑿,這可如何是好呢?
這時,王二東又說:“白紙黑字,清清楚楚,打官司的話你準輸!看在跟你幹兩個月的分上,你賠我50000元了事。”
一下子少賠了40000元,孫小明心動了,可白扔50000元,他心裡依然不是滋味。思慮再三,他決定拿出50000元了事。正準備去取錢,他老婆回來了,了解情況後,說什麼也不願賠這個冤枉錢,還大聲嚷嚷道:“愛咋告咋告,我不相信法律會冤枉人!”孫小明也覺得,一個小失誤被訛這麼多錢,太窩囊,法律豈會拿壞人沒辦法?
王二東沒撈到賠款,第二天就告到了法院。很快,法官的審理結果就出來了:孫小明無須支付試用期内的工資差額,理由是試用期工資标準一般都小于或等于正式聘用期工資。王二東試用期工資是聘用期工資的8倍多,這不符合常理,況且拿到第一個月試用期工資時,他未曾向孫小明提出異議,現在也提供不出應獲得高額工資的合理依據,因此斷定合同上試用期工資每月50000元是個失誤。
聽到判決結果,孫小明高興極了,直呼法律公正!
王二東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王二東不僅沒得到一分錢的賠款,還倒貼了不少訴訟費,真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律師點評:
本故事涉及的一個法律問題,即合同簽訂時發生重大誤解,是否必須履行?
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内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
試用期工資标準一般情況下都應小于或等于正式聘用工資,故事中,合同上的試用期工資超過聘用期工資達8倍多,這不符合常理。再看事實,王二東第一個月拿的是5000元工資,且并未提出過異議。據此分析,所簽合同顯然是失誤所緻,應予以更正。
(題圖:張恩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