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龐濤:小案子究大權益

時間:2024-11-05 01:43:56

龐濤的工作是民事抗訴,他大學畢業後就來到民事監察處工作,至今辦案400多件。他受理的多是法院一審、二審、再審後當事人不服的“疑難雜案”。龐濤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官,北京榜樣人物小零食牽着健康?

2018年4月,龐濤辦了這樣一個案子。

一個消費者在超市買了某種民族特色小食品,然後就對超市提起訴訟,要求索賠,理由是這種食品裡面不應該添加亞硝酸鈉。

龐濤接到這個案子後,反複研究,認為這個案子看似很小,但它事關舌尖上的安全問題,還關系到這一類産品行業的發展問題。

“這個時候檢察機關應該發揮公益保護的作用,案子再小也要提請抗訴。”龐濤說。

這種食品是具有悠久曆史的民族特色食品,現在發展成休閑食品,添加了食品添加劑,工藝上也加入了烤制熏制的過程。“如果該食品添加劑屬于超範圍添加,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我們應該抗訴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龐濤查閱大量資料,發現相關法律法規不太完善,國家标準上對這種食品的劃分類别不明确,所以,龐濤代表檢察機關向相關主管部門發了檢察建議,建議把這種食品的分類明确,以确定添加的标準,從根兒上約束商家,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雙倍工資?哪個工資的雙倍?

龐濤常說:“民事申訴案件很少有大要案,但大都關涉民生,特别是勞動争議案件。”有這樣一起勞動争議案龐濤記憶猶新,這是某外地來京務工人員郭某,與北京某公司産生的勞動争議。

該公司未與郭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依《勞動法》,如果存在勞動關系但未簽訂合同,從工作第二個月到第12個月,員工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據此,郭某起訴公司,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法院判決按其每月5000元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郭某向檢察院提起抗訴,認為應将其每月的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計算在内。

上述兩種金額每月僅差距1000餘元,但就是這1000元的小數額,讓龐濤遇到了一個法律難點,即由于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是勞動者的基本工資還是應得工資?

龐濤認為,雖然郭某基本工資和應得工資的差額僅僅為1000餘元,但如果是對一個高薪人士來說,可能他的基本工資不是很高,但各種獎金、津補貼等收入較多,那麼他的基本工資和應得工資的差額就會很大,以不同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判決金額差距會非常明顯,對該勞動者的權益影響就會很大。

為此,龐濤積極向法院主審勞動争議案件的民事審判庭了解,目前關于這個問題還缺乏統一的裁判标準,各地均有同案不同判現象。因此,表面上看這個案子的标的額不大,法律關系也比較簡單,但實質上則關系着許多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何維護。

于是,龐濤查遍了《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及相關解讀的書籍,充分了解有關法律條文的立法背景和原意,并查閱了有關内部會議紀要,最終形成了抗訴意見:“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為勞動者的應得工資,包括體現為計時或者計件的基本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币性收入。”

因為數額太小檢察院沒有使用抗訴權利進行抗訴,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和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法院達成共識,這個意見可以作為此類案件辦理的标準。

“保過班”是欺詐?

2014年,某高校保安劉某用平日省吃儉用積攢的微薄收入報了某司法考試輔導班,期望通過司法考試,從而改變自己的命運。然而他報的這個所謂的“司考保過班”卻未能讓他如願。

劉某認為該培訓機構涉嫌虛假宣傳,構成欺詐,提出訴訟要求退還學費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賠償。

龐濤接到案件,第一反應就是,“這案子不大,但背後牽涉着千千萬萬名司法考試考生的權益”。劉某在檢察機關詢問時也反映,與他一起報考“保過班”的同學們都很關注這起案件的最終結論。

龐濤“在感情上很能體會考生的心情,因為自己也曾經是司考大軍中的一員”,但辦案是情理與法理的統一,感情要用對地方,而不是感情用事。

為辦好該案,龐濤查閱了大量相關案例、法律、法規以及解讀書籍,還數次跑教委和工商局進行全方位咨詢了解。

最終認為,劉某告該培訓機構隐瞞真實情況和欺詐是不成立的,因為合同中明确約定,退款是扣除教育成本費用剩餘的部分(此案大約扣除學費的一半),該培訓機構也确定按此退款了。在雙方簽訂了合同的情形下,劉某全額退款的訴求沒有辦法得到支持。

但是龐濤又深入思考了許多,他認為“保過班,不過退款”這樣的話語,确實容易理解為全額退款。這是否是一種欺詐和虛假宣傳?如果有證據證明培訓機構存在欺詐行為,能否适用消法當中的雙倍或三倍懲罰性賠償?教育培訓中的接受培訓者能不能适用消法規定的消費者身份,從而可以用消法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一系列問題都有待解決。

消法當中規定,消費者主要是因生活消費需要從事消費行為的人。但對于越來越多人為了讓自己未來生活得更好、為了滿足發展需要,參加各類考試培訓、技能培訓等,産生各種消費。這部分人到底是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定義的“消費者”,能不能依據“消法”的規定獲得賠償、受到保護,法律并沒有給出明确的規定。

于是,龐濤把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放到了如何更好地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和促進民辦教育機構市場規範發展上。

經過思考,他在《檢察日報》“我為立法提建議”專欄中發表了《消保法應為教育培訓糾紛劃清法律邊界》一文,希望通過自己的研究和努力,回應廣大考生的關切,讓“消法”的利器可以更好地維護他們的權益。

為此,最高人民檢察院《方圓》雜志還以《司考包過未過,找誰維權》進行了跟蹤調查和采訪,引起了更多人對這一法律問題的關注。

龐濤經過思考,在《檢察日報》“我為立法提建議”專欄中發表了《消保法應為教育培訓糾紛劃清法律邊界》一文,希望通過自己的研究和努力,回應廣大考生的關切,讓“消法”的利器可以更好地維護他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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