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是上天賦予女性的權利,女人作為生命的締造者,在孕育新生命期間經曆的磨難、在一朝分娩時忍受的痛苦都是值得歌頌的。
美容院中女性職工占了多數,通常對女職工的保障都會非常全面。懷孕一直是女職工無可避免的情況,但現在“隐孕”入職卻成了老闆們最頭疼的事,“隐孕”為什麼會是一種冒險行為呢?
◎“隐孕”入職,是一場陰謀還是無可奈何?
早前一條新聞就在網上和業界間掀起軒然大波:
孫小姐到張先生的公司應聘。在随後的面試中,說到婚育情況時。孫小姐強調自己剛從廣東來到甯波,未婚,短期内也不打算結婚。随後孫小姐就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
可是入職才三天,孫小姐就告訴主管自己懷孕了,需要保胎休息。懷孕期間,也因各種情況,常常請假。在此期間公司照樣給其發工資,繳納社保,産後更派人前往探望。讓人想不到的是,産假一結束,孫小姐就上演一出狗咬呂洞賓,直接打電話說辭職不幹了。
張先生表示:“公司女職員多,對孕期女職工都是關照周到的。一年多時間裡,孫小姐幾乎沒有為公司創造任何價值,單位卻要照樣發工資、繳社保,像這樣“隐孕”的職工的确讓我們挺受傷的。”
更讓張先生郁悶的是:“如果她事先不知道自己懷孕,那還好接受。可是後來我們知道,她是在知道自己已經懷孕的前提下入職的,希望能在孕産期拿到工資并使社保不斷檔。”
從個案中确實孫小姐的惡意性比較大。但一般女性的觀點中,懷孕會影響入職、加薪、升職,因此更多的人會在面試時隐瞞婚育狀況。這也導緻不少女性在面試時,“單身未婚”“暫時不打算結婚”“幾年内不會生小孩”成為了無可奈何的女性職場生存策略。◎職場碰瓷,坑的是誰?
但其實“隐孕”這種職場碰瓷,坑的不單單是公司,更是其他廣大女性!
首先用人單位方面,當然是不希望員工“隐孕”,如果員工剛入職就懷孕,不但沒有創造勞動價值,公司還得給其發放工資、繳納社保、調産假等。
更有甚者把懷孕當免死金牌,認為公司不敢把懷孕員工怎麼樣,就不管束自己的行為,不做好本分工作,這些都會給企業帶來很大的損失。
女職工方面,女性就業本來就面對各種困難,這些女職工鑽了制度的空子,讓自己得益的同時,也堵死了其他女性的道路。這種信譽問題,影響的不單是個人,還會是整個群體。
◎什麼?公司吃了啞巴虧,隻能自認倒黴
“隐孕”已經涉及到了誠信問題,用人單位可以以此來解雇啊。
但事實上,無論是無意、刻意隐瞞懷孕,在法律上,并沒有具體區分。法律認為懷孕生孩子是一個自然權利,是天賦的,不可剝奪的。所以無論是入職前、入職後、或是入職很長時間才懷孕,都認為是員工的法定權利。
如果後期無法改變,那我前期預防總行了吧。
所以現實中很多用人單位,會對女性職工是否懷孕進行調查,甚至會在合同中列出“x年内不允許懷孕”的要求或進行相關約定。認為有了合同約束,用人單位的利益就能受到法律保護。
但在法律上,單位入職前背景調查,它要求是在員工工作能否履行簽訂的勞動合同來展開,跟是否懷孕并沒有關系。
而且在衆多的勞動糾紛案件中,就算查出來員工有這種欺瞞行為,也會認定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法的。因為法律上單位沒有權利查懷孕這件事,即使查及屬實,也是無法律效力的。因此在法律上隐婚隐孕并不成為認定員工違反紀律或者承諾的基準。
而對于刻意隐孕的女職員,并不能完全從法律角度去約束,可能隻能從道德角度來譴責這種行為。
◎享受權利的同時,也應當履行義務
女員工當然有生育的權利,法律也在極力地保障女員工的權益。而為避免“隐孕”入職,女職工最好不要在備孕期間更換工作。
雙方換位思考,用人單位對員工做好關懷,員工也應該愛崗敬業,身體允許的條件下,在孕期也要做好本職工作。
國家法律雖然對女職工特别保護,但保護也有邊界,女職工要履行遵紀守法的義務。在符合法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仍可解除勞動合同。
◎應當擺脫政府請客,企業買單的困局
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很正常;員工追求合法利益最大化,也沒錯。不過互相博弈最終導緻的結果可能是:女性就業更困難,企業也因此錯過好人才。
要打破困局,就得政府出馬。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生育保險采用的是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承擔的。
但是國内《社會保險法》第53條規定:“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這也就造成了職工的義務與權力脫節的現象。
想要鼓勵企業雇傭女性,并且保障女職工的生育權,不能隻出政策不出錢。政府理應承擔部分生育費用,隻有為企業減負,才能促進女性就業問題,不能把生育成本都推給企業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