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宏汽車曆史學者
和車身融為一體的金屬保險杠也帶來了其他問題,它在發生碰撞中的緩沖作用可以忽略不計了,即使是小的碰撞也會造成車身以及車上部件的損傷,帶來的結果是汽車維修費用的上揚,這樣保險公司的利益就受到了影響。在這個背景下,美國的保險業開始實施影響力,推行新的法規來提升保險杠的技術标準,減少事故中對車輛的損害,降低修車的費用。
在1971年,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發布了聯邦機動車輛No.215号安全标準,這是世界上第一個規範轎車保險杠設計的技術标準。這個法規要求當轎車以8km/h向前行駛或4km/h倒車行駛發生碰撞時,轎車的前大燈和燃料系統部件不能受到損壞,也禁止了尾燈以及後保險杠的一體化設計。
1972年10月,美國國會頒布了機動車信息和成本節約法案(MVICS),要求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頒布的保險杠标準能切實可行地減少消費者的修車費用。法案中考慮的因素包括實施的成本和收益、保險費用和法律收費标準以及給消費者節約的時間和帶來的不便等等。
新的标準和法案實施後,讓美國市場上市的1973年款車型保險杠開始發生變化,一些車采用了彈性橡膠保險杠,而一些車采用了更複雜的油氣緩沖器設計。随後出台的1974年轎車前後保險杠标準更上一層樓,要求車輛在8km/h的速度發生碰撞時不損壞汽車的大燈、安全設備和發動機,這意味着轎車的長度會更長以及更吸能的前後保險杠。
這還不算完,更新的标準在1976年出台。在成本節約法案(MVICS)和聯邦機動車輛安全标準No.215号的框架下,汽車保險杠标準脫離聯邦機動車輛安全标準49CFR571而以美國聯邦法規49CFR581為基準,分為“第一階段标準”和“第二階段标準”兩個階段,1979年款美規車上采用了“第一階段”标準,1980年款車型上則采用要求更高的“第二階段”标準,“第二階段”标準要求汽車在低速碰撞時“零損害”……
從1973年到1982年,美國的法規和标準讓美規轎車保險杠變得更突兀,它們都配備着笨重、巨大的保險杠,也讓一些原來很漂亮的車變得很奇怪。美國汽車公司的1974款Matador雙門運動車甚至還裝備了獨立式保險杠。而法國雪鐵龍SM轎車由于原始設計的原因,無法安裝符合美國法規的保險杠而黯然退出了美國汽車市場。
保險杠安全标準的提升減少了車輛在事故中的損害并降低了修車費用,但是,很多人認為它除了增加了消費成本之外并沒有任何好處(當然汽車制造商除外),降低保險杠成本成為美國社會的一個主流聲音。1981年裡根當選美國總統,他落實他對選民的承諾,監管部門開始使用成本效益分析以減少消費者的負擔,這影響到了1982年NHTSA保險杠技術标準的制定。在這個新标準中,對于1983款轎車前保險杠的要求從可以承受8km/h的速度碰撞降低到4km/h,能承受角碰撞測試速度從5km/h降低到2km/h。
這樣,美規轎車的保險杠外觀恢複了常态。1986年,消費者聯盟請求NHTSA重新采用“第二階段”保險杠技術标準。但是在1990年,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局做出決定,拒絕了這一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