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北京微夢公司)作為新浪微博的實際運營者,欲在計算機終端通訊、電視廣播等服務上申請注冊“Weibo及圖”商标,但被商标局以該商标與新浪網技術(中國)有限公司(下稱新浪公司)在類似服務上已注冊的第12919579号圖形商标構成近似為由駁回。
北京微夢公司對該決定不服并申請複審,複審理由為:訴争商标與引證商标在構成要素、整體外觀、視覺效果及呼叫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異,在實際使用中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其與新浪公司已達成商标共存協議,引證商标不應構成訴争商标的注冊障礙。為證明上述主張,北京微夢公司向商評委提交了引證商标所有人簽署的共存同意書原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在審理後仍然作出駁回決定。
北京微夢公司不服商評委所作決定,随後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日前,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撤銷了商評委被訴決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決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訴争商标與引證商标的标識均有相似的部分,亦有區别之處,并非完全相同的商标;其次,訴争商标申請人與引證商标的權利人之間存在關聯關系,具有利益的一緻性;再次,引證商标權利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書,表示同意訴争商标在指定服務上注冊和使用;最後,并無證據表明引證商标權利人出具的共存同意書會對相關公衆的利益造成損害。綜上,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