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溫州人金阿歡于2009年2月16日申請、2010年9月7日在國家商标局獲得“非誠勿擾”商标注冊證,核定商标類别為第45類,服務項目包括“交友服務、婚姻介紹所”等。2013年2月,因認為江蘇省電視台的婚戀交友節目《非誠勿擾》侵犯其商标權,金阿歡将江蘇省電視台、珍愛網公司起訴到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金阿歡認為,《非誠勿擾》欄目作為大型婚戀交友節目,容易引發與婚介交友服務相關的消費者、經營者誤認,侵犯了他的注冊商标。而珍愛網作為《非誠勿擾》節目的主要協辦單位之一,為節目推選相親對象,提供廣告推銷服務,并曾在深圳招募嘉賓,江蘇電視台與珍愛網構成共同侵權。
2014年9月,南山區法院一審認定,江蘇省電視台不構成侵權,判決駁回金阿歡的訴訟請求。金阿歡不服,向深圳中級人民法院上訴。2015年12月,深圳中院二審認為,江蘇電視台節目的名稱“非誠勿擾”與金阿歡的文字商标“非誠勿擾”相同,江蘇電視台使用“非誠勿擾”為商标性使用。《非誠勿擾》節目提供了征婚、相親、交友服務,與“非誠勿擾”商标核定的服務項目“交友、婚姻介紹”相同。由于江蘇電視台的知名度及節目的宣傳,使相關公衆誤認為權利人的注冊商标使用與江蘇電視台産生錯誤認識及聯系,造成反向混淆。同時,珍愛網公司因參與了《非誠勿擾》節目的嘉賓招募,并在其網站上進行宣傳等,與江蘇電視台構成共同侵權。江蘇省電視台在二審判決後将其電視節目名稱改為《緣來非誠勿擾》。
【再審維持一審判決】
江蘇電視台與珍愛網均不服二審判決,依法提起再審申請。2016年5月13日,廣東高院經審查裁定提審本案。廣東高院審理認為,江蘇電視台對被訴“非誠勿擾”标識的使用,從客觀使用情況和主觀意圖來看,屬于商标性使用。被訴《非誠勿擾》節目作為一檔以相親、交友為題材的電視文娛節目,其服務目的在于向社會公衆提供旨在娛樂、消遣的文化娛樂節目,憑節目的收視率與關注度獲取經濟收入;服務的内容和方式為通過電視廣播渠道提供和傳播節目;服務對象是不特定的廣大電視觀衆等。與滿足特定服務對象、以通過提供促成婚戀配對服務來獲取經濟收入的“交友服務、婚姻介紹”相比,在服務目的、内容、方式和對象上兩者均區别明顯。以相關公衆的一般認知,能夠清晰區分電視文娛節目的内容與現實中的婚介服務活動,兩者不構成類似服務。
廣東高院同時指出,即使認定其為類似服務,也必須緊扣商标法宗旨,考慮涉案注冊商标的顯著性與知名度,在确定其保護範圍與保護強度的基礎上考慮相關公衆混淆、誤認的可能性,從而判斷是否構成商标侵權。由于金阿歡注冊商标本身顯著性較低,本案對該注冊商标的保護範圍和保護強度,應與金阿歡對該商标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作出的貢獻相符。因被訴節目标識作為娛樂、消遣的綜藝性文娛電視節目為公衆所熟知,相關公衆能夠對該服務來源作出清晰區分,不會産生兩者誤認和混淆,被訴行為并未損害涉案注冊商标的識别和區分功能,不構成商标侵權。
據此,廣東高院作出判決:江蘇電視台與珍愛網公司被訴行為不構成商标侵權,判決撤銷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楊河律師點評】
根據我國商标法規定,注冊商标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為限。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屬于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導緻混淆的,亦構成侵權。因此,在商标侵權認定中,除了針對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進行分析,還需對兩者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是否容易引起相關公衆的混淆和誤認作出判斷。
廣東高院在判決中也特别指出,在判斷電視節目是否與某一服務類别相同或類似時,不能簡單、孤立地将某種表現形式或某一題材内容從整體節目中割裂開來,片面、機械地作出認定。本案中江蘇電視台将“非誠勿擾”作為相親、交友題材節目的名稱,從相關服務的目的、内容、方式、對象等方面來看,其與第45類的“交友服務、婚姻介紹”有着明顯的區别。此外,金阿歡也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商标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即使被訴節目涉及交友方面的内容,相關公衆也能夠對該服務來源作出清晰區分,不會産生兩者誤認和混淆,不構成商标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