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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争法》案例之侵犯商業秘密

時間:2024-11-01 11:05:25

19世紀末20世紀初,反不正當競争的概念最早誕生于西歐資本主義國家,并逐漸發展成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的核心。反不正當競争是調整企業競争行為的規範,在一些國家中發揮着維護國家經濟秩序和保護市場公平競争的重要作用。

1896年,德國制定了第一部專門禁止不正當競争行為的法律,這是世界上最早關于反不正當競争的特别法。

1993年9月2日,中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實施。

2017年11月4日,中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對《反不正當競争法》進行修訂,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基本知識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争法》共五章三十二條,主要内容包括:不正當競争的概念、不正當競争行為的法律界限、不正當競争行為的監督檢查、違法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反不正當競争法》保障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争,制止不正當競争行為,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介紹

浙江省湖州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轄區某電子科技公司舉報,稱該企業工藝裝備部長及原料生産線項目執行人敖某在公司研發出被列為企業核心商業秘密的原料除雜加工工藝後,為了謀取私利,在與公司簽訂了《企業員工保密協議》、《項目保密協議》,明确約定敖某在任職期内完成的、與公司業務相關的發明創造、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均為職務成果,由公司享有知識産權的情況下,铤而走險與該公司的原料供應商掌某合夥在江蘇連雲港建廠,并将其竊取的生産工藝秘密傳授給工廠管理人員孫某,利用該項工藝生産成品原材料。截至案發,該廠共生産成品原料200噸。

适用法律

《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衆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案例警示

本案當事人敖某為謀取私利,洩露了被公司列為商業秘密的原料生産工藝,并與掌某、孫某利用該項生産工藝生産原材料,三名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九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構成了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當地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對三名違法當事人作出合計50萬元的行政處罰。其中,對敖某、掌某分别處以罰款20萬元,對孫某處以罰款10萬元。

案例中,敖某為了謀取私利,洩露企業核心生産工藝,侵害企業的商業秘密,嚴重損害了企業的合法利益。對該不正當競争案件的查處,不僅有效避免了企業商業秘密的洩密事件擴大,造成更大的損失,而且積極促成雙方達成了諒解協議,在嚴格執法的前提下有效地平複了雙方矛盾。

商業秘密是企業的财産,是保持創新競争力和獲取競争優勢的核心資源,對企業的發展有着舉足輕重的作用,甚至會關系到企業的生死存亡。企業内部人員有義務加強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意識,防止商業秘密外洩,保持企業的競争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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