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呂帆
“新聞倫理失範”現象并非新近出現,“紙餡包子門”、“華南虎照門”、“豔照門”已是八、九年前的新聞事件。而在當下媒介融合的背景下,信息來源渠道更寬、信息傳播内容更多、受衆參與更趨多樣化,在獲得新技術帶來的傳播便利的同時,“小悅悅事件”、“李某某案”、“僵屍肉”等“新聞失範”現象更是層出不窮。與對以往各類“門”的簡單陳述相比,此刻的“新聞倫理失範”事件呈現出更複雜的現象和原因,也更暴露出媒體的道德越位和缺乏自律,成為中國新聞事業轉型期要面對的重要問題。然而,目前多數媒介倫理的研究主要着眼于新聞行業規範問題(如有償新聞、虛假新聞等)和從業者專業能力問題(盲目轉載、調查片面等)的層面,較少審視媒介權力的界限和内涵;而在新聞倫理建設的問題上,多談論制度建設(如傳播事業企業化、收視率壓力等),較少讨論新聞倫理建設的内部條件。
一、媒介權力的再讨論
筆者認為,在讨論新聞媒體“倫理失範”問題之前,需思考兩個問題:一、大衆媒介需要倫理約束的理論基礎是什麼?二、媒介倫理的内涵範疇,即除了“職業倫理規範”外,還有什麼?
對于第一個問題,其本質原因在于媒體作為信息傳播“把關人”的媒介話語權。具體而言就是應尊重從拉斯韋爾、賴特到施拉姆的“媒介功能學說”:報道事實真相,通過輿論引導影響社會和大衆的思想與行為;做時代的瞭望者,間接代表大衆行使言論自由權,監督社會;媒體人和媒體應做好“社會守望者”、“文明傳衍者”和“社會雷達”的作用。李普曼的“媒介世界”不僅展現了媒介對社會的整合,也從側面告知我們:有媒介權利即意味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媒介倫理”的産生恰源于一些媒介妄自菲薄,以為擁有探究和公開任何信息的權力,可以使用任何手段獲取新聞報道(甚至是捏造事實以造成社會影響),于是不顧及倫理約束和公衆的真正需求,肆意濫用媒介權力。
媒介倫理理應是“新聞自由”和“社會責任”間的平衡點,尤其在當下,新聞媒介作為社會公器理應處理好新聞、受衆、社會三者的動态平衡。但是,大衆媒介作為“信息控制者”,在獲得前所未有的對社會、國家、個人“軟性控制力”的同時,并未認真踐行塑造正确的公共認知行為、思想意識和價值判斷的功用,它們通過過濾“提供并選擇性地建構了社會知識和社會影像⋯⋯我們通過想象建構他們的及我們的生活,使之合并為‘整體的世界’”①,而這種“過濾”行為,甚至會表現出話語霸權的特質。萊斯特·瑟羅曾說:“電視不再是反映現實,它就是現實。如果饑餓的索馬裡兒童上了電視,全世界都想為此做些什麼。如果沒上電視,他們就不存在”②。人們常說“不在視野中,便在思量外”,文化對社會的影響力是巨大的,電視媒體時時刻刻改變着社會,也被這個世界所改變着。新聞媒介擁有“第四權力”,并能夠通過“符号-意義”體系建構人們的認知世界、價值系統,形成對公衆社會行為指向的隐秘預設。但種種“新聞失範行為”無時不在提醒我們,這種“權力”也可能帶來“排他性話語”,繼而演變成某種類似于“媒介審判”的“越位行為”。這種“權力異化”與媒介追求的公正、平等、和諧、秩序等目标截然相反,它通過一種“主觀化的理解和構建”以及“不加節制的安插和轉換”,為受衆加強想象中變形的世界—媒介的權力并沒有更好地協調包括媒介自身在内的、不同需求之間的利益沖突,反而加劇了社會道德困境。
總之,媒介需要倫理約束,以确保其行為和理念的“正當性”。
對于第二個疑問,筆者認為,媒介倫理問題,包括新聞失範現象并非隻有一種面貌(即“對媒介權力的濫用或缺失”),另一種情況是媒介本身就面臨道德困惑。從業者不是“有意為之”,而是在“行業規範”的前提下,在抉擇中(有時甚至是不得已而為之)傷害了社會倫理和媒介價值。比如1972年德國慕尼黑奧運會期間,巴勒斯坦恐怖組織“黑九月”綁架以色列運動員,因為記者進行的現場直播,使恐怖分子發現了試圖解救人質的西德警察,直接導緻救援失敗。記者的“報道行為”是“稱職”的,但顯然應對這一事件負責。所以,除了強調新聞人的職業操守和責任自律之外,媒介倫理還必須和社會倫理,包括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倫理内涵發生關系—其不是獨立于媒介領域之中的。
另一方面,馬克思認為傳播是生産力。媒介因其信息的可售性,從誕生起就帶有産業屬性。尤其是在當下由信息爆炸所引發的知識經濟時代,傳媒業成為第四大産業,已在第三世界國家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但是,我們應清醒地認識到:傳媒本身不是生産力,而是一種“軟生産力”,其與社會形成了一對互動的辯證關系。如果隻談新聞行業規範、從業标準,卻忽略社會現實、無法從更全面的視角審視媒介功能,媒介倫理的建設也将缺乏現實意義和理論基礎。
二、媒介倫理建設應紮根于對社會現實的紮實研究和敏銳洞察
對媒介倫理而言,新聞傳播是人與人之間相互傳達信息的交流活動,或是社會上新聞媒介向廣大受衆發布最新最重要信息的傳播活動。新聞倫理是指媒介從業人員在長期的職業實踐中形成的調整相互關系的行為規範,表現為從業者“應當如何”的自律規範及公衆認為其在新聞活動中“應當如何”的觀念和輿論約束。可見,媒體行為的過失來源于自身,也來源于所處困境,并不存在獨立于社會倫理之外的媒介倫理,媒介倫理是社會倫理在新聞傳播領域中的延伸和擴展,是社會倫理較為特殊的表現方式。研究媒介倫理,離不開社會現實、媒介實踐和倫理學背景。要将新聞倫理納入社會倫理的正常軌道,首先必須明确:任何職業倫理都不能淩駕于社會倫理之上,應緻力于實現新聞倫理和社會倫理在大方向上的統一。
首先,在對媒介倫理問題的研究中,不少學者都認為“新聞失範”的形成原因是複雜的,但最根本的是媒介和從業者的新聞基本理念(如客觀公正、即時準确)被扭曲了,并據此提出“公民新聞”、“媒介德性”等概念,期待實現媒體的“真實與誠信、忠實與公正、開放與獨立、關心與良知”。筆者更認同周俊博士在《新聞失範論》一書中,對美國社會學家T.帕森斯提出的“社會整合”概念的闡釋。在結構功能主義理論構架中,作者指出“社會整合是社會體系内各部門的和諧關系,以及社會體系内已有成分的維持。達到社會整合要滿足兩個條件,即有足夠的社會成員作為社會行動者受到适當的鼓勵并按其角色體系而行動;使社會行動控制在基本秩序的維持之内,避免對社會成員作過分的要求,以免形成離異或沖突的文化模式”③。結合該著作對新聞倫理的要素劃分,新聞失範的整合就是社會背景要素、規範要素和角色要素之間的協調,也就是新聞業、新聞媒體和從業者之間的調節關系。
其次,處理媒介倫理問題時應有統一的訴求指向,即新聞專業主義:第一是理論化、非常識性知識的專門技巧;二是技巧通過教育獲得;三是教育内容與職業準入的标準密切聯系;四是遵循内部共識原則;五是更強調與個人利益相對的公共服務④。另外,還需着眼于媒介的“底線選擇”,包括新聞的底線、法律的底線、人倫的底線等,這便涉及到從業者的倫理選擇。默多克說過,“如果報紙的格調低一點,讀者數量會多一些。這種“低俗論”依然廣泛存在于大衆媒體的各種形态中(綜藝節目、電視劇尤甚),依然被不少“行家”信奉。但《世界新聞報》的“竊聽門”在跨過底線後,默多克的傳媒帝國還是轟然倒塌了,這已為我們敲響了警鐘。此外,既然傳媒的社會責任是基于公衆信息權的一種道德責任,而傳媒一方面受控于行業者的道德素質和業務倫理,一方面也受到經濟、政治的影響和制約,于是,媒介倫理建設起碼還應包涵“傳媒自律”與“傳媒他律”兩方面的讨論。
自律有兩層含義:一是媒體的責任自覺和行業自律;二是媒體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自我約束。媒介倫理對媒體起規範、引導作用,是行業的“道德指南針”,正如《媒介倫理學》的作者菲利普·帕特所說,“做出合乎倫理的選擇有一個最迫切的原因,那不是個人的内心滿足,而是合乎倫理的行為對新聞職業有所幫助。”媒介倫理始于底線,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止于底線。
傳媒是社會發展的産物,也是社會系統的構成部分,傳媒作為一種信息交流的載體和中介,意義是由政治、經濟、文化、制度等多方面因素賦予的。正如前文所述,“不存在獨立于社會倫理之外的媒介倫理”,要解決媒介倫理問題,就必須基于對社會轉型期的紮實研究和敏銳洞察。
三、結語
大衆傳播媒介具有特殊的輿論導向、教育職能,即“以社會效益為最高準則”,這也是媒介倫理區别于其他職業倫理的鮮明特點。而媒介倫理通過大衆傳媒對受衆施以影響,塑造了“新的倫理觀念”,而這種“倫理觀念”(一般體現為輿論)也會回饋給大衆傳媒,形成“互構”的關系。在當前中國社會轉型的結構性矛盾中,要建立一個“更好的新聞界”,必然要将新聞倫理建設融入“以人為本”的價值觀體系,更有效地參與公共治理、協調社會關系、建設和諧文化。因為我們所遇到的一切曆史和現實境況,最基礎的先決條件正是作為倫理構型整體的“我們自己”。“我們”怎麼樣,媒介倫理便怎麼樣,中國便怎麼樣。
注釋:
①[英]湯林森:《文化帝國主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9頁。
②劉紅梅:電視的正義—電視倫理研究的理論框架,《媒介倫理與媒介專業主義》,第183頁。
③周俊:《新聞失範論》,人民日報出版社,2014年版,第46頁。④[英]約翰·費斯克:《關鍵概念—傳播與文化研究辭典》,新華出版社,2004年版,第224頁。
(作者系北京大學藝術學博士/責編:馬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