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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解決混合所有制改革面臨的深層次矛盾

時間:2024-10-28 03:20:21

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要充分發揮民間資本的優勢和作用,鼓勵民間資本與國有資本開展公平競争。

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引進優先股就是要建立一個完善的治理機制與監管體系

全國政協委員、重慶統計局副局長、重慶市政協常委丁時勇:應允許并鼓勵民間資本控股經營競争性行業國有企業

目前,混合所有制改革仍面臨着一些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尤其突出的是民間資本參與積極性不高。亟待解決的有這樣幾個主要問題:

一是民間資本的參與存在市場準入障礙,在市場準入上還面臨“彈簧門”和“玻璃門”的現象。政府雖然制定了各種政策條件,鼓勵、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相關行業,但由于政策實施細則不具體、操作性不強,配套性政策的缺失,同時遭遇到大量體制性原因的阻擾,民間資本想進入相關行業依然很難。

二是民間資本的優勢沒有充分得到發揮。國企實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就是要讓國有資本和民間資本的比較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相互取長補短、優勢互補。然而,在目前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實踐中,往往是國有資本擁有混合所有制企業的控股權,民間資本在混合所有制企業中處于次要地位。其結果是國有資本的各種優勢得到了充分發揮,但民間資本的優勢卻并沒有體現出來。這樣的改革違背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初衷,也傷害了民營資本參與改革的積極性。

三是民間資本的權益沒有得到充分保障。制度賦予了國有資本對混合所有制企業具有更大的支配權和控制權。在這種情況下,當民間資本與國有資本在混合所有制企業中發生沖突時,國有資本就會憑借其優勢地位獲取更大利益,而民間資本的權益很難得到保護。同時,這也導緻民間資本不能很好地監督混合所有制企業的運營,不能充分利用監督權來維護自身權益。

對此,我有四點建議:

第一,擴大民間資本的市場準入領域。要全面建立負面清單制度,放寬社會資本投資的市場準入領域,消除各種隐性壁壘,實現權利平等、機會均等、規則平等,充分激發民間資本活力。要發揮市場機制在配置資本、重組企業的決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導、監督、服務的重要作用,允許并鼓勵民間資本控股經營競争性行業國企;允許并鼓勵民間資本平等進入包括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公共服務業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領域;允許并鼓勵民間資本按照“非禁即入”、“法無禁止皆可為”的原則參與各類資源配置。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

第二,建立健全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不同資本混合後要想真正實現“相互融合”,必須建立由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組成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有效制衡的内部治理機制。一方面,國資管理部門應加強企業監事會制度建設,向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推薦監事會主席和監事人選,切實履行出資人監督職能。同時,各方股東應根據企業股權比例,通過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制度安排,依法行使知情權和表決權,分享資産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重要權利。另一方面,應重點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由董事會按照市場化的辦法,在職業經理人市場上通過競争性的方式來選聘和激勵約束職業經理人員。建立健全适應多元化産權制度的新型勞動關系和股權激勵機制,實行企業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全國政協委員、重慶統計局副局長、重慶市政協常委丁時勇全國政協委員、民盟湖南省副主委,湖南大學金融與統計學院資本市場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戴曉鳳第三,鼓勵民間資本與國有資本公平競争。政府應減少對國有資本的政策支持和資源支持,應該由市場決定誰成為公司的控股股東。要改變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國有資本“一家獨大”的問題,通過公平競争讓民營資本也可成為大股東。要充分運用資本市場在資産定價、産權交易等方面的作用,平等保護國有資本和民間資本的權益。鼓勵各類市場主體進場公平公開交易,實現産權信息公開化、評估規範化和交易平台化,探索特許經營權、預期收益權、知識産權等權益通過産權市場進行交易的方式方法,為民間資本通過産權市場參與國有企業改革重組和重大項目建設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加強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治保障。進一步完善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産權保護制度,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然人的财産權保護,清理和修訂影響民間投資活力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制度,制定清晰透明、公平公正規則,為各類所有制主體平等參與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法律基礎和保障。要平等保護國有股權和非公股權的合法權益,防範“國資流失”或“民企被吃”。同時,在司法實踐中對相關案例做出公正判決,維護雙方的平等地位和相關方正當的合法權益。

全國政協委員、民盟湖南省副主委,湖南大學金融與統計學院資本市場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戴曉鳳: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推行優先股方式

國有企業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是股權結構。就是以混合所有制形式存在的國有企業,其國有股份在企業股權結構中,隻可能以三種方式存在:絕對控股、相對控股與參股。過去國有企業的改制,大多采取絕對控股與相對控股兩種方式。這樣改革的結果是國有企業并沒有解決根本性問題:一是國有企業依然“一股獨大”,難以建立股份制企業應該具有的公司治理;二是政企不分問題仍然存在;三是國有企業經濟職能與社會責任交織在一起,混合所有制企業的公司治理與市場化競争機制的要求相互矛盾。因此,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就是要尋求一條既要解決國企問題又能促進國企持續發展之路。引入優先股,正是對此道路的一種探索。

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很明确地提出了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出發點與落腳點。明确提出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就是要從建立完善的國有企業治理機制與監管體系出發,最終實現國有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與運行效率的提高。

對于國有企業治理機制與監管體系問題,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其研究就沒有停過。許多研究結果證明,問題的關鍵在于國有企業管理體制與機制決定的産權不明晰、政企不分。國有企業管理的制度安排是多級代理人制。第一級是政府作為國有企業産權代表,且分為中央、地方不同層級的政府代理;第二級是政府設立專門管理機構--國有資産管理公司,代理政府對國有企業進行管理;第三級是由國有資産管理公司派出具體代表進入企業,從事日常經營管理。所以,國有企業管理制度的核心就是由政府以行政任命方式向國有企業派駐全民所有的産權代理人。這樣一種管理制度存在的假設前提就是:所派出的代理人完全有道德有能力保證全體人民利益不受損害。也即全體人民将共同财産的保值增值重擔放在了極少數人的肩上。龐大的利益與重大的責任交織在一起,使國有企業代理人管理制度成為一把雙刃劍,一方面,企業做得好或不好,取決于代理人的能力、責任心與操守;另外一方面,代理人肩負着的巨大責任,又成為其沉重負擔,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其結果思想僵化、管理固化、效益低下就成了國有企業的代名詞。唯一做得好的企業就是選對了人,不僅德才兼備,還要有勇擔責任、敢于創新的精神,這都不是源于制度本身的激勵與約束帶來了結果。

因此,解決國有企業治理機制與監管體系問題,實則就是要破除在國有企業中普遍存在的内部管理行政化、政府行政幹預較大、内部人控制嚴重等制度性的瓶頸,這也是引入優先股的目的所在。

優先股是指其股東以放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而獲得利潤分紅與剩餘财産分配的優先權利而持有的一種股權。通常情形下,公司權益資本主要由普通股組成。普通股是既擁有選舉權,也擁有被選舉權的股權,股東依據股權所占比例,承擔企業經營風險。優先股與普通股不同,因其放棄投票權,由此獲得穩定收益的權利。無論企業盈利與否,優先股東都可獲得事先确定的報酬率,也不承擔企業的經營風險。

國有企業改革的目的是要解決國有企業根深蒂固的治理與監管問題,實現國有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與運行效率的提高。優先股的特征正好與國有企業改制的需求相吻合。一是優先股的固定回報制度能夠保證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需求,提高國有股的盈利保障能力。二是把國有資本設計為優先股,可以規避内部管理行政化、政府行政幹預較大、内部人控制嚴重等問題。由于優先股沒有投票權,因此,不對企業的人事、經營等重大決策進行幹預。國有股東代表隻有一個責任,就是監督企業管理者、經營者是否侵害了國有資本的利益,是否能夠充分保障國有資本的安全。

在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引進優先股就是要建立一個完善的治理機制與監管體系。一方面,要系統地解決政府行政幹預、内部管理行政化導緻内部人控制嚴重的問題;另一方面,要建立市場化的管理團隊選拔機制,提高企業經營效率與市場競争能力。通過優先股的設計,建立起一種不幹預企業日常經營的資本投資管理模式,既保障國有股權的利益,又切斷引發國有企業政企不分、産權不明問題的路徑。而完善的監管體系的衡量指标就是兩個關鍵點:一是國有股的保值增值,另一是國有股保值增值的保障。由此,我的建議是:

第一,選取合适的國有企業作為優先股改制試點對象。從方案設計、實施方式到最後效果評估,探索出行之有效的優先股改制方案。

第二,優先股改制方案中,突出國有股保值增值的目的性。一是明确設定國有資本的固定回報率,二是設置贖回安全退出機制,明确保障國有股本金安全的具體措施。

第三,将确保優先股利益納入公司治理中。一是公司監事會主席單位由國有股出任;二是設定優先股東的财務監督權;三是設定國有資本止損贖回機制。

第四,對所有國有資本以優先股形式參與的企業,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定期進行财務數據公告。(攝影陳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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