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給予财政支持。一是要以财政貼息資金、事先補助、先建後補及以獎代補等手段,在中國國内給予具有很高技術水平和戰略意義的高新企業以支持。二是要對産品出口實施“免、抵、退”相結合的待遇,對企業國際化急需的進口先進技術和設備給予稅收政策支持。三是建立國際化融資風險補償機制、創新激勵機制,協助高新企業建立“走出去”發展基金,大力支持企業“走出去”擔保和中介機構。四是在科研、創新、知識産權、服務、産品、标準化、社保和貿易等各個環節給予支持。
其次,要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最新技術,與亞投行、絲路基金、亞洲金融協會、金磚銀行及政策性銀行、監管部門之間建立新型的溝通協作機制。并協力拓展沿線地區跨境人民币結算業務,協力通過發行股票、債券以及各類金融資産證券化的衍生金融工具,最大程度地釋放資金潛力,提高優質高新企業的信用評級。由中國國内銀行與相關國家商業金融機構組建國際銀團等。
第三,擴大境外融資服務範圍并降低融資成本。一方面要增加海外金融網點。中國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僅在少數發達國家和地區設立了機構。而中國不少“走出去”高新企業是在不發達國家承接項目。建議中國銀行業擴大在東盟、非洲、拉丁美洲等國家和區域布局,因為高新企業最需要在這些地區得到金融支持。中國的證券、保險、租賃等機構則可側重于在發達國家布局,并将業務委托給與在發展中國家布局的中國銀行業機構,實現“借臂延伸”服務。另一方面要降低融資成本。在發達國家,企業的融資成本較低,但中國高新企業特别是民營企業基本上融不到。而在發展中國家,借貸融資成本較高、租賃融資成本高、股權基金的成本和門檻都高。有的“走出去”高新企業不得不向發展中國家金融機構借款,融資成本比中國銀行業高出很多,例如在東南亞國家銀行的融資成本大多數在10%以上。
第四,要提供新型、靈活、多元的融資平台服務。一要加強“走出去”高新企業的資金在國内國外雙向流動的靈活性;二要為高新企業提供無形資産、境外股權和應收賬款等可轉讓的法律依據;三要将中國國内金融機構與東道國金融機構及其他國際金融機構進行對接,形成合力;四要打造征信、評級、信貸、證券、保險、基金等于一體的多品種金融平台。在金融機構防範風險的前提下,盡可能降低高新企業“走出去”準入門檻和貸款利率,适當放寬抵押物限制,提高抵質押率,适當延長貸款期限。
第五,要緩解高新企業擔保資源嚴重不足的嚴峻困境。目前,中國在國内和在海外的銀行仍然主要采取傳統的擔保方式,“走出去”高新企業在國外形成的資産無法作為其申請借款的擔保物。此外,企業的擔保資源仍然極其有限,特别是民營高新企業擔保資源更有限。雖然海外投資由中國信保承保,但承保額有限、規模有限、覆蓋面有限,地區指标分配不靈活,擔保品種也很有限,例如:沒有企業對外履約險、财産保險、海外勞務人員的人身保險等。一些企業隻能采用内保外貸方式,而内保外貸條件是很嚴格的,不少高新企業要求外保内貸,但由于受到國内外條件制約,無法實現。
第六,金融業要利用信用供給、貸款,基金、保險、信托和融資租賃等手段給予支持;銀行需要幫助高新企業解決的主要問題有:融資難、手續繁、期限短、額度小、科技弱和鍊條短等。
第七,要為高新企業提供境外并購專項金融産品。例如:設立産業投資基金、境外股權投資基金、海外投資基金、對外并購基金(VC或PE),設立境外投資專項貸款,支持企業和金融機構在境外發行股票、債券、資産證券化産品,并探索境外資産和股權等抵押融資。
第八,金融支持高新企業“走出去”也要有所為有所不為。在目前的形勢下,高新企業“走出去”前要比以往更加綜合審慎地評估,防範政治、經濟、社會、外交、法律、文化、宗教、标準和環保等風險。(國際融資記者于田根據郭濂演講整理,杜秋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