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通能源的主營業務包括城市天然氣供應及管網設備的建設,業務結構相對簡單。在正常情況下,如此簡單的業務結構,該公司的财務數據核算和處理也相對簡單、清晰,但華通能源的招股書申報稿中卻存在着明顯的财務矛盾,非常值得關注。
華通能源分别于2017年7月和2018年5月發布過兩版招股書申報稿,其中存在很大差異。在前一版申報稿中,用戶安裝業務的材料采購主要包括安裝用鋼管、IC卡燃氣表等,其中2016年鋼管的采購長度為60.35萬米,金額為1016.84萬元;IC卡燃氣表的采購數量為4.47萬個,金額為1073.23萬元。
但是在2018年5月發布的申報稿中,2016年采購管材66.29萬米,金額為1151.26萬元,同年采購計量設備4.36萬台,金額為1409.53萬元,均顯著超過了前一版申報稿披露的數據。
再繼續來看2015年度的采購數據,華通能源在前一版申報稿披露2015年采購鋼管47.32萬米,金額746.24萬元,同年采購IC卡燃氣表5.37萬台,金額1407.91萬元;而在最新版申報稿中,2015年采購管材39.1萬米,金額623.48萬元,同年采購計量設備2.96萬台,金額891.74萬元,又顯著低于前一版招股書披露的采購數據。
上述差異直接導緻采購單價存在很大差異。例如鋼管材料,前一版申報稿披露2015年和2016年的采購單價分别為15.77元/米和16.85元/米,但是在後一版申報稿中則分别為15.94元/米和17.37元/米。在正常的會計核算邏輯下,原材料采購單價的差異勢必會影響到主營業務成本核算,但是華通能源在兩版申報稿中披露的2015年、2016年主營業務成本卻完全一緻。
不僅如此,前後兩版申報稿針對同一供應商的采購金額也存在明顯差異。例如“重慶界石儀表有限公司”,在前一版申報稿中2016年度的采購金額達489.69萬元,而在後一版申報稿中僅為365.69萬元,少了上百萬元。
再如供應商“紹興佳德安燃氣設備科技有限公司”,前一版申報稿中2016年度采購金額達373萬元,但是在最新版申報稿中該公司并未被列入2016年的材料采購類前五大供應商名單中,當年公司對第五位供應商“西安科特燃氣設備有限公司”的采購金額為284.9萬元。也即,針對該供應商的采購金額,在兩版申報稿中至少相差90萬元。
但是,華通能源針對2015年度的主要供應商采購金額在前後兩版申報稿中的披露完全一緻,也即兩版申報稿對供應商采購金額确認的口徑是一緻的,這進一步凸顯出2016年度兩家主要供應商采購金額的差異很不正常。
盡管如此,華通能源在兩版申報稿中最終确認的采購總額卻仍然保持一緻,“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發生額、存貨餘額、應付賬款等與采購相關的财務數據也仍然保持一緻,這豈非咄咄怪事?明顯違背會計核算邏輯的數據背後,又隐藏着哪些隐情?
更何況,不僅僅占比相對較小的管材采購項目存在矛盾,華通能源針對其最核心原材料管道燃氣的采購金額也存在很大疑點。根據申報稿,“陝西省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陝天然氣”)一直都是華通能源的管道氣第一大供應商,2015年到2017年采購金額分别為6953.29萬元、8230萬元和9993.54萬元。
華通能源此前為新三闆挂牌公司,根據各年度年報,其2017年第一大供應商對應采購金額确實為9993.54萬元,這與申報稿中披露的同年向陝天然氣采購金額一緻;但是華通能源在其2015年和2016年年報中披露當年向第一大供應商(2015年明确為陝天然氣)的采購金額分别高達8168.14萬元和9299.9萬元,顯著超過了申報稿中披露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