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借貸行業對于切實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仍然有正面作用,因此着力點應是如何讓其健康有序發展,而不是讓它萎縮。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對于推動中國金融體系升級換代,促進數字普惠金融和經濟可持續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但同時互聯網金融個體網絡借貸(P2P)市場因其發展快、規模大、風險事件頻發而備受關注。在信息中介定位下,網絡借貸平台生存成長、切實服務中國小微企業和消費者的前景如何?如何緩釋現有一千多家網絡借貸平台在這些年運營中積累的各類風險,避免觸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在探讨風險緩釋機制之前,首先需要探讨的是整個市場的前景:“普惠”和“普騙”,誰是網絡借貸的主流?我們認為,在高度關注互聯網金融風險、打擊基于互聯網的金融詐騙行為的同時,不可忽視的是當初那些推動網絡借貸行業快速發展的驅動力仍然存在。例如,中國零售貸款滲透率約20%,是全球最低的國家之一;中産階級有強烈的金融需求未被滿足等。因此,需要着重清理的是那些打着網絡借貸之名行龐氏騙局之實,以及占市場、擡高全行業成本、阻礙網絡借貸市場正常發展的劣質平台。不宜為了防範風險而忽略網絡借貸對經濟發展的正面作用,對平台采取一刀切措施。
但是,讓中國網絡借貸平台居于純粹信息中介的定位,難度很大。一方面,平台提高信息采集的成本、篩選出高質量的投資項目,實質是為借款人提供了增信服務,但是由于隻收取固定交易費用,平台難以為這一服務對不同投資人采取差别定價。另一方面,作為信息中介,平台不應為項目違約或發生風險承擔損失,隻應為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服務收取交易費用。在這樣的背景下,平台降低風控成本的動機可能不足,更希望通過擴大交易量以收取更多的交易費用。事實上,因這一定位無法落實,2015年網絡借貸指導意見和征求意見稿出台後網貸平台繼續野蠻生長。
我們認為,網絡借貸行業對于切實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仍然有正面作用,因此着力點應是如何讓其健康有序發展,而不是讓它萎縮。值得注意的是,隻要不存在資金池,自動投标、債權轉讓等工具仍然可以在提高資金配置效率、更好服務中小微企業和個體消費者方面發揮很大作用。因此,要結合中國實際,讓網絡借貸平台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信息中介,而這一定位的底線,是沒有資金池,有強大的風控能力,同時有服務實體經濟的實力。要實現上述目标,就要從短期如何消化存量,以及長期如何讓平台健康發展兩個角度,讨論風險緩釋機制的構建。
消化存量是緩釋風險的短期舉措
中國網貸市場良莠不齊,既存在打着互聯網金融旗号的“普騙”,也确實有頭部平台運作相對規範。因此,重點是去僞存真,為優質平台留下合規和發展空間。我們建議,對于目前近兩千家平台應分類處理:取締一批不合規、沒有發展前景的平台;制定風險預案,妥善處置已經或者将要暴露風險的平台;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及早識别存在高度風險的平台。
短期内,要防範年度交易量近3萬億元、貸款餘額過1萬億元的網絡借貸市場爆發大規模的風險,首先需要對市場結構有更深入的觀察。
我們計算了網絡借貸平台的市場集中度,即分别計算交易量最大的前10、20、50、100、150、200家平台在2018年2-4月間交易量占總交易量的比重,并計算這些平台在這三個月的投資人總數和借款人總數的市場集中度(如圖)。這三個月的總交易量約為5336億元、投資人數約為1401萬、借款人數為1963萬。
由圖可知,前十大平台集中了總交易量的32%、投資人的44%和借款人的49%;對前100大平台這三項指标的集中度分别是68%、87%和94%。交易量在前100到200之間平台的交易量占比為8%,投資人占比為9%,借款人占比為5%。可見中國網貸市場集中度很高。這意味着,雖然有近兩千家平台正常運營,但需要重點監測的主要是其中的十分之一左右。
其次,還需要從那些導緻平台異化為影子金融機構的因素着手,來理解去除哪些障礙後市場可以健康運轉。支付費用高、平台過度競争導緻可以匹配的投資人或者借款人雖然數量大但是在具體平台人數不足,監管寬松導緻數據分析手段和風控能力不到位的平台也可以賺錢等,是其中一些主要因素。
1.設立準入門檻,要求平台持牌經營。作為本質為金融的業務模式,網絡借貸應當受到嚴格的監管。中國網絡借貸的業務有跨區域、跨行業、風險傳導既快又廣、網絡借貸參與者識别與承受風險的能力比較低等特征,僅采取備案管理不足以緩釋網絡借貸風險,理應設立準入門檻。
圖網絡借貸平台的市場集中度
設立門檻的一種可能是考慮給網絡借貸平台發放類銀行牌照。這一點在英美等國也有探索。例如,2016年美國貨币署(OCC)提出向金融科技公司發放銀行牌照的草案,但是到目前為止這一草案尚未通過。目前,國際上尚沒有給網貸平台發放類銀行牌照的先例。
在中國給網絡借貸平台發放類銀行牌照更有可商榷之處。一是如果發放類銀行牌照,等于承認平台是信用中介,這是重大定位轉換。二是網絡借貸與正規金融的關系問題。網絡借貸應是現有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如果獲得牌照成為“正規軍”,平台是否會放棄服務現有群體、是否會放棄緩解中小微企業“貸款貴、貸款難”問題、為個人提供恰當的金融服務定位,進而和正規金融形成競争關系,就存在未知數。
另一個思路是,網絡借貸作為匹配資金供給與需求的特殊信息中介,其業務具有鮮明的金融屬性,可以發放“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牌照”,讓合監管要求的平台可以持牌經營。監管部門應該明确牌照發放門檻(如實繳資本金限額、較強風險甄别能力等)。其中,最核心的是網絡借貸平台的風險定價、甄别能力,即風控能力。如果平台沒有有效的風險控制部門、不足以證明自己的風控實力,就不應獲得牌照。另一方面,對于無牌照仍然執業的公司,應該堅決取締。
2.建立網貸準備金制度。雖然現有監管辦法認定風險備付金的做法不合規,但不合規的主要原因是如果企業自行控制備付金金額,難免出現宣稱有備付金、但實質具體資金額由企業自行掌控的現象。由于存留的這部分資金不能用于産生利潤,網絡借貸平台有減少備付金金額的動機,導緻在項目出現逾期或者風險的時候不能達到緩釋風險的作用。
另一方面,平台為可能的逾期或者風險提供一部分墊付,和投資人一同分擔相關風險,對于保障平台緻力于尋找高質量的借款人具有約束作用,這一機制本身不必否定。可以要求網絡借貸平台從收取的服務費中,根據貸款餘額和新增貸款,按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并将這筆資金作為運營成本的一部分,存放在相應監管部門。當出現可能導緻平台成為問題平台的嚴重資産違約風險時,由平台申請從監管部門計提,監管部門批準後平台可以使用資金,監管部門監督資金的使用方向,以便在出現風險時為投資人提供合理保護。
需要強調的是,網貸準備金是在可能出現導緻平台倒閉或者跑路的嚴重資産違約風險時,為投資人提供一部分保護、以緩釋風險的資金。設立該制度并不表示支持平台繼續對投資人作隐性剛性兌付的承諾,投資人仍然是承擔投資風險的主體。
3.落實資金存管。落實資金存管,是指網絡借貸平台在存管銀行至少要設立投資人、借款人和平台自身子賬戶,網絡借貸的所有資金往來不再經過第三方支付公司而是經由存管銀行完成。資金存管一旦落實,至少有三項好處。第一,過去平台必須經過第三方支付公司完成借貸雙方小額、分散的大筆支付,如果支付是在存管銀行内子賬戶互轉,可以大幅降低支付成本;第二,資金來源和去向清晰,平台出現挪用資金的行為有迹可尋,增大了挪用資金的難度,是防止産生資金池的有效措施;第三,由于監管要求網絡借貸要有小額、分散的特點,通過對投資人信息或借款人信息造假的方式來騙取資金、甚至平台卷款跑路的難度大增,可以減少平台内部監守自盜的操作風險。落實資金存管也是國際上采用的避免資金池、防止資金挪用的措施。
我們調研發現,由于一些網絡借貸平台的存管銀行系統無法承受平台交易量級的支付往來,不少平台在接入資金存管之後采用雙系統,即僅有部分業務經過存管銀行的支付通道,而大部分業務仍然按照過去的模式使用第三方支付系統。也有一些平台參與存管銀行的存款系統建設,才實現了資金存管。雖然存管銀行建設存管系統需要适當聽取網絡借貸平台的意見,但不應由存管平台在建設存管系統上擔負主要責任,否則資金存管的作用比較有限。因此,要切實落實資金存管制度,需要對存管銀行資質做全面評估,讓有資質的存管銀行參與相應存管服務。對那些“存而不管”、“部分存管”和無法實現全部資金存管的平台,不應考慮發放牌照。
作為本質是金融的業務模式,網絡借貸應當受到嚴格監管。中國網絡借貸的業務有跨區域、跨行業、風險傳導既快又廣、網絡借貸參與者識别與承受風險的能力比較低等特征,僅采取備案管理不足以緩釋網絡借貸風險,理應設立準入門檻
4.準備風險處置預案。目前網絡借貸平台的風險還在不斷暴露,所以對于相當一部分将要退出市場的平台,要在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下,建立相應風險處置預案。目前,問題平台主要分為停業、轉型、跑路、提現困難、經偵介入等五種類型。監管部門需要對不同類型問題平台有對應處置預案。根據國際經驗,處置預案至少要有以下要件。
第一,要有明确的處置機構,并賦予機構有效的處置工具。目前,公衆清楚在平台出現跑路或者經偵介入時,處置當局主要是公安部門;但是對其他形式的問題平台(停業、轉型、提現困難),處置主體是誰并不清楚,這就導緻即便公衆發現問題,也不能立即尋求幫助。另外,如果自己投資的平台出現風險時投資人并不清楚如何追回損失,那麼投資人就更容易因為恐慌而擠兌,引發流動性風險。因此,在平台出現跑路等風險完全爆發的狀态之前,處置機構應明确處置規則。例如平台出現資金困難必須在停業前多長時間内向處置機構如實報告情況;平台出現停業或者提現困難多少天之後,處置機構将采取接管、處置不良資産等措施。
第二,平台有及時、充分、全面向處置機構報告風險處置預案的義務。平台應設立風險處置預案,并評估本機構承受風險的能力和程度。在出現提現困難但仍有希望恢複正常營業的情況下,平台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現實中,由于平台借貸信息不清晰,甚至存在借款人宣稱自己是投資人、不僅賴賬還要求歸還資金的現象。因此,平台應将本平台的投資人、借款人信息與處置機構共享,要确保監管部門及時掌握真實信息,争取時間,以實現處置時機與處置策略的最優化。
第三,明确問題平台的債權債務關系仍應存續、借款人不得逃廢債,否則記入借款人征信記錄。當監管趨嚴、市場情緒變差的時候,存在現有借款人逾期率上升、新借款人質量下降的現象。這表明有一批借款人期待平台倒掉、讓自己不必再還借款。另外業界實踐表明,有平台借款人發現平台有違規行為,于是集體舉報平台,導緻平台迅速成為問題平台,由此希望不必還貸。隻有借款人明白逾期或者不還的信息會被記入征信體系,才可以增加壞賬成本,遏制借款人惡意違約的趨勢。
5.建立預警機制。如何取締平台、如何識别和處置問題平台并對正常運營平台進行監測,都需要有建立在全面及時的數據基礎上的預警機制。由于市場集中度高,可以考慮建立以前150家(或200家)平台為重點監測對象的風險預警平台。具體而言,将所有平台的投資利率按照從高到低順序排列,将上5%和下5%區域作為問題區域,中間90%作為正常區域做監測,如果平台投資利率高于或者低于這個正常區域,就記為異常。然後,觀察平台出離正常區域的時長和次數。
監管部門可以和互聯網金融協會合作,要求其會員單位每日上報綜合投資利率、交易量、交易筆數、貸款期限等數據,對于每個指标按照從高到低的順序排列,如果平台有一項指标超出正常域則亮一盞紅燈。這樣就可以根據亮紅燈的盞數、時長、頻率等,确立監管幹預級别,提前防範風險。
平衡監管與創新,建立緩釋風險的長效機制
當監管趨嚴、市場情緒變差的時候,存在現有借款人逾期率上升、新借款人質量下降的現象。這表明有一批借款人期待平台倒掉、讓自己不必再還借款。隻有借款人明白逾期或者不還的信息會被記入征信體系,才可以增加壞賬成本,遏制借款人惡意違約的趨勢
從發展的角度看,除了短期内處置存量風險外,重點在于建立長效機制,确保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具體建議如下。
1.加強互聯網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網絡借貸主要風險之一是借款人的欺詐風險與信用風險。中國網貸借款人群中年輕、收入水平較低者占較大份額,由于缺乏完善的征信系統,借款人違約成本低,多頭借貸、違約猖獗。網絡借貸市場已有兩千萬左右的借款人,目前尚無法接入央行征信系統。要解決這個問題,主要有兩條路徑,一是讓資質良好的網絡借貸平台接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二是加快網絡借貸征信系統建設。
中國目前的征信系統沒有FICO那樣的評分體制,允許平台接入征信系統的主要功能是将出現逾期或者不良的借款人信息上傳,遏制有“借銀行的錢得還、網上借的錢不用還,因為沒有征信”這類想法的借款人。2018年1月成立的百行征信将注重為網絡借貸公司提供個人征信信息。目前需要盡快公布一些細則,如收集哪些個人信息、如何采集信息、信息數據的算法比重如何分配,如何甄别數據源的真實性、及時性與恰當性等,并推動這些細則盡快落地,實現真正的信息共享與互聯互通。
互聯網基礎設施的完善對于降低支付成本至關重要,因為高昂的支付成本是平台出現資金池的重要原因之一。最近,有銀行暫停了P2P的快捷支付,這一安排固然可以防止惡意自動劃撥借款人賬戶資金的平台卷款,但也導緻自動還款不能實現後借款逾期率有所攀升,平台支付成本不降反升。可以預見的是,這一局面不改觀,平台就很難脫離資金池。因此,為降低平台支付成本,過渡期内對于資質良好的平台仍應開放相關通道。當然從長期看,加快落實資金存管,才能從根本上降低支付成本。
所以,對互聯網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的建議主要是兩點:一是建立并完善網絡借貸征信系統,允許資質良好的平台接入央行征信;二是采取适當措施,降低網貸平台支付成本。
2.強化平台信息披露管理,“誰發布信息,誰承擔責任”。平台作為信息中介運作後隻收取服務費而不是利息,并不表示平台就因此可以對信息質量不負責任。要緩釋風險就要強化信息發布的法律責任,從源頭避免虛假信息充斥平台,保證投資者對所發放貸款的狀況有及時準确的了解。
2017年8月原銀監會頒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信批指引》)後,網絡借貸平台信息披露程度有較大提升,但仍需要從至少三方面強化管理。第一,披露要全面。據網貸之家統計,根據《信批指引》,網貸平台必須進行信息披露的指标總數為56項,信息披露最全面的前100家平台中,最全的為53項,第100名為37項,說明有1700多家平台的信息披露沒有達到監管要求的三分之二。第二,披露要及時。大部分平台運營信息嚴重滞後。第三,信息披露要到位,例如目前借款人信用狀況披露嚴重不足。可以考慮将信息披露充分、全面、合規作為發放牌照的必要條件;而在後續經營中,對信息披露不及時的平台,監管部門也可要求其必須整改合規才能繼續營業。
3.在合規前提下允許平台以多種方式分散風險。目前監管部門明确允許的是第三方擔保,但是單一模式未必能有效覆蓋目前市場的風險。用購買信用保證險來分散風險的根本問題是目前銀保監會相關管理文件要求保險機構隻能與獲得備案的平台展開相關合作。這就産生了“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即沒有獲得備案就無法購買相應保險,而沒有保險來覆蓋相應風險又無法獲得備案。為解決這個困境,可以允許網絡借貸平台與保險公司就特定産品簽訂意向性協議,使監管部門在考慮是否備案時,将上述協議考慮在内。一旦備案通過,則該協議可以生效。
另外在信用保證險之外,探索允許采用相互保險來分散風險的可能性。可以考慮借鑒他國經驗,由投資者邀請自己熟知的具有相同P2P投保需求的人,與自己共同組成保險小組。并将保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保障投資者資金,另一部分則形成專門的回報資金池。這樣,沒有出險時客戶可獲得一定投資回報,出險時也可避免保費不足的問題。當然,這一舉措需要持有網絡相互保險牌照的企業與平台(或平台投資人、借款人)合作,避免平台借“相互保險”之名行非法經營之實。
4.強調投資者适當性原則,加強投資人審核與投資人保護。有一種看法認為,網貸行業的資金來源端信息透明、風險較小,因此不應是網貸行業風險監測的重點。中國網絡借貸投資人群有三個特征:人數衆多,收入處于中低水平多,習慣剛性兌付者多。一旦爆發風險事件導緻投資人恐慌,就容易觸發流動性風險。
要防範投資人恐慌導緻的流動性風險,應強調投資者适當性原則,其基本目标是将适當的借款标的匹配給适當的投資者。美國的網絡借貸就很重視投資者适當性原則,主要投資人是機構投資人和合格投資人。個人如果想成為投資人,網絡借貸平台會有詳細的甄别步驟。例如,一個潛在投資人想在LendingClub或Prosper投資,他打開借貸平台主頁後,不會立刻看到标的和回報率的信息。他将被引導,隻有在提供了姓名、郵箱、地址、電話、社會安全号碼、銀行賬号、收入水平等諸多信息之後,才有可能看到具體标的。如果上述投資人信息缺少任何一項都無法進入下一個頁面,也就無法進行投資,這就将一大批不合格投資人排除在外。美國相關法規還規定,網絡投資額上限不得超過個人淨資産的十分之一,潛在投資人在提供收入信息之後,就不會看到高過自己投資上限的标的。
要執行投資者适當性原則,平台需要先評估投資人,再給投資人匹配借款人。監管部門可仿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适當性管理辦法》出台《網絡借貸投資者适當性管理辦法》,從投資者資質、投資者資産、投資者經驗等角度界定投資者适當性的相關标準。這樣,才可以為平台評估投資人的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别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提供依據,避免平台向風險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資者推介高過其承受能力的借款項目。
5.制定統一标準,建立及時、全面的網絡借貸統計數據庫。目前網絡借貸官方統計工作推進存在不少困難,其中以沒有統一标準最為突出。例如,目前各平台的逾期率标準并未統一,這導緻不同平台間的數據不具可比性,建立預警系統時就缺少可靠抓手,難以公平評估平台表現。
在數據統計方面,互聯網金融協會可以為制定互聯網金融統計标準和實施相關統計發揮作用。例如,可以考慮将P2P平台的貸款信息按各種标準進行分類,如按風險将貸款遞次分出若幹等級;按用途分為個人消費貸款、企業貸款、房貸等多類。對于企業貸,更應進一步統計貸款扶持的主要行業、按期限進行分類等。另外,還應為借款人和投資人作好畫像。對借款人需要統計其工作、收入、信用評級,借款額、借款次數,還款比例,信用卡的使用額度、信用卡額度,納稅狀況,破産記錄等信息;對投資人也需對其年齡、收入等數據作相應統計。
6.推動穩健的金融創新,平衡防範風險與創新之間的關系。要減少匹配資金供給與需求的高額成本,網絡借貸平台就需要創新。但是,目前的創新模式對平台和投資者都蘊含較大風險。當平台自行作出各種創新、運行一段時間後監管部門發現不合規再叫停,平台可能面臨合規風險,投資人則可能遭遇不必要的損失。因此,可以借鑒英國經驗,引入“監管沙箱”的做法,對P2P平台的一些創新産品進行測試。通過測試的準予推向市場,未能通過測試的可再次申請;兩次未能通過測試的機構,則規定在一定時期内不得再次申請。這樣,可以基于中國P2P平台的實際發展和運營狀況,增加P2P平台的服務功能,擴大其服務範圍,在鼓勵創新和防範金融風險方面獲得必要的平衡。
歸根到底,風險緩釋措施的核心在于“打鐵還需自身硬”。一方面,這要求平台在提供優質信息中介服務方面發力,用服務實體經濟的業績來赢得更多客戶和廣大市場。另一方面,對于監管部門來說,也要加強穿透式監管和監管科技(Regtech)的運用,推動大數據支撐技術的深度應用,建立符合實際的預警系統,從源頭防範大規模風險的積累和爆發,從而降低監管成本,保護投資人,讓網絡借貸為服務中國實體經濟發揮更大作用。
要防範投資人恐慌導緻的流動性風險,應強調投資者适當性原則,其基本目标是将适當的借款标的匹配給适當的投資者
(沈豔、李蒼舒執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