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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貧困治理中主體性的消解與有效構建

時間:2024-10-27 03:22:54

摘要

由于社會經濟與扶貧形式的變化,使得國内農村貧困的治理體系由農村經濟體制變革為重點,到貧困村鎮為重點的演變。精準扶貧成為全面小康社會關鍵建設階段的标志,但是根據農村貧困治理工作實際情況得出,幫扶資源的供給和貧困需求沒有達到最優匹配、社會扶貧組織參與幫扶制度的供給不足、扶貧資源動員的非制度化等問題嚴重影響整體治理工作效果,仍然需要不斷調整和完善貧困治理工作體系加以解決。

關鍵詞

農村貧困治理;主體性;生活價值觀

培養主體性文化

(一)轉變生活價值觀

貧困文化價值觀直接影響着貧困人民生活與生産,制約其脫貧主體性和積極性的發揮。站在文化角度而言,農村貧困的治理工作必須不斷創新和完善文化服務體系與形式,突破現有救濟性質的扶貧思路,從源頭上解決文化扶貧形式化問題。基于尊重地域風土人情的條件上進行系統性文化建設,通過文化下鄉送活動等方式宣傳和傳播正确健康地生活價值觀,糾正盲目攀比的心理,改正浪費鋪張的生活習慣。營造樸實勤勞的社會風氣,充分激發農村貧困人群進取拼搏的意識。

(二)樹立科學扶貧觀

一方面,提高貧困農民文化素質,重視和支持義務教育工作,最大限度上縮減城鄉義務教育發展差距。确保農村能夠得到平等教育資源,引導農村貧困人群正确認識到教育對個人生活和發展的重要意義,進而消除貧困代際傳遞情況;另一方面,加大成人教育和職業教育的發展力度。由于中年和青年是經濟發展核心力量,更是家庭收入重要貢獻者。此類人群智力水平直接決定了地區内發展水平與家庭生活質量,對中青年進行成人教育和職業教育,确保其擁有相适應的勞動技能和文化素質,更好的參與勞動市場中且找準自身社會價值,将以往“要我富裕”的扶貧理念轉變為“我要富裕”的生活意識。

(三)尊重貧困人群主體性

結合當前扶貧工作情況進行分析,多數以上的扶貧工作人員沒有深刻了解到貧困人群主體性,存在着貧困人群能力過低、難以發揮出主體性的錯誤認知。究其根源是因為農村貧困傳統治理實踐中以地方政府作為反貧困管理主體,貧困對象則是以客體角色參與治理實踐活動裡,使得整體工作流于形式化。随着精準扶貧政策的提出,使得扶貧工作人員開始轉變固有行為慣性,确定了貧困人群主體性。相關社會組織與地方政府在正式幫扶過程中應該借助新聞媒體、文化教育以及扶貧項目等講解主題性文化,實現農村貧困人群主體意識的培養。

建立協商對話的體系

(一)建立互動平台,重視主體訴求

因為貧困人群對其所處的環境、生活需求以及貧困原因最為清晰,正式推進貧困治理過程中要求地方政府與對應地扶貧組織必須重視貧困人群主體訴求,不斷整理和分析其訴求内容,從而更加準确的診斷貧困主體與貧困地區的根本緻貧因素,制定和實施符合實際情況的治理方案。首先,将農村貧困治理工作納入到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整體規劃裡,區域發展、産業投資、勞動就業等宏觀性經濟政策合理偏向貧困地區與人口;其次,農村扶貧政策制定應該遵循長遠性、連續性全面性原則,加大貧困狀況跟蹤力度以及扶貧投資的效果評估監測等職能;最後,加速經濟發展作為貧困消除的根本措施,這要求扶貧工作也應該控制和降低收入分配的差距擴大。通過産業化扶貧來調節農業結構,培育新型增收産業。将扶貧項目當成載體,建立協商互動的交流平台,将政府機構與貧困人群有效連接,實現訴求的有機表達,共同商定發展計劃與具體的項目方案。在尊重貧困人群利益訴求的同時,激發貧困人群創造性與積極性,高效的解決貧困治理工作中的各種矛盾和誤會,充分解放貧困人群主體性發揮空間。

(二)激發脫貧意識,制定扶貧契約

契約是不同社會主體間以義務和權利作為内容的協議,有着自願、平等、權利義務相統一等特征。針對農村貧困治理工作而言,制定科學合理的行為契約能夠使貧困人群直觀清晰的認識到自身在治理工作應該承擔的義務和權利,進而有效地連接全體參與治理工作的人員。比如:貧困人群在得到扶貧資金後,應該讓其承擔所對應的脫貧義務,給予合理的獎懲标準。同時,地方政府在治理過程中主動承擔起相應責任,确保扶貧治理工作的規範化與透明化。簽訂有關的扶貧契約,積極調動貧困人群的發展動力,為構建主體性提供重要作用。

結語

綜上所述,貧困治理工作中如果沒有正确認識到貧困人群主體性作用,非常可以出現貧困人群無法對相關扶貧政策給予有效響應等現象,造成扶貧措施與政策難以深刻融入農村貧困具體治理工作中,并且加重政府機構負擔、降低貧困治理整體效果。所以,農村貧困的治理工作必須充分突出政府機構的推動作用,激發貧困人群主體性意識與能力,保證其積極響應扶貧政策号召能力,實現農村貧困的治理工作平穩推進。

參考文獻:

[1]唐珍.農村貧困治理中主體性的消解與構建[J].齊齊哈爾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2):49-51.

[2]王娴,趙宇霞.論農村貧困治理的“内生力”培育[J].經濟問題,2018(5)11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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